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纳税人认定及税率 课件(共63张PPT)-《税法与纳税会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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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3张PPT)
增值税及账务处理
学习情境二
2
1
单元二 纳税人认定及税率
2
单元三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
单元一 增值税概述
INDEX
2
4
单元五 出口货物、服务及无形资产的退(免)税
5
单元六 征收管理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6
单元四 进口货物征税
INDEX
2
7
单元八 增值税实训
8
单元七 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INDEX
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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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熟悉增值税的含义和征税范围;
2.了解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3.掌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掌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5.掌握进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
6.掌握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7.熟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8.掌握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9.掌握增值税会计报表的编制。
2
单元二 纳税人认定及税率
2
INDEX
(一)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营改增试点》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一、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应税劳务行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即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除(1)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2.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应税服务行为
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应税劳务行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即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除(1)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2.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应税服务行为
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外,税率一律为基本税率17%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11%计征增值税: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伺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税率、征收率与预征率
(3)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
(4)提供应税服务、销售不动产、转土地使用权适用的适率。
1)纳税人发生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应税行为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5)增值税征收率为3%,5%,1.5%
(6)预征率为2%, 3%或5%
2
单元三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
INDEX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一、销售额的确定
(一)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口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口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4)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二)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
(3)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的,双方都应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4)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人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5)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人为销售额。
(6)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7)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人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
(8)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1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2)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3)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
值税。
(三)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规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一(1一消费税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销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进项税额的计算
(3)购进农产品相关规定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
2)除第1)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 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一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 }7号)执行。
4)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
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 × 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5%) × 5%;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口、免征增值税项口、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8)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其他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口,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口、免征增值税项口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6)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四)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时间规定
(1)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2)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申请稽核比对。
(一)一般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概述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2.一般计税方法适用
除小规模纳税人及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
【例2一1】北京市五湖电器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20X9年10月发生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电暖气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电暖气的送货运输费收人11. 7万元;销售电吹风,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
(2)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型电熨斗发给本公司职工,成本价为3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00,该新产品无同类市场销售价格。
(3)销售20X9年1月购进的进口小汽车10辆,开具普通发票,每辆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该小汽车原值为每辆6. 9万元。
(4)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支付收购价100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万元,税额0. 55万元,款项已支付给运输单位。本月下旬发现购进的农产品有30%被盗(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
(5)购进生产用电子元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为50万元。
要求:计算该公司10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
销项税额=100 ×17%+11.7÷(1+17%)X17%
+58.5 ÷ (1+17%) × 17%+30 ×(1+10%)X17%+ 5.85 ÷ (1+17%) × 17% × 10=41.31(万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X13%+0.55) ×(1-30%)+50 × 17%=17.985(万元)
该公司10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41. 31-17. 985=23. 325(万元)
(二)简易计税方法
1.简易计税方法概述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销售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例2一2】大海编织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X9年11月,该厂取得零售收人12. 36万元。
要求:计算该厂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12. 36 ÷(1+3%) X3% =0.36(万元)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3)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5)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
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6)转让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3.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1)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出租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出租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出祖不动产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相关规定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相关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1+11%)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口,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3)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口,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1)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口,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口,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七)劳务派遣、收费公路、人力资源外包等相关规定
1.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政策
(1)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2)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个人保险代理人政策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5.商业预付卡政策
(1)单用途卡的规定。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2)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人,应缴纳增值税。
3)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的规定。
1)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2)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人,应缴纳增值税。
3)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五、兼营与混合销售
(二)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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