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车船税纳税实务 课件(共12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电子工业版)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7.3车船税纳税实务 课件(共12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电子工业版)

资源简介

(共12张PPT)
车船税纳税实务
其他税种纳税实务
纳税实务
学习内容
应纳税额计算
基础认知
01
02
税收优惠
03
征收管理
04
基础认知
纳税人
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基础认知
征税范围
基础认知
税 率
税目 计税单位 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每辆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摩托车 每辆  
商用车 客车 每辆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含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挂车按货车税额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应纳税额计算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机动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50%
游艇的应纳税额=艇身长度×适用年基准税额
01
提示1:
购置的新车船, 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02
提示2: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凭有关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03
提示3: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应纳税额计算
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警用车船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捕捞、养殖渔船
1
2
3
4
5
税收优惠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港、澳、台的车船,不征车船税
6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7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8
税收优惠
9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纳税期限: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纳税地点: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征收管理
税收优惠
车船税纳税实务
基础认知
纳税人
征税范围
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
乘用车、客车、摩托车
货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机动船舶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游艇
纳税实务
谢谢观赏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