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_3 课件(共22张PPT)- 《税收筹划(第十一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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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_3 课件(共22张PPT)- 《税收筹划(第十一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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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2张PPT)
第4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4.3 企业设立业务中的所得税筹划
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4.3.1
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4.3.2
开办费的筹划
4.3.3
4.3.1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1.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之间的选择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其纳税人身份面临两种选择:一是作为居民纳税人;二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作为居民纳税人,就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既要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又要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这样,有可能导致纳税人税负很重和双重征税的问题。因此,企业应尽可能选择非居民纳税人身份,负有限的纳税义务,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案例4-2]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某外国企业到中国开展劳务服务,预计每年获得1 000万元人民币收入(这里暂不考虑相关的成本、费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支出)。该企业面临以下三种选择:
第一,在中国境内设立实际管理机构。
第二,在中国境内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但设立营业机构,营业机构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劳务收入通过该营业机构取得。
第三,在中国境内既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也不设立营业机构。
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的选择,该外国企业的收入面临不同的税率和纳税状况,应如何筹划
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解析】
具体分析如下。
如果该外国企业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实际管理机构,则一般被认定为居民企业,这种情况下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其应纳税额为:
  企业所得税=1 000×25%=250(万元)
如果该外国企业选择在中国境内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只设立营业机构并以此获取收入,这种情况下该营业机构适用的税率为25%,其应纳税额为:
  企业所得税=1 000×25%=250(万元)
如果该外国企业选择在中国境内既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也不设立经营场所,则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其应纳税额为:
  企业所得税=1 000×10%=100(万元)
因此,该外国企业应该选择在中国境内既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也不设立经营场所。
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2.转变为小微企业身份的筹划
由于小微企业适用的实际税率较低,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应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从业人数,当企业的规模较大或人数较多时,可考虑设立两个或多个独立的纳税企业,从而分散企业的人数、资产规模和应纳税所得额,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减轻税收负担。
【小思考】某高科技企业预计的应纳税所得额将达到320万元,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3.争取高新技术企业身份的筹划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水平。《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身份的认定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企业在设立、投资等经营活动中应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考虑投资的对象并慎重定位企业的性质,以求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用足用够税收优惠政策。
4.3.2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1.子公司与分公司
企业在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时,不同的组织形式各有利弊。
子公司是以独立法人身份出现的,因而可以享受子公司所在地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税收优惠。但是,设立子公司的手续繁杂,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子公司必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要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等。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因而不能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但是,设立分公司的手续简单,有关财务资料不必公开,不需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分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便于总公司进行管理控制。
设立子公司与设立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孰高孰低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一国税收制度、经营状况及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通常说来,在投资初期,分支机构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比较大,宜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因而其亏损可以与总公司的损益汇总纳税。公司经营成熟后,宜采用子公司的组织形式,以便充分享受公司所在地的各项税收优惠。
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案例4-3]
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1)
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准备在我国其他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兴建一家芦笋种植加工公司。在选择芦笋种植加工公司的组织形式时,该公司进行了税收方面的分析。
芦笋是一种根茎类作物,在新的种植区域播种,达到初次具有商品价值的收获期需要4~5年。这样一来,公司在开办初期将面临很大的亏损,但亏损会逐渐减少。经估计,此芦苇种植加工公司第一年的亏损额为200万元;第二年的亏损额为150万元;第三年的亏损额为100万元;第四年的亏损额为50万元;自第五年开始盈利,盈利额为300万元。
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的总部设在深圳,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除在深圳设有总部外,在我国其他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还有一个H子公司,适用的税率为25%。经预测,在未来五年内,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 000万元,H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0万元、-150万元。
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解析】
经分析,现有三种组织形式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将芦笋种植加工公司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
因为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包括三个独立纳税主体: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H子公司和M子公司。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加工公司——M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不能与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或H子公司汇总纳税,所以其形成的亏损不能抵销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的利润,只能抵扣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
在前四年里,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225万元(=1 000×15%+300×25%)、200万元(=1 000×15%+200×25%)、175万元(=1 000×15%+100×25%)、150万元(=1 000×15%),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750万元。
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解析】续
方案二:将芦笋种植加工公司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它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独立建立账簿,只作为分支机构存在。按照税法的规定,分支机构的利润与总部的利润汇总纳税。在这种情况下,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仅有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和H子公司。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为芦笋种植加工公司作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亏损可由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用其利润弥补,从而降低了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第一年至第四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使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的应纳所得税得以延缓。
在前四年里,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195万元(=1 000×15%-200×15%+300×25%)、177.5万元(=1 000×15%-150×15%+200×25%)、160万元(=1 000×15%-100×15%+100×25%)、142.5万元(=1 000×15%-50×15%),四年间缴纳的所得税总额为675万元。
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解析】续
方案三:将芦笋种植加工公司建成我国其他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H子公司的分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芦笋种植加工公司和H子公司汇总纳税。此时,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有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和H子公司。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为芦笋种植加工公司作为H子公司的分公司,与H子公司汇总纳税,其前四年的亏损可由H子公司当年的利润弥补,从而降低了H子公司第一年至第四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仅使H子公司的应纳所得税得以延缓,而且使得整体税负下降。
在前四年里,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175万元(=1 000×15%+300×25%-200×25%)、162.5万元(=1 000×15%+200×25%-150×25%)、150万元(=1 000×15%+100×25%-100×25%)、150万元(=1 000×15%),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637.5万元。
通过对上述三种方案的比较,该公司应该选择第三种组织形式,即将芦笋种植加工公司建成我国其他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H子公司的分公司,这样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2.公司制与非公司制
企业可以分为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
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类非公司制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还要代扣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息、红利,税法规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一般来说,企业设立时应合理选择纳税主体的身份,选择时应考虑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从总体税负的角度考虑,非公司制企业一般要低于公司制企业,因为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后者一般涉及重复征税问题。
第二,在公司制企业与非公司制企业的身份选择决策中,要充分考虑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最终税负的高低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
第三,在公司制企业与非公司制企业的身份选择决策中,还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案例4-4]
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2)
王先生自办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 000元(假设其不满足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王先生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解析】
如果该企业按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制,王先生的税收负担为:
  300 000×20%-10 500=49 500(元)
若该企业为公司制企业(未上市),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则该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为:
  300 000×25%+300 000×(1-25%)×20%=120 000(元)
由此可知,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比投资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多承担所得税70 500元(=120 000-49 500)。在进行公司组织形式选择时,应在综合权衡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额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税费较小的组织形式。
4.3.3开办费的筹划
开办费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税收筹划的重点在于确定摊销比例,最大化开办费用。
尽管税法规定了摊销期限,但并未限定摊销方法是否必须为平均摊销法。因此,企业应在前期提高开办费的摊销比例,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或是在企业预期盈利的年度,在利润较多的年份多摊销一些,弹性地利用摊销比例,合理降低税收负担。
开办费的筹划
[案例4-5]
开办费的税收筹划
甲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费用1 000万元,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五年内的获利均为400万元,在折现率为10%的情况下,该公司应该如何进行开办费的税收筹划
【解析】
公司每年获利400万元,扣除企业所得税后,现金流入为300万元[=400×(1-25%)]。
方案一:采用平均摊销法,每年摊销200万元。
方案二:前三年分别摊销300万元,第四年、第五年分别摊销50万元。
开办费的筹划
【解析】续
在这两种方案下,自甲公司开始生产经营起,五年内净现金流的现值见表4-2和表4-3。
第0年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现金流入(万元)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现金流出(万元) -1 000
节约税款(万元) 50 50 50 50 50
净现金流(万元) -1 000 350 350 350 350 350
折现率(10%) 0.909 0.826 0.751 0.683 0.621
净现值(万元) -1 000 318.15 289.10 262.85 239.05 217.35
合计(万元) 326.50
表4-2 方案一的现金流现值
开办费的筹划
表4-3 方案二的现金流现值
第0年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现金流入(万元)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现金流出(万元) -1 000
节约税款(万元) 75 75 75 12.5 12.5
净现金流(万元) -1 000 375 375 375 312.5 312.5
折现率(10%) 0.909 0.826 0.751 0.683 0.621
净现值(万元) -1 000 340.88 309.75 281.63 213.44 194.06
合计(万元) 339.76
由于方案二的净现值较高,故应该选择方案二。
谢 谢 大 家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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