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契税纳税实务 课件(共13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电子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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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契税纳税实务 课件(共13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电子工业版)

资源简介

(共13张PPT)
契税纳税实务
其他税种纳税实务
纳税实务
学习内容
应纳税额计算
基础认知
01
02
税收优惠
03
征收管理
04
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
基础认知
承受,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提示1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房屋权属,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提示2
纳税人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
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基础认知
征税对象
土地使用权转让
房屋赠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房屋交换
基础认知
具体征税范围
房屋买卖
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征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以预购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基础认知
具体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
基础认知
具体征税范围
核定价
成交价
补交价
差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征税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3%-5%)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
(2)
(3)
(4)
税收优惠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5)
(6)
税收优惠
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纳税期限: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收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征收管理
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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