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确定 课件(共11张PPT)-《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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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确定 课件(共11张PPT)-《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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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张PPT)
项目六 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6.1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确定
6.2 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
6.3 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
6.4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的确定
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人员与港澳台同胞、个体工商业户
①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②多次往返境内外按一天计算在华天数
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
住所
居住时间
习惯性居住
一个纳税年度住满365天
有住所

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
无住所又不居住

无住所但居住不满1年
纳税义务
无限
有限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的离境
二、征税对象的确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06
OPTION
07
OPTION
08
OPTION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09
OPTION
10
OPTION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产、经营所得
01
OPTION
02
OPTION
03
OPTION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04
OPTION
05
OPTION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三、税率的选择
征税范围(税目) 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比例税率20%,但对一次收入畸高加成征收,相当于实行三级超率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 比例税率20%,按应纳税额减征30%,相当于实行14%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比例税率20%,但个人出租住房所得税率为10%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三、税率的选择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速算扣除表(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级数 含 税 级 距/月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1500元部分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 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 000元至55 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 000元至80 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 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三、税率的选择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速算扣除表
(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三、税率的选择
劳务报酬所得税率、速算扣除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四、优惠政策的运用
税收优惠
免税项目
税前扣除
减税项目
⑴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
⑵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等)
⑷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⑸保险赔款。
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⑺按照规定发给的安家费、退职费、退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⑻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⑼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⑽按规定提取的“三保一金”
⑾见义勇为奖金
⑿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免税项目:法定免税项目
四、优惠政策的运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⑵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⑶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减税项目
(1)外籍个人:①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费、搬迁费、洗衣费;②境内外出差补贴;③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④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暂免征项目
(3)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取得的手续费
(4)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1万元以下的
(5)达到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在延长期间的工资薪金
(6)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
(7)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按持有期限长短分别按全额、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免税
(8)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9)符合特定条件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
(10)符合特定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四、优惠政策的运用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税前扣除
通过以下渠道进行的捐赠,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纳税义务人未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而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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