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计税依据 课件(共21张PPT)-《税法与纳税会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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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计税依据 课件(共21张PPT)-《税法与纳税会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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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1张PPT)
消费税及账务处理
学习情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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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元二 税目与税率
2
单元三 计税依据
3
单元一 消费税概述
INDEX
2
5
单元六 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6
单元七 消费税实训
7
单元五 征收管理
INDEX
2
单元四 应纳税额的计算
4
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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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熟悉消费税的含义与特点;
2.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掌握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2
单元三 计税依据
3
INDEX
(一)从价定率计算
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一、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从量定额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
额复合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定额税额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3)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4)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INDEX
2
单元四 应纳税额的计算
4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算
【例3-1】 应缴纳的消费税额=【100+117÷(1+17%))】×15%=30(万元)
2.从量定额计算
【例3-2】应纳税额=4000×220=880 000(元)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例3-3】应纳税额=100×2000×0.00005+300×20%=70(万元)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例3-4】
应纳税额=70000×(1+10%)÷(1-15%)×15%=13588.24(元)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三)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例3-5】
应代收代缴消费税=(60+8)÷(1-15%)×15%=12(万元)
(一)进口一般货物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例3-6】应纳消费税税额=(180+36)÷(1-10%)×10%=24(万元)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单位税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8)外购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成品油。
(9)外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
(10)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外购、进口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
【例3-7】
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40+100-20)×30%=36(万元)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
(10)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
(一)适用范围
(二)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五、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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