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3张PPT)税 收 筹 划理论·实务·案例第 7 章生产研发的税收筹划一、存货计价与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存货发出计价方法1、计价方法选择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 个别计价法【分析】:通货膨胀对存货成本的影响?2、存货摊销方法低值易耗品五五摊销法【分析】费用的深入理解一、存货计价与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1、选择方法: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 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和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分析】:折旧方法对税收的影响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2、残值、折旧年限对税收的影响一、存货计价与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固定资产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4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二、生产设备租赁的税收筹划租赁税收政策按税法规定,公司无论从事经营租赁还在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增值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因素。同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考察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具体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二、生产设备租赁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融源股份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按黄河公司的要求购入一条生产线,价格为1 624万元(含增值税72.25万元),支付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40万元、国内借款利息30万元。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为2 400万元,租赁期为8年,黄河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300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黄河公司,转让价款为20万元(残值)。二、生产设备租赁的税收筹划【方案二】双方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8年,租金总额2 040万元,黄河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55万元,租赁期满,融源股份公司收回设备。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400万元。二、生产设备租赁的税收筹划【解析】:融源股份公司与黄河公司之间的租赁业务,可以选择不同的租赁形式,下面对两个方案的纳税情况分析如下:方案一: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应缴纳增值税。如果融源股份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纳增值税=(2 400+20)÷(1+13%)×13%-72.25=146.15(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6.15×(7%+3%)=14.62(万元)二、生产设备租赁的税收筹划【解析】方案二:融源股份公司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 040÷(1+13%)×13%-72.5=162.19(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2.19×(7%+3%)=16.22(万元)三、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税收筹划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自行加工: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价格。大修理在税法上称之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属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修理金额占原固定资产设备价值的2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延长两年以上;(3)修理后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当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达到或者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时,可以考虑采用多次修理的方式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四、设备大修与技术改造的税收筹划四、设备大修与技术改造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将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巧妙结合、统筹安排:(1)在时间安排上,可将大修理安排在技改前一年,使当年利润减少,第二年年初购入技改设备,使设备有提取较多的折旧额抵减利润。(2)对于一些设备的小修,可以考虑与技术改造相结合,变成设备大修,提高税前扣除额。五、技术研发的税收筹划(一)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科研单位的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业务极易混淆,下面分析对比“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的税收政策。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技术研发的税收筹划(一)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目前技术市场常见的合同有两种:一种是《技术转让合同》,规定其适用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等文本的签订。另一种是《技术服务合同》,它是对于专项技术的技术培训、技术指导、业务训练签订的技术培训合同。同样是技术类合同,一个是技术转让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转让收入可享受免税优惠;另一个是技术服务合同,所涉及的技术服务收入(涵盖技术培训、技术服务项目收入等)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因此,企业和科研机构必须严格区分《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并清楚划分技术转让收入与技术服务收入。五、技术研发的税收筹划(二)技术指导与技术培训技术指导与技术培训是极为类似的两种活动。技术指导属于技术服务,而技术培训属于文化活动。营改增之后,技术指导与技术培训都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六、技术研发费的税收筹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内容,加计扣除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六、技术研发费的税收筹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六、技术研发费的税收筹划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8】6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六、技术研发费的税收筹划《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六、技术研发费的税收筹划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可以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记入“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记入“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六、技术研发费的税收筹划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结转“无形资产”。期(月)末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谢 谢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