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0张PPT)企业所得税及账务处理学习情境五21单元二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单元三 资产的税务处理3单元一 企业所得税概述INDEX24单元五 税收优惠5单元六 源泉扣税6单元四 应纳税额的计算INDEX27单元八 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8单元九 企业所得税实训9单元七 征收管理INDEX教学目标This text can be replaced with your own text.This text can be replaced with your own text.1.熟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2.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3.掌握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21单元一 企业所得税概述INDEX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人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一)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二)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的企业。一 、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居民企业应将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①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二 、征税对象(三)所得来源的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1)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2)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场所且所得与机构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三 、税率2单元二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INDEX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收人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具体有销售货物收人、提供劳务收人、转让财产收人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人、租金收人、特许权使用费收人、接受捐赠收人、其他收人。(一)一般收人的确认(1)销售货物收人(2)提供劳务收人(3)转让财产收人(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一 、收入总额(5)利息收人。(6)租金收人。(7)特许权使用费收人。(8)接受捐赠收人。(9)其他收人。其他收人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人之外的其他收人,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人、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人、补贴收人、违约金收人、汇兑收益等。(二) 特殊收入的确认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三)处置资产收入确认1.企业处置下列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和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2. 企业处置下列资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一)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二)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二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一)扣除项目的原则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标准。(1)权责发生制原则(2)配比原则(3)相关性原则(4)确定性原则(5)合理性原则三 、扣除项目的原则、范围和标准(二)扣除项目的范围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成本2.费用3.税金: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4.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5.扣除的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三)扣除项目的标准1.工资、薪金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3.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扣除标准为:(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4.利息费用。(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生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2)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5.借款费用(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借款的,;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6.汇兑损失除已经计人有关资产成本的部分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7.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1}%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10.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11.租赁费(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经营性租赁是指所有权不转移的租赁。(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12.劳动保护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费,准予扣除。13.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4.有关资产的费用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16.资产损失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17.其他项目其他项目主要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等。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制冷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四 、不得扣除的项目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五 、亏损弥补(1)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2)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人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人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六 、税前扣除的其他规定(4)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口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5)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6)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7)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8)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