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3张PPT)契税纳税实务其他税种纳税实务纳税实务学习内容应纳税额计算基础认知0102税收优惠03征收管理04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基础认知承受,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提示1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土地、房屋权属,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提示2纳税人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基础认知征税对象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交换基础认知具体征税范围房屋买卖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征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预购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基础认知具体征税范围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基础认知具体征税范围核定价成交价补交价差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征税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3%-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1)(2)(3)(4)税收优惠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5)(6)税收优惠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纳税期限: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收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征收管理纳税实务谢谢观赏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