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5张PPT)第 3 章 国际货运代理商务【学习目标】熟悉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相关法律规范; 熟悉国际货运代理关系;掌握委托代理合同的含义;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案例: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 B/L给货主.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积载不当,造成服装玷污受损.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公司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A公司向B公司索赔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损失.(1) 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而言是何种身份(2) B公司是否应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3) 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4) D公司是否有权向B 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5) D公司是否有权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1) 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而言是何种身份(2) B公司是否应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3) 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4) D公司是否有权向B 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5) D公司是否有权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出口商A进口商D货代B船公司C3.1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法规3.1.1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3.1.2 国际货运代理业各中涉及的国际公约及惯例3.1.3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回本章 至下节3.1.1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业务经营活动时与他人发生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的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可向货主或其他委托方收取代理费用,并可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与货主分享佣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运价标准向货主收取费用。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时可依法收取合理报酬。 签发运输单据的方式收入取得的方式业务活动使用的名义国际货运代理两种法律地位区别的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业惯例与交易习惯目前在我国还是国际上其他国家,均无统一的判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法律地位的强制性标准。《FIATA货运代理服务示范条例》作为货主或承运人的代理时,只要其在提供货运代理服务时克尽职责未有自身过错,他对货物损失以及第三方的过错不承担责任。作为独立经营人直接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履约承运人)时,要承担当事人责任,而且如果他签发了自己的运输单证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他已明示或默示承担承运人责任(契约承运人)。 与海事审判密切相关海上运输及保险方面1.国际货运代理业各中涉及的国际公约海上运输 、铁路运输 、公路运输 、航空运输 、多式联运2.国际货运代理业各中涉及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业往来中经过长期实践形成,并由非政府性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行为规范。租船合同方面 3.1.2国际货运代理业各中涉及的国际公约及惯例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制订的,效力仅次于宪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我国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制订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2.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订、颁布或批准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却高于规章和地方法规。 3.1.3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国的法律体系宪法行政法民法和婚姻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保法军事法诉讼程序法刑法环境法海关行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税法外汇管理法商检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3.2 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3.2.1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3.2.2 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3.2.3 通知、保险、时效与仲裁 回本章 至下节3.2.1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1. 运用规则2.客户和公司的合约地位与货代公司订立任何交易或业务的客户,需明确保证:其作为货主或货主的代理人,完全接受或代表货主完全接受本标准。当客户为货主的代理人时,客户与货主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货代公司有权对货主和客户共同或分别行使公司权利。 3.2.2 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 1.集装箱运输的特殊规定2.费用货代公司有权选择以价值或重量或体积来计算收费。3.有关责任保证、免责和责任限制在公司按照客户指示行事时,如因客户违反义务、或客户提供的资料或其指示不准确、不详尽或模糊不清、或客户与货主的疏忽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机构所征收任何性质的所有税款、罚款及开支),客户应保证公司免受追索并向公司作出赔偿,直到公司免受损失。3.2.3 通知、保险、时效与仲裁 1.通知、保险、时效对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被指定的收货人应于接受货物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列明此种损失的基本情况,否则此种交付是表明货物在良好状态下运送、表面完好的初步证据。2.争议解决(1)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2)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提交北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