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_3 课件(共53张PPT)- 《税收筹划(第十一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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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_3 课件(共53张PPT)- 《税收筹划(第十一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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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3张PPT)
第5章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5.3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工资、薪金福利化
5.3.1
转换为其他形式的所得
5.3.2
扣除项目的筹划
5.3.3
运用保险、公积金筹划
5.3.4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5.3.5
5.3.1工资、薪金福利化
工资、薪金福利化
1.筹划原理
取得高薪是提高个人消费水平的重要手段,但因为工资、薪金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累进的,当金额累进到一定程度时,新增薪金会带来较高的边际税率,导致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反而减少。
因此可以考虑由企业向职工提供福利设施,将员工的部分现金性工资转为福利,在带来相同消费满足程度的同时,降低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 规避高边际税率,最终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工资、薪金福利化
2.筹划方法
(1)为职工提供与公司经营业务有关的培训
为职工提供与公司经营业务有关的培训可以降低名义工资,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降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培训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免缴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一家生产汽车的企业为员工支付了瑜伽班的培训费用,显然该企业的主营业务与瑜伽并没有太大关联。在这种情况下,瑜伽班的培训费用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相反,如果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接受与注册会计师培训有关的继续教育支出,那么该费用不仅可以由企业作为职工教育经费进行税前扣除,还可以免除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福利化
[案例5-13]
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
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王某想参加某培训班组织的注册会计师培训班,学费为5 000元/月,为期一年,王某每月工资为12 000元。请问王某应如何与就职事务所进行沟通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
工资、薪金福利化
【解析】
王某每月从事务所领取12 000元的工资,同时自行承担学费,在不考虑其他扣除以及各类保险的情况下,王某年度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2 000×12-60 000)×10%-2 520=5 880(元)
王某与事务所协商,由事务所承担培训学费,同时王某每月的工资降至7 000元。
对于事务所而言,每月5 000元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王某而言,他的实际收入不变,同时年度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7 000×12-60 000)×3%=720(元)
王某减少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5 880-720=5 160(元)
工资、薪金福利化
(2)用餐补贴
员工因公务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可以按标准领取误餐费,不并入应纳税所得中;类似地,员工在出差时发生的餐费,也可在标准内领取差旅费补贴,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企业为员工设立食堂所提供的免费用餐和直接给员工发放伙食补贴是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3)为员工提供劳保用品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保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但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实物以及货币性资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福利化
(4)为员工提供通勤便利
企业可以配备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这部分支出既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从而降低名义收入,员工也不需要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给员工发放交通补贴,符合标准的无须扣缴个人所得税(各省的标准不一样,企业在发放交通补贴时需要注意不可超过标准发放,否则可能会增加员工的税负)。
5.3.2转换为其他形式的所得
转换为其他形式的所得
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无论纳税人有多少处工资、薪金来源,每年只能扣除费用6万元。因此,如果纳税人每月能从两处或多处(兼职)取得工资、薪金,建议选定一处的收入作为工资、薪金项目,其余各处的收入作为劳务报酬项目,因为劳务报酬所得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案例5-14]
转换为其他形式所得的筹划
纳税人甲每月能从三家企业取得收入5 000元,请问甲应当如何筹划,可使其个人所得税税负降到最低
转换为其他形式的所得
【解析】当甲选择三处收入作为工资、薪金项目时,
  应纳税所得额
 =5 000×12×3-60 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120 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当甲选择一处收入作为工资、薪金项目,其他两处收入作为劳务报酬项目时,
  应纳税所得额
 =5 000×12+5 000×12×2×80%-60 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96 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显然,后一种情况的应纳税所得额比前一种情况少24 000元,因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相应降低。
5.3.3扣除项目的筹划
扣除项目的筹划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以上几项限定为对纳税人的综合所得进行扣除,但在扣除方法上给了纳税人一定的选择空间,纳税人应该充分利用现有政策,采取最合适的方式让自己享受最大限度的减税。
在房贷利息的扣除上,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 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房贷利息的扣除也需要在夫妻双方中统筹决定。
扣除项目的筹划
[案例5-15]
扣除项目的筹划(1)
甲和乙为夫妻,甲每月工资为9 000元,乙每月工资为4 000元,两人的工资、薪金为唯一收入且工资收入均已减除了专项扣除。此外,甲、乙在婚后首次购买住宅一套且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为20年。那么,甲、乙应如何选择房贷利息的扣除
扣除项目的筹划
【解析】如果每月1 000元的专项扣除全部由甲申报,此时甲当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9 000-5 000-1 000)×3%=90(元)
乙无须扣税,两者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90元。
如果每月1 000元的专项扣除全部由乙申报,则甲当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9 000-5 000)×10%-210=190(元)
乙仍无须扣税,两者合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90元。
显然,房贷利息扣除应由甲进行申报。由此可见,当夫妻双方有一方工资低于5 000元、另一方工资高于5 000元时,或者当双方工资均高于5 000元时,在减除5 000元基本费用后,若一人适用的税率高,另一人适用的税率低,则房贷利息扣除均应由工资收入高的一方申报,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扣除项目的筹划
[案例5-16]
扣除项目的筹划(2)
甲先生和乙女士育有一子一女,都处在学历教育阶段。甲先生的月收入为12 000元,乙女士的月收入为8 000元,不考虑年终奖收入和其他扣除,该家庭应选择何种子女教育扣除方式来降低家庭总税负
扣除项目的筹划
【解析】
(1) 方案一。由甲先生全额扣除,则甲先生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 000-5 000-2 000)×12=60000元
应纳税额为60000×10%-2520=3480元
乙女士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8 000-5 000)×12=36000
应纳税额为36000×3%=1080(元)
该家庭的应纳税额为: 3480+1080=4560元
扣除项目的筹划
【解析】续
(2) 方案二。由乙女士全额扣除,则甲先生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12 000-5 000)×12=84000元
应纳税额为84000×10%-2520=5880元
乙女士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8 000-5 000-2000)×12=12000
应纳税额为12000×3%=360(元)
该家庭的应纳税额为: 5880+360=6240元
扣除项目的筹划
【解析】续
(3) 方案三。由两人分别按标准的50%进行扣除, 甲先生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12 000-5 000-1 000)×12=72000元
应纳税额为72000×10%-2520=4680元
乙女士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8 000-5 000-1000)×12=24000
应纳税额为24000×3%=720(元)
该家庭的应纳税额为: 4680+720=5400元
因此,该家庭应当选择方案一,即子女教育附加都由收入较高的甲先生进行扣除。
扣除项目的筹划
【解析】续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除了上述房贷利息、子女教育专项扣除有选择空间以外,对于一个家庭来说,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费用、住房租金这几项附加扣除也可以自行选择扣除方式来达到节税效果。从原理上分析,在一个家庭中,一般选择收入较高的个体来分摊这些扣除项,因为其收入较高、适用的税率较高,所以在享受扣除以后的节税效果更大。
5.3.4运用保险、公积金筹划
运用保险、公积金筹划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运用保险、公积金筹划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 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的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运用保险、公积金筹划
【知识点提醒】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及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
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 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需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运用保险、公积金筹划
[案例5-17]
运用保险、公积金筹划
王某每月从单位取得工资10 000元,减除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500元后,王某每月实际取得工资9 500元。该单位未为王某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也未自行缴纳。王某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8 000元,其工作所在地城市上一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5 000元(假设本例中个人所得税的社会保险费500元在规定扣除的标准和范围内,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单位将原来发给王某的工资按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部分以住房公积金形式缴入王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王某个人也以相同的金额缴入,请问该方案能取得节税效果吗
运用保险、公积金筹划
【解析】
在原方案下,王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9 500-5 000)×12×10%-2 520=2 880(元)
按筹划方案,企业为王某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
  8 000×12%=960(元)
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为960元。
王某实际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为:
  10 000-500-960=8 540(元)
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8 540-5 000)×12×10%-2 520=1 728(元)
筹划后比筹划前全年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2 880-1 728=1 152(元)
5.3.5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1.股权激励计税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相应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2.股权激励筹划方法
(1)股票期权的筹划
1)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计税方法。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又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又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又称“购买日”。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① 授权环节。
员工在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② 行权环节。
员工在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 - 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 )×股票数量
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相应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在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2)筹划方法。
① 行权日期的选择。
由于股票期权将行权日作为纳税义务日,而行权之后再转让无须纳税,这就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留下了空间。股票期权的股票市价在行权有效期内是波动的,被激励对象可以在行权有效期内合理选择行权日,尽可能选择在股票市价接近行权价的日期行权,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个人所得税节税的目的。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案例5-18]
股票期权的税收筹划
境内某公司于2019年实行企业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王先生于2019年1月10日在该计划中获得20 000股股票期权,授予日的股票价格为5元/股,王先生可以在一年后以5元/股的价格购买该公司20 000股股票。2020年1月10日,该股票的市价为10元/股。2020年4月10日,该股票的市价为12元/股。王先生有以下几种行权方案。
方案一:王先生于2020年4月10日行权,购买20 000股股票。
方案二:王先生于2020年1月10日行权,购买20 000股股票,并于2020年4月10日将该股票转让。
请问哪种方案的节税效果较好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解析】
方案一: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王先生在获得股票期权时不需要纳税。
当王先生于2020年4月10日行权时,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该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的差额,即
  (12-5)×20 000=140 000(元)
因此,适用10%的税率,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40 000×10%-2 520=11 480(元)
方案二: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王先生于2020年1月10日行权时,应纳税所得额为:
  (10-5)×20 000=100 000(元)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解析】续
因此,适用10%的税率,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00 000×10%-2 520=7 480(元)
2020年4月10日转让股票,获得财产转让所得:
  (12-10)×20 000=40 000(元)
税法规定,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过以上两种方案的比较,可以看出在股价较低时行权、在股价较高时卖出更为节税。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② 股票期权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年终奖之间的转换。
对股票期权所得采取的是独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股票期权所得在一年内多次取得的要合并计算(分次取得的合并为一次计税)。
纳税人可结合全年一次性奖金测算最低税负方案,在工资、股票期权以及年终奖之间进行转换,通过降低适用税率,以减少应纳税额。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案例5-19]
薪酬方式的筹划(1)
2019年1月1日,某上市企业授予高级管理人员王某10 000股股票期权,可在两年后以25元/股购买10 000股公司股票。在2020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35元/股(假定2020年度王某无年终奖)。请问王某应该如何筹划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解析】
在未进行筹划的情况下,王某股票期权的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5-25)×10 000=100 000(元)
因此,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 520,故
  应纳税额=100 000×10%-2 520=7 48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筹划原理,我们为王某设计以下两种筹划方案。
方案一:如果企业将可行权价格定为28元,其余的30 000元[=(28-25)×10 000]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发放。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股票期权的应纳税所得额=(35-28)×10 000=70 000(元)
因此,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 2 520,故
  股票期权的应纳税额=70 000×10%-2 520=4 48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30 000×3%=900(元)
  应纳税总额=4 480+900=5 380(元)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解析】续
方案二:企业在2019年初与2020年初分别向王某发放5 000股股票期权。2019年末、2020年末的行权价格分别为20元/股、25元/股,预计2019年末、2020年末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分别为30元/股、35元/股。此时,当公司业绩符合标准时,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2019年:
  应纳税所得额=(30-20)×5 000=50 000(元)
  应纳税额=50 000×10%-2 520=2 480(元)
2020年:
  应纳税所得额=(35-25)×5 000=50 000(元)
  应纳税额=50 000×10%-2 520=2 480(元)
  两年应纳税总额=2 480+2 480=4 960(元)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解析】续
由此可见,以上两种筹划方案均降低了王某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方案二的节税效果更为明显。方案一利用股票期权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分别根据不同方式的收入确定适用税率,当某种方式取得的收入较少时,适用的税率也较低,因而将收入分解可以使总体税负下降。方案二是借助分年度取得的方法,利用累进税率模式的特点,通过分摊的方式同样降低了税负。需要注意的是,工资、薪金所得不同的发放方式可能会产生交易成本的差异,所以在进行筹划时,必须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税收筹划并不只限于纳税额的减少,而要追求综合收益的最大化。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3)股票增值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选择。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向被授权人发放现金。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增值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 - 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将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 +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 )÷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 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 ÷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相应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比较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所得,如果预计在行权日后股票价格将上升,那么以股票期权的形式作为激励机制会使个人产生节税效应。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原因: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可以将个人从企业取得的收益转移到资本市场上,从而获得免税收益。
当授权日或股票登记日与解禁日或行权日股票的市价差距较大时,授予雇员限制性股票比授予股票期权更有利。
因为: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股票登记日、解禁日的股票价格平均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的,股票期权所得是按行权日股票市价与行权价(即实际支付)的差额计算的,当市价上升较大时,前者将远小于后者,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案例5-20]
薪酬方式的筹划(2)
某企业计划为高管设计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现有如下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每种方案的行权条件和时间相同,规定月份数均超过12个月)。
方案一:企业授予每位高管12 000股股票期权,在行权日按25元/股的价格购进该企业股票12 000股。
方案二:企业授予每位高管股票增值权,行权股票数为12 000股。在股票增值权授权日,股票价格为20元/股。
行权日的股票价格为35元/股,预计在行权日后,股票价格将上升为40元/股。请问哪种方案可实现节税效果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解析】在这两种方案下,每位高管取得的税前收益相同,均为180 000元[=(35-20)×12 000或(35-25)×12 000+(40-35)×12 000]。
在方案一下,每位高管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5-25)×12 000=120 000(元)
  应纳税额=120 000×10%-2 520=9 480(元)
在方案二下,每位高管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5-20)×12 000=180 000(元)
  应纳税额=180 000×20%-16 920=19 080(元)
比较方案一与方案二的应纳税额可知,授予股票期权使个人在税前收益相同的情况下,可以承担较少的税负。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案例5-21]
薪酬方式的筹划(3)
A企业在为高管设计激励机制时,制定出两种方案:一种是授予股票期权4 800股,在行权日可以以30元/股的价格购得本企业股票4 800股;另一种是授予限制性股票4 800股,解禁日实际支付的对价为30元/股。这两种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时间相同,规定月份数均超过12个月。在授予日或股票登记日,该企业的股票价格为20元/股,预计行权日或解禁日的价格为80元/股。请问哪种激励方案的节税效果较好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解析】在授予股票期权的方式下:
  应纳税所得额=(80-30)×4 800=240 000(元)
  应纳税额=240 000×20%-16 920=31 080(元)
在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方式下:
  应纳税所得额=(20+80)÷2×4 800-30×4 800=96 000(元)
  应纳税额=96 000×10%-2 520=7 080(元)
通过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采用授予股票期权的方式虽然让个人缴纳了较多的个人所得税,但可以获得较大的税后收益。
薪酬激励方式的转化
(2)工资与股息的选择
个人投资者获取收益的方式有税前领取工资和税后分配股息、红利两种,在选择领取报酬的方式时,若能充分利用工资和股息之间所适用税率的差别,把部分股息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就能降低投资者的整体税收负担(可参见案例5-8)。
【知识点提醒】股息所得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因此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工资、股息两种不同支付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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