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七 资源税类与纳税实务 课件(共34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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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七 资源税类与纳税实务 课件(共34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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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七 资源税类与纳税实务
【知识目标】
了解我国现行资源税制的构成,了解资源税类各税种概念、开征的目的和意义;
掌握资源税类各税种的基本税制要素,如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和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熟练掌握资源税类各税种计税依据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资源税
我国的资源税是为了保护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自然资源的级差收入,对自然资源征收的一种税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在原税法基础上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征税范围
1.原油 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 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
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2.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自2011年11月1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3.税目、税率
税 目 税 额
(一)原油 销售额的6%-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6%-10%
(三)煤炭 销售额的2%-10%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①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第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第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第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3)扣缴义务人扣缴资源税的规定
①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②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五、税收优惠
减税、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③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2)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了促进合理使用城镇土地,适当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对使用的城镇土地征收的一种税收。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范,是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征税对象和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1)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3.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平方米)×适用单位税额
5.税收优惠
6.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4)申报要求
三、土地增值税
我国的土地增值税是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适当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对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收。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具有征税面较广、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在房地产的转让环节按次征收等特点。
1.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里所说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②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和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2)征税范围的若干具体规定
①以出售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②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
③房地产的出租。
④房地产的抵押。
⑤房地产交换。
⑥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⑦合作建房。
⑧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⑨房地产代建房行为。
⑩房地产评估增值。
2.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国境内以出售和其他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机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
3.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级次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含)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不超过100%(含)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不超过200%(含)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 =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① 应税收入的确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② 扣除项目的确定。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第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第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公式为:
房地产开发费用 = 利息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5%以内
(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公式为:
房地产开发费用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10%以内
第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第五,其他扣除项目。
③ 增值额的确定。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增值额 × 适用税率 扣除项目金额
× 速算扣除系数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按如下步骤:
第一步,计算收入总额;
第二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第三步,计算增值额;
第四步,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第五步,套用速算法的计算公式。
5.税收优惠
6.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4)其他规定
本章小结
1.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3.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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