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四 消费税 课件(共41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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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消费税 课件(共41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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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1张PPT)
项目四 消费税
(Consumption Tax)
【知识目标】
掌握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与税率等税制要素的内容;
重点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消费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了解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的政策。
一、消费税基础知识认知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委会议修订 ,并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消费税的特点
(1)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4)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5)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3.消费税的作用
(1)体现消费政策,调整产业结构
(2)正确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
(3)稳定财政收入,保持原有负担
(4)调节支付能力,缓解分配不公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
大体上可归为五类:
二、征税范围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成品油等。
第五类: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和环保,或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三、纳税义务人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修订通知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说明。
四、税目、税率
税目:13个
税率:两种,有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其中卷烟和白酒复合征收
具体说明如下:
(一) 烟
1.卷烟
定额税率 每标准箱(5万支) 150元
比例税率 每标准条(200支)
对外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上的: 56%
对外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的: 36%
批发环节 5%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二) 酒及酒精
1.白酒 定额税率 每斤(500克) 0.5元
     比例税率          20%
2.黄酒         吨 240元
3.啤酒
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       250元
每吨在3000元以下的: 220元
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每吨) :   250元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三) 化妆品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等。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化妆品 含成套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其它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五) 鞭炮、焰火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鞭炮、炮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升 1.4元
2.柴油   升 1.1元
3.石脑油 升 1.1元
4.溶剂油 升 1.4元
5.润滑油 升 1.4元
6.燃料油 升 1.4元
7.航空煤油 升 1.1元
(七) 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
1.排气量不超过250毫升 3%
2.排气量超过250毫升 10%
(八) 小汽车
1.乘用车(不超过9个座位)
(1)排气量不超过1.0升的 1%
(2)排气量超过1.0升,不超过1.5升的 3%
(3)排气量超过1.5升,不超过2.0升的 5%
(4)排气量超过2.0升,不超过2.5升的 9%
(5)排气量超过2.5升,不超过3.0升的 12%
(6)排气量超过3.0升,不超过4.0升的 25%
(7)排气量超过4.0升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10~23座) 5%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设备,包括高尔夫球、球杆、球包
十、高档手表 20%
  销售价格(不含税)每只在1万元以上
十一、游艇 10%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三、实木地板 5%
4.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其计税依据为销售额。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2)应税销售额的其他规定
五、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应纳税额计算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2)用于其他方面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的扣除
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继续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计算征收消费税时,为避免重复征税,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1.准予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消费税款的应税消费品范围
2.已纳消费税税款扣除的计算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5.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六、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其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注意换算关系:
啤酒 1吨=988升
黄酒 1吨=962升
汽油 1吨=1 388升
柴油 1吨=1 176升
石脑油 1吨=1385升
溶剂油 1吨=1282升
润滑油 1吨=1126升
燃料油 1吨=1015升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例题]某啤酒厂8月份销售啤酒400 吨,每吨出厂价格2 800元。要求:计算该啤酒厂8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l)每吨售价在3 000 元以下的,适用单位税额220元
(2)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400×220=88000(元)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参考前面内容)
七、实行复合征收的应纳税额计算
八、 出口应税消费税退(免)税
1.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规定
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2)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计算(退)消费税。
2.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3.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税率的确定
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退税率或单位税额严格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4.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分两种情况处理: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5.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后的管理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九、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铺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6)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期限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与增值税原理一致,内容也基本相同。
只是注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货的当天。
一、了解消费税的特点
三、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
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和计税依据
与增值税的区别与联系
四、熟悉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二、熟悉消费税基本的税制要素
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目、税率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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