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_1 课件(共67张PPT)- 《税收筹划(第十一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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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_1 课件(共67张PPT)- 《税收筹划(第十一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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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7张PPT)
第5章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学习提示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所得税。通过本章的学习,在掌握个人所得税基本法规的前提下,读者应学会如何从纳税人身份、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等角度进行综合的税收筹划。
案例导入
案例导入
钱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邀到全国各地讲课。钱老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钱老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中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钱老师)支付讲课费5万元,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已知钱老师每个月的工资收入为1.5万元,每月有1 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该年并无其他综合所得收入。
钱老师10天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 000元,住宿费5 000元,伙食费1 000元,其他费用开支1 000元。
如何设计方案才能更节税
案例导入
案例导入
[解析]王先生在做投资方案选择时,如果仅从票面利率上看,企业债券的利率(6%)高于国家债券的利率(5%),但由于国家对这两种债券的税收政策不同,因此必然会影响到它们的税后收益率。对王先生来说,税后收益率才是他的净收益率。
  国家债券的税后收益率=5%
  企业债券的税后收益率=6%×(1-20%)=4.8%
因此,王先生应购买国家债券以获得较大的投资回报。王先生的这种选择行为就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自己的投资活动进行合理安排,从而实现了较大的税后收益。
5.1 个人所得税概述
纳税人
5.1.1
扣缴义务人
5.1.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5.1.3
征税范围
5.1.4
5.1.5
税率
5.1.6
5.1.7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5.1.1纳税人
纳税人
1.居民个人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是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个人纳税人和非居民个人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
【即学即用】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人员中,属于中国居民个人的有(  )。
A.外籍个人甲2018年9月1日入境,2019年1月1日离境
B.外籍个人乙2019年4月1日入境,2019年5月1日离境
C.外籍个人丙2019年1月1日入境,2019年6月1日离境
D.外籍个人丁2019年1月1日入境,2019年12月1日离境,其间两次临时离境各25天
E.外籍个人戊2019年1月1日入境,2019年10月1日离境
答案:DE
纳税人
2.非居民个人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纳税人
【即学即用】 在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的有(  )。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个人
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E.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在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
答案:BC
5.1.2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的,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这里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5.1.3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个人所得税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相结合来确定征税范围,因此判定所得来源地是确定纳税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下列所得,不论其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此外,税法还对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小思考】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所得来源的判定标准有何异同
5.1.4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是否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1)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征税范围
(2)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包括:
1) 独生子女补贴。
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 托儿补助费。
4)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其中,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就餐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征税范围
(3)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对于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企业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将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征税范围
(5)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相应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思考】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征税范围
2.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用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和其他劳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可能出现难以判定一项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
这两者的区别在于: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前者存在雇用关系,并且按照国家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被雇用者的各种社会保险也由雇用单位承担并缴纳;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征税范围
(2)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于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非企业雇员的营销人员,应将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征税范围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除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税范围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专利被其他单位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使用单位代扣代缴。
自2002年5月1日起,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征税范围
5.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征税范围
【即学即用】 在下列各项中,不需要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个体工商户接受捐赠取得的收入
B.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其家庭成员购买汽车发生的支出
C.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
D.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其家庭成员购买别墅发生的支出
答案:C
解析: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税范围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对个人取得的资本或股本,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征税范围
(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征税范围
【小思考】企业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是否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确认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
8.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和股票转让收益的特殊性,税法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转让其他财产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集体企业量化资产,企业改制时约定,该股权只作为分红依据,不得随意转让,对此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征税范围
9.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放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例如,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如,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税范围
【知识点提醒】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征税范围
知识链接
下列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一是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二是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给中国科学院院士的荣誉奖金。
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四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五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征税范围
【即学即用】在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B.个人因取得有奖发票而获得的奖金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
C.某杂志的打字员在本单位的杂志上发表文章取得的所得,按照稿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D.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王某用企业资金为自己购买一辆小汽车,视为该企业对个人股东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税范围
答案:A
解析: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小思考】高校在校学生因表现优异而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和学校颁发的校级奖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1.5税率
税率
1.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见表5-1。
表5-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5-2。
表5-2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实行承包(租)经营的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承包、承租人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所得的适用税率也不一致。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税率
【即学即用】 在下列各项中,按照我国税法应当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是(  )。
A.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B.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
D.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答案:AB
解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生产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适用25%的比例税率;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适用25%的比例税率。
税率
3.其他项目所得适用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减征:
(1)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2)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1.6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收入的确定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其他形式的所得(包括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 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例如,从事设计、安装、装潢、制图、化验、测试等劳务,往往是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一次劳务后取得收入。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如,某歌手与一卡拉OK厅签约,在1年内每天到卡拉OK厅演唱一次,每次演出后付酬500元。在计算其劳务报酬所得时,应视为同一事项的连续性收入,以其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即学即用】 2016年10月,王先生在北京某高校进行了五场演讲,每场演讲收入为1万元。王先生的演讲收入应该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王先生的演讲收入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应按照劳务报酬收入合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具体又可细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费用减除标准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4)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从2000年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对特定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3)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此项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5.1.7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1.免纳或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2)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②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③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④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⑤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⑥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⑦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即学即用】 2019年,公民王先生的月工资收入为6 000元,无其他专项扣除项目,国债利息收入为1 000元,房屋被盗获得保险赔偿10 000元,请问公民王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元。
A. 5 500     B. 14 500     C. 12 000     D. 25 500
答案:C
解析:国债利息收入和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该公民仅就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应纳税所得额为12 000元。
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2.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需要注意的是,该项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4.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外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税。
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5.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在居住国根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对本国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征税时,面临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在来源国或地区已纳税的实际情况。基于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应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我国在对纳税人境外所得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对该所得在境外已纳税额采取了分不同情况从应征税额中予以扣除的做法。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或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或者地区的抵免限额。
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该国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额;超过该国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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