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9张PPT)第7章 国际税收筹划7.3境外所得来源地的筹划低税地的选择7.3.1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7.3.27.3.1低税地的选择低税地的选择(1)筹划原理利用境外低税国(地区)的税制特点,将收入来源尽可能地安排在低税负的国家(地区),是国际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之一。纳税人在选择境外所得来源地时,不仅要关注名义税率,还要注意实际税率。具体说来,有以下常见情形。1)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2)实际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低税地的选择(2)筹划要点利用低税地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为,将利润由高税地转移到低税地,并且尽量将利润留在低税地。如何实现这一转移,主要依靠转让定价筹划或其他类似方法。从形式上看,转让定价是指企业通过内部定价的方式进行利润转移,从而实现税负转移;从实践来看,主要表现为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定价,其中的一种高级形式为企业之间的成本分摊协议。低税地的选择纳税人运用转让定价方法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地的税收筹划,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纳税人设在低税地的控股公司是否受到居住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约束。第二,实施单一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适合作为国际中介控股公司所在地,用于筹划纳税人海外所得的整体税负。第三,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方法转移利润时,还需要关注居住国和来源国的转让定价法规。(3)“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下的税收筹划风险。7.3.2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1)筹划原理国际税收协定是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关于所得税和财产税事项的法律条约。从法律效力来看,一般来说,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高于国内税法。国际税收协定主要发挥两方面作用:第一,避免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国际重复征税,对缔约国双方的征税权给予明确规定。第二,防止纳税人的跨境偷逃税活动。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2)筹划要点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进行税收筹划的要点在于:第一,有效规避或有效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第二,尽可能降低所得来源国对消极所得征收的预提税税负。1)有效规避或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2)降低股息预提税。3)降低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案例7-3]降低股息预提税的筹划(1)我国一家居民企业ZC公司计划收购“一带一路”沿线电力企业的部分股权。现在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收购I国一家电力企业(以下简称“IC公司”)10%的股权。方案二:收购M国一家电力企业(以下简称“MC公司”)10%的股权。我国未与I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I国电力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股息预提税税率同样为15%。我国与M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其中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一)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的资本、持股金额至少达8 万欧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二)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M国电力企业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股息预提税税率同样为20%。假设IC公司和MC公司每年的税前利润均为2 000万美元,税后利润全部用于向股东分配股息。请问你会建议ZC公司选择哪个方案 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解析】方案一如下:ZC公司取得的来自IC公司的股息,应向I国缴纳15%的股息预提税。IC公司应就税前利润向I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 000×15%=300(万美元)IC公司应就税后利润向ZC公司分配股息: (2 000-300)×10%=170(万美元)ZC公司应向I国缴纳的股息预提税(由IC公司代扣代缴): 170×15%=25.5(万美元)ZC公司从IC公司取得的净股息: 170-25.5=144.5(万美元)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解析】续方案二如下:MC公司应就税前利润向M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 000×20%=400(万美元)MC公司应就税后利润向Z公司分配股息: (2 000-400)×10%=160(万美元)ZC公司应向M国缴纳的股息预提税(由MC公司代扣代缴): 160×20%=32(万美元)ZC公司从MC公司取得的净股息: 160-32=128(万美元)如果ZC公司申请适用我国与M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ZC公司取得的来自MC公司的股息应向M国缴纳10%的股息预提税。ZC公司应向M国缴纳的股息预提税(由MC公司代扣代缴): 160×10%=16(万美元)ZC公司从MC公司取得的净股息: 160-16=144(万美元)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解析】续对比方案一和方案二的结果,如果ZC公司未申请适用税收协定条款,方案二中的ZC公司在M国缴纳的股息预提税税额高于方案一中的ZC公司在I国缴纳的税额,方案二中的ZC公司取得的净股息也明显更低,两者相差16.5万美元。如果ZC公司申请适用税收协定的股息预提税条款,方案一中的ZC公司应向I国缴纳的股息预提税税额则高于方案二中的ZC公司在M国缴纳的税额,此时两种方案下ZC公司取得的净股息仅相差0.5万美元。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解析】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境内外所得向我国缴税,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考虑到I国和M国的税率均低于我国,且持股比例未达到20%(只有达到20%才可进行间接抵免,本例中只能进行直接抵免),所以ZC公司进行境外股息预提税直接抵免之后,还需要向我国补缴税款,这将最终使得方案一和方案二的税后投资收益差异仅源于东道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差异。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解析】续实行方案一,ZC公司应就股息所得向中国补缴税款: 170×(25%-15%)=17(万美元) 补税后的净收益=144.5-17=127.5(万美元)实行方案二且未申请适用税收协定条款,ZC公司应就股息所得向中国补缴税款: 160×(25%-20%)=8(万美元) 补税后的净收益=128-8=120(万美元)实行方案二且申请适用税收协定条款,ZC公司应就股息所得向中国补缴税款: 160×(25%-10%)=24(万美元) 补税后的净收益=144-24=120(万美元)在中国补税后,方案一的净收益高于方案二7.5万美元(=127.5-120)。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知识点提醒】对于股息来源地的判定,国际上通常将分配股息公司的居住国所在地作为来源地。因此,在选择股权收购对象时,应密切关注东道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股息预提税税率、东道国与本国是否签订双边税收协定以及协定中股息预提税的限定税率,并且充分利用协定中的预提税限定税率优惠。[案例7-4]降低股息预提税的筹划(2)承接案例7-3。假设ZC公司选择收购MC公司10%的股权,有方案三:由ZC公司直接100%持股的中国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HC公司”)收购MC公司10%的股权。假定HC公司没有其他收入。根据中国香港的税法,对股息所得免税。这笔所得可用于境外其他投资项目。根据M国与中国香港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持股比例在15%以上的,股息预提税的限定税率为5%,其他情形为10%。请对该方案的税负进行分析。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解析】如果实行方案三,MC公司向HC公司分配股息,则适用于M国与中国香港税收协定10%的股息预提税税率。在M国的缴税结果与方案二申请适用税收协定条款的结果相同。如果HC公司暂不做股息分配,而是继续用于海外再投资,就无须向我国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方案三与方案二申请适用税收协定条款的主要税负差异就在于,方案三无须向中国补缴24万美元的税款,可以节税24万美元。另外,HC公司取得的来自M国的股息所得同样无须向中国香港缴税。因此,与方案二相比,并未产生额外的税额。综合比较三个方案可以发现,方案三的税负更低。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解析】续需要注意的是,方案二和方案三都利用了M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享受了协定中10%的股息预提税限定税率。如果未享受该优惠,则需要向M国缴纳20%的股息预提税。如果ZC公司想进一步对收购方案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考虑增加收购股份比例。如果达到15%,即可在方案三下将适用的M国股息预提税税率降至5%,从而进一步节税8万美元。纳税人在申请适用国际税收协定时,还需要注意协定条款中关于“受益所有人”的规定,只有符合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才可以享受协定中限定税率的优惠。另外,HC公司不做股息分配需要有合理的经营需要,不可忽视我国对受控外国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谢 谢 大 家THANK YOU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