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4张PPT)项目十二 税收征收管理与税务行政法制【知识目标】了解税收征管法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了解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了解税务争议的解决途径。1.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税收征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依法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的活动。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一、税收征收管理法2.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有税务、海关、财政等部门,《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门征收和由海关代征的税种,不属于《征管法》的适用范围。3.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1)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3)有关单位和部门4.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 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5.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内容(1)税务管理(2)税款征纳(3)发票管理(4)税务检查(5)法律责任(6)税收争议的解决二、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2.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4.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5.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6.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7.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8.抗税的法律责任9.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10.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11.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12.非法印制发票的法律责任13.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法律责任14.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15.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法律责任16.不移送的法律责任17.税务人员不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18.渎职行为19.不按规定征收税款的法律责任20.违反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三、税务行政法制1.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1)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① 法定原则② 公正、公开原则③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④ 处罚相当原则⑤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⑥ 监督、制约原则(2)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①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首次独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并规定违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②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3)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① 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② 管辖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4)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5)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① 调查与审查② 听证③ 决定(6)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① 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② 税务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2.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1)复议范围① 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② 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③ 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④ 税务机关做出的强制执行措施⑤ 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⑥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⑦ 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⑧ 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⑨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2)复议管辖对各级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复议申请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4)复议受理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5)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内部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3.税务行政诉讼(1)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或者其他纳税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司法活动。(2)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① 原告② 被告③ 代理人(3)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4)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5)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6)税务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