6.4税率 课件(共22张PPT)-《税法与纳税会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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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税率 课件(共22张PPT)-《税法与纳税会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22张PPT)
个人所得税税及账务处理
学习情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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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元二 所得来源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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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三 应税所得项目
3
单元一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INDEX
2
4
单元五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5
单元六 应纳税额的计算
6
单元四 税率
INDEX
2
7
单元八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8
单元九 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9
单元七 税收优惠
INDEX
2
单元十 个人所得税实训
10
INDEX
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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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熟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掌握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2
4
单元四 税率
INDEX
一 、工资、薪金所得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三 、稿酬所得
四 、劳动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出租居民住用房适用10%的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2
单元五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5
INDEX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 5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费用减除标准
(五)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人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有价证券,为买人价以及买人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人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一)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二、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二)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 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 800元。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确定
(1)只有一次性收人的,以取得该项收人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人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的确定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人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人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人,应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l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七)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通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内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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