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40张PPT)第4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学习提示本章主要介绍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方法与技巧,然后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原理出发,讲述了企业设立业务、企业投资业务、企业融资业务、企业销售业务、企业采购业务、企业经营过程、企业研发业务、企业重组业务的筹划方法和案例。通过本章的学习,读者应掌握企业所得税的最新政策及税收筹划方法。案例导入案例导入日本日清食品公司在中国收购花生,临时派出它的一个海上车间,在中国大连港口停留了28天,将收购的花生加工成花生米,将花生皮压碎制成花生皮制板后再返售给中国。日清食品公司既没有在中国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也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仅在大连港口停驻了海上车间。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日清食品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不必为其获得的花生皮制板收入向中国政府缴纳25%的所得税。这是跨国纳税人利用海上作业,就地收购原料、就地加工、就地出售的典型节税案例。日清食品公司采取这样的措施,不仅能够缩短生产周期、提高资金的周转率,而且通过成功节税实现了税后收益最大化,因而是一个有效的税收筹划案例。从这一案例的操作原理及方法来看,它符合国际税收惯例的要求。4.1 企业所得税概述纳税人4.1.1计税依据4.1.2税率4.1.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1.44.1.1纳税人纳税人1.居民企业(1)居民企业的概念。(中国)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2)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对本企业的一切所得纳税,即居民企业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纳税人2.非居民企业(1)非居民企业的概念。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这里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以下情形。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第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纳税人第三,提供劳务的场所。第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包括建筑工地、港口码头、地质勘探场地等工程作业场所。第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第六,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小思考】在韩国注册成立的一家电子制造公司,在上海设立了一条元件生产线为该公司生产某型号的元件。请问该公司属于我国的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 纳税人(2)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第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例如,日本一家企业在中国设立的营业机构(非实际管理机构)属于中国的非居民企业。如果该营业机构对中国境内的一家中国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其所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就可被认定为与该营业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就其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非居民企业适用的税率图4-1 非居民企业适用的税率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我国之所以对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进行区分,关键是为了区分不同的纳税义务。这对纳税主体的税收实践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纳税人【即学即用】在下列关于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非居民企业应以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为征税对象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以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为征税对象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以其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为征税对象D.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答案:BCD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3.子公司与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和分公司存在较大差别。(1)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是指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子公司是一个独立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而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企业,通常要履行与该国其他居民企业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同时能享受所在国为新设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建立子公司一般需要复杂的手续,并且财务制度较为严格,必须独立开设账簿,并需要复杂的审计和证明,其经营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因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交易往往是税务机关反避税审查的重点内容。纳税人(2)分公司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分公司是指独立核算的、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店等。分公司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是指一个企业总机构和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纳税申报的办法实现所得税的汇总计算和缴纳。我国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法人所得税制度要求总、分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分公司之间的盈亏互抵,从而合理减轻税收负担。4.1.2计税依据计税依据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计税依据2.收入项目(1)收入的类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各种来源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界定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时,必须按一定标准折算为确定的金额,即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计税依据【小思考】A公司和B公司均为我国的居民企业,A公司从2016年开始持有B公司40%的股权。2019年,B公司将税后净利润中的100万元用于分配,A公司分得股息收入50万元。请问A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收入的确认时间第一,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对于企业转让股权的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对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三,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对于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计税依据第四,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对于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六,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对于接受捐赠收入,应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七,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计税依据(3)分期确认收入的项目第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是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的体现,即在没有纳税必要资金的情况下,允许企业将所得递延。第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4)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税法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计税依据3.扣除项目(1)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第一,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三,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是,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计税依据第四,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是,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并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第五,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第六,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依据第七,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八,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第十,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计税依据第十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小思考】在会计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可以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不得扣除的项目第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第二,企业所得税税款。第三,税收滞纳金。第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五,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计税依据第六,赞助支出。第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第八,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第九,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即学即用】 在下列各项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是( )。A.坏账准备金B.利润分红支出C.企业违反销售协议被采购方索取的罚款D.违反食品卫生法被政府处以的罚款答案:ABD解析:《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不可税前扣除的罚款是指行政性罚款,企业违反销售协议被采购方索取的罚款可以税前扣除。4.1.3税率税率1.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例如,一家美国建筑设计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那么对其来源于上海某建设单位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优惠税率(1)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我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力度与范围进一步放宽:自2023年1月1 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2)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低税率。第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低税率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其他企业的低税率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适用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思考】适用25%税率的企业从高新技术企业分得的股息收入是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4.1.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农、林、牧、渔业减免税优惠政策(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第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第三,中药材的种植。第四,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第五,牲畜、家禽的饲养。第六,林产品的采集。第七,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第八,远洋捕捞。第九,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第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2.其他减免税优惠政策(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学即用】 A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2017年领取营业执照,2018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但总体亏损,直到2019年才开始盈利。从( )起,该企业享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A. 2017年 B. 2018年 C. 2019年 D. 2020年答案:B解析: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此类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上述(1)和(2)中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知识点提醒】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前(含2017年)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 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 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创业投资额抵扣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政策生效前两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5.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该项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具体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该优惠政策相当于无限期延长减免期限,采用直接减计收入的形式拓展了减免基数,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加科学合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6.税额抵免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需要注意的是,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法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实行界定和投资抵免,支持对社会层面的投资,而不是简单企业层面(如增加效能、增加产量)的技术改造,从而扩大了外延,更具广泛性和针对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7.新购进研发设备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扣除折旧。8.以前年度亏损结转优惠政策一般企业允许在连续不超过5年内结转以前年度的亏损。需要注意的是,自201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小思考】企业购置了一台符合税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额时,专用设备投资额是否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谢 谢 大 家THANK YOU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