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_2 课件(共24张PPT)- 《税收筹划(第十一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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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_2 课件(共24张PPT)- 《税收筹划(第十一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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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4张PPT)
3.2 消费税概述
纳税人的筹划
3.2.1
计税依据的筹划
3.2.2
税率的筹划
3.2.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3.2.4
消费税筹划原理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可以从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方面入手。
我国现行消费税与其他税种不同,其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这为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由于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纳税人征收的,在税收筹划中可以通过企业合并以递延税款缴纳的时间;
通过调整会计核算方法,能够使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企业可以设立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门将计税环节向前推移,达到节税的目的;
通过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能够递延税款缴纳,以获得相对节税的好处;
通过税目中子目之间的转化,以及对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和兼营、成套销售方式进行权衡,达到降低消费税税负的目的。
3.2.1纳税人的筹划
纳税人的筹划
1.筹划原理
消费税法律制度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纳税人征收的,而且其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并非在每个环节多次征收。因此,在消费税的税收筹划中可以通过企业合并以达到递延税款缴纳时间的目的。与此同时,不同环节涉及的消费税税率还可能存在差异,这就会给纳税人的消费税税负带来影响。
纳税人的筹划
2.筹划要点
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销售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的缴纳。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原材料供求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该按照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到以后的销售环节再缴纳。
此外,如果后一个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个环节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当前一个环节应征的消费税税款延迟到后面环节征收时,后面环节的税率较低,合并前企业间的销售额因在合并后适用了较低税率从而减轻了税负,缓解了资金占用比例高的情况。
3.2.2计税依据的筹划
计税依据的筹划
1.筹划原理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
实行从价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实行从量计征方法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对于消费税来说,确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是关键。
销售额和包含在应税销售额内的价外费用都影响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与此同时,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在生产(进口)、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征收(卷烟和超豪华小汽车除外),而非在各个环节多次征收。这在客观上也为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契机。
计税依据的筹划
2.筹划要点
(1)设置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门。由于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可以在单一环节中通过减少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方式来降低税负。在我国,消费税的大部分应税消费品只在生产出厂环节缴纳,此后的环节不需要再缴纳,为降低计税价格,应尽可能将计税环节向前推移,把一部分价值剔除在计税依据之外。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缴纳消费税。若设立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单独核算其销售额,企业就可以按照内部转让价格(非对外售价)计算缴纳消费税。因此,从调整会计核算方法出发,企业所设立的经销部或门市部能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就成为税收筹划的关键。
(2)巧用包装物押金。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由于税法对包装物租金、包装物押金有特殊规定,因此消费税计税依据方面的税收筹划也可以从包装物押金入手。
计税依据的筹划
税法规定:
第一,包装物销售。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作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第二,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凡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包装物押金。如果在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那么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然而,对于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或者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所包装的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符合条件的押金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因此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比其他两种方式更有利于节税:一是企业先以押金的形式签订合同,待逾期不退还时再计算消费税,实现递延纳税;二是企业收取押金时应注意合同签订的退还时间要尽量控制在12个月之内。
计税依据的筹划
[案例3-1]
巧用包装物押金的税收筹划
火星制造厂从事高尔夫球杆的生产和销售业务。5月,火星制造厂向A公司销售1 000根高尔夫球杆,每根球杆的价值为2 000元(不含增值税价);每根球杆包装后出售,包装物的价值为200元/根(不含增值税价,高尔夫球杆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
火星制造厂采用哪种方式收取包装物价款的消费税税负较轻
【解析】
如果采用包装物随同高尔夫球杆一并销售的方式,则
  销售额=0.22×1 000=220(万元)
  应缴消费税=220×10%=22(万元)
计税依据的筹划
【解析】续
如果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并约定A公司在12个月内退还包装物的形式进行销售,同时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入账,则
  销售额=0.2×1 000=200(万元)
  收取包装物押金=0.02×1 000=20(万元)
  应缴消费税=200×10%=20(万元)
包装物押金是否缴纳消费税应视以后情况而定。如果A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即12个月内)将包装物退回,则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增值税;如果A公司逾期仍未退还包装物,则在12个月后火星制造厂需要再缴纳2万元消费税以及包装物做销售处理后应缴的增值税,虽然这种方式的应纳税额没有发生变化,但推迟了包装物销售额应缴纳税款的时间。
【知识点提醒】酒类包装物收取的押金(黄酒、啤酒除外)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3.2.3税率的筹划
税率的筹划
1.筹划原理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每种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都有明确的界定,而且是固定的。消费税税率的基本形式包括定额税率、比例税率。
消费税按不同的消费品划分税目,税率在税目的基础上采用“一目一率”的方法,各种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之间的差别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税率的筹划
2.筹划要点
(1)利用子目转换的方法
消费税在一些税目下设置了多个子目,不同的子目适用不同的税率,而同一税目不同子目的项目具有很多的共性,纳税人可以创造条件将某项子目转换为另一项子目,在不同的税率之间选择较低的税率纳税。
消费税同一税目下不同子目的划分有应税消费品品质的原因,如小汽车按汽缸容量划分子目,适用不同的消费税税率;还有按应税消费品的不同成分划分税率,如消费税中酒税目下白酒子目的从价税率为20%,其他酒类子目的税率为10%。
税率的筹划
另外,有些子目之间由于价格的变化而导致税率跳档,应在税率的相邻等级合理定价。应税消费品的等级不同,消费税的税率则不同。税法以单位定价为标准确定等级,即单位定价越高,等级就越高,税率也越高。
例如,我国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对卷烟的生产销售环节首先征收一道从量税,在此基础上再按不同价格征收不同的比例税率。对于每条卷烟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上(含70元)的,比例税率为56%;对于每条卷烟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不含70元)的,比例税率为36%。这两类卷烟的税率差别很大,而适用哪一档税率取决于卷烟的价格。也就是说,卷烟价格的分界点成为税率变化的临界点,如果卷烟价格在临界点附近,纳税人就可以主动降低价格,使卷烟类别发生变化,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
如果企业生产的是高档卷烟,其价格远高于临界点70元/条的价格,则为减轻纳税额而调低价格到70元/条以下,结果往往得不偿失。
例如,企业生产卷烟的价格为150元/条,采取降低价格减轻税负的方式就不够理想。
税率的筹划
知识链接
卷烟和啤酒无差异价格临界点
根据税法规定,设临界点的价格为X,令卷烟价格高于70元/条的利润与卷烟价格等于69.99元/条的利润相等,可得:
 X-成本-X×56%-从量税-[X×56%+从量税+(X×13%-进项税额)]×(7%+3%)=69.99-成本-69.99×36%-从量税-[69.99×36%+从量税+(69.99×13%-进项税额)]×(7%+3%)
解得:
  X=111.49(元/条)
也就是说,当卷烟调拨价格在70元/条~111.49元/条时,若企业将销售价格降至69.99元/条,那么消费税税率降低给企业带来的利润增加将会弥补价格降低造成的损失。
税率的筹划
同理,我们可计算出啤酒的无差异价格临界点(使啤酒价格高于3 000元/吨时的利润与啤酒价格等于2 999.99元/吨时的利润相等的价格)。
设临界点的价格为X(由于其高于3 000元/吨,故适用250元的税率),销售数量为Y,即
  应纳消费税=250×Y
  应纳增值税=XY×13%-进项税额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0×Y+(XY×13%-进项税额)]×(7%+3%)
  利润=XY-成本-250×Y-[250×Y+(XY×13%-进项税额)]×(7%+3%)(4-1)
税率的筹划
啤酒价格等于2 999.99元/吨时的利润为:
  2 999.99×Y-成本-220×Y-(220×Y+2 999.99×Y×13%-进项税额)×(7%+3%)(4-2)
令公式(4-1)和公式(4-2)相等,有
  X=3 033.42(元/吨)
也就是说,当临界点的价格为3 033.42元/吨时,两者的利润相同。当销售价格大于3 033.42元/吨时,纳税人才能获得节税利益。当销售价格超过3 000元/吨但小于3 033.42元/吨时,纳税人取得的利润反而低于销售价格为2 999.99元/吨时的利润。
税率的筹划
(2)兼营和成套销售的问题
消费税的兼营行为是指消费税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以上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
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从高适用税率。
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一方面要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做到账目清楚并分别核算各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情况;另一方面要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和核算方式,达到适用较低消费税税率的目的,从而降低税负。
纳税人应针对消费税税率多档次的特点,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合并核算和分开核算,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税率的筹划
成套销售。
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企业对于成套销售的收益与税负应进行全面权衡,看有无必要搭配成成套商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如果成套销售的收益大于由此增加的税负,则可以选择成套销售。
【小思考】消费税的兼营行为和增值税的兼营行为有什么区别
3.2.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1.筹划原理
企业在销售中采用不同的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同的。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可以使企业合理地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递延税款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通过选择销售方式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没有降低企业的绝对税额,而是通过递延税款缴纳以获得相对节税的好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2.筹划要点
企业可以通过确定不同的销售方式达到递延税款缴纳的目的。
例如,对于一笔销售业务,企业面临赊销和直接收款销售两个选择。若企业选择直接收款销售,则应在当期确定销售额并按时缴纳消费税;若企业选择赊销,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收款日期,则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当天,不仅能够递延税款缴纳,还能节约大量流动资金。
【知识点提醒】企业通过选择销售方式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没有降低企业的绝对税额,而是通过递延税款缴纳以获得相对节税的好处。
谢 谢 大 家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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