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税收筹划综合案例与解析_1 课件(共68张PPT)- 《税收筹划(第十一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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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税收筹划综合案例与解析_1 课件(共68张PPT)- 《税收筹划(第十一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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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8张PPT)
第8章 税收筹划综合案例与解析
8.1 税收筹划咨询案例
案例背景
8.1.1
咨询事项
8.1.2
答复及解析
8.1.3
8.1.1案例背景
案例背景
中美远大集团是一家中美合资企业,股东为美国的Lotus公司(占49%的股份)和中国的京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占51%的股份),于2000年在北京注册成立,是中国的居民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产品制造、商业贸易、仓储、高新技术开发、房地产开发等。
中美远大集团在中国的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见表8-1。
说明:以上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
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 注册地址 企业类型 股权比例 经营范围
远大日化 2005年4月 大连 中外合资 100% 化妆品生产
远大商贸 2006年5月 北京 中外合资 100% 商业批发、零售
远大高新 2007年12月 北京 中外合资 100% 高新技术开发
远大节能 2014年1月 上海 中外合资 100% 节能产品生产
远大机械 2008年5月 成都 中外合资 100% 机床生产
远大部件 2009年8月 东莞 中外合资 100% 零部件生产
远大地产 2008年8月 北京 中外合资 100% 房地产开发
表8-1中美远大集团及其子公司的情况表
案例背景
(1)远大日化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日化”)是一家从事高档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市场占有率一直居于前列,产品除了销往国内各大城市外,一部分还出口美国市场。远大日化所有的销售业务都通过公司内设的销售部进行,包括产品的批发、零售以及出口。
(2)远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商贸”)是中美远大集团(以下简称“中美远大”)成立后在中国较早设立的一家子公司,主要从事大型商业批发、零售及售后商品的安装业务,由于其严格的经营管理和优质的服务,自成立以来一直保持良好的经营业绩。随着这几年大型外资零售企业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远大商贸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竞争态势。为应对竞争,远大商贸的领导班子会同财务人员提出了以下经营策略。
1)远大商贸在销售其商品的过程中负责安装,因此其销售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两部分。根据税法的规定,商品销售与安装业务构成混合销售,一并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因此,远大商贸决定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并建立专业服务公司,从而进一步满足消费者对服务越来越高的需要,同时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
案例背景
2)远大商贸下属的日用品零售部门为吸引被其他同行分流出去的新老顾客,欲采用以下两种促销方式(假设该部门的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① 将商品以7折销售,即顾客购物时,按照商品所标价格的7折付款。
② 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为18元)。
(3)中美远大集团下属的远大机械厂(以下简称“远大机械”)和远大部件厂(以下简称“远大部件”)均由中美远大集团控制。远大部件生产的零部件是远大机械的主要原材料。目前,由于远大机械生产的机械产品畅销非洲及南美地区,远大机械处于盈利期,而远大部件一直亏损。集团正在考虑如何利用远大部件的亏损达到节税的目的,希望减少远大部件的亏损并降低远大机械的利润。财务人员建议通过提高远大部件销售给远大机械产品的价格,以提高远大部件的主营业务收入,降低远大部件的亏损,同时增加远大机械的主营业务成本,以降低远大机械的盈利,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背景
远大机械及远大部件2020年度的损益情况(见表8-2)及远大部件的资产负债情况(见表8-3)如下所示。
表8-2利润表
项目 远大机械 远大部件
职工人数(人) 1 000 100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500 000 8 000
主营业务成本(万元) 400 000 7 500
管理费用(万元) 1 000 500
财务费用(万元) 500 100
营业费用(万元) 2 000 400
利润总额(万元) 6 500 -500
税率 25%
所得税(万元) 1 625
案例背景
表8-3资产负债表(远大部件)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存货 120 120
应收账款 600 600
固定资产 1 000 1 150
无形资产 200 300
其他资产 550 800
应付账款 150 150
其他负债 100 100
净资产 2 220 2 720
案例背景
(4)远大机械有两个重要的合作伙伴:一是锦德钢铁厂,该厂是远大机械主要的原材料供应商;二是实达机械厂,该厂是远大机械重要的产品销售客户。锦德钢铁厂与实达机械厂均为一般纳税人。截至目前,实达机械厂共欠远大机械货款1 500万元,远大机械欠锦德钢铁厂货款1 000万元,而且实达机械厂由于经营不善,正面临破产。远大机械、实达机械厂、锦德钢铁厂就债务偿还问题拟签订以下两个合同。
合同甲:
实达机械厂就偿还远大机械1 500万元货款一事与远大机械达成以资抵债的协议。双方协议以实达机械厂的厂房、办公楼,以及厂房、办公楼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作价1 300万元(含税)抵偿远大机械的债务,另外200万元债务以现金偿付。实达机械厂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的购入原值为500万元,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的购入原值为400万元。(假设实达机械厂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厂房、办公楼的评估价格之和等于厂房、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的购入原值900万元。)
合同乙:
中美远大集团就远大机械偿还锦德钢铁厂的债务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以远大机械的一栋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作价800万元(含税)抵偿债务,另外200万元以存货中的产成品偿付。远大机械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的购入原值为600万元。(假设远大机械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厂房的评估价格之和等于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的购入原值600万元。)
案例背景
(5)目前,中美远大集团为远大节能提供一些服务项目,主要有咨询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具体是指在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方面为远大节能提供信息或者建议,每年收取服务费100万元(不含税),咨询服务的成本为50万元,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万元;信息技术服务具体是指中美远大集团利用自己拥有的一套网络信息系统,对本行业的最新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并提供信息服务,远大节能通过互联网进入该系统取得相关信息,中美远大集团每年收取信息技术服务费用50万元(不含税),每年发生信息维护费用10万元,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万元。
远大高新为远大节能提供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项目,年收费金额为300万元,技术服务成本为50万元。
案例背景
(6)中美远大集团还将从美国的Lotus公司派遣1名技术总监科夫勒前往远大高新提供一段时间的技术支持。
科夫勒是美国公民。2020年7月,Lotus公司将科夫勒调派到其在中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远大高新担任技术总监,负责某项目的实施。科夫勒将在中国持续工作至年底,其间回国探亲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周。
由于科夫勒同时负责Lotus公司在中国香港的一个项目(Lotus公司可以提供科夫勒在中国香港公司工作的证明),因此科夫勒每个月会到中国香港出差一次,但其在中国香港的逗留期间每次均不超过15天,见表8-4。
科夫勒调到北京以后,Lotus公司将负担其每月的工资4 000美元,远大高新额外提供其在北京的生活补助(每月24 000元)。此外,科夫勒每月还会取得6 000元的奖金,见表8-5。
案例背景
表8-4 科夫勒预计2019年度在中国内地的工作天数
时间 境内居住天数
2020年7月 11天
2020年8-12月 每月16天
合计 91天
表8-5 科夫勒的收入明细表
时间 工资薪金 月度奖金
(远大高新支付)
Lotus公司支付 远大高新支付 2020年7月起 4 000美元/月 24 000元人民币/月 6000元人民币/月
说明:①假设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均为1美元=7元人民币。
此外,科夫勒享受的探亲费为15 000元/次。
案例背景
(7)远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地产”)是北京市著名的房地产企业。2019年7月,远大地产通过拍卖方式竞得一块商业用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2019年8月,远大地产与北京市另一家企业(即天跃科技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天跃科技”)签订了合作开发该地产的意向书。该项目以远大地产的名义立项,委托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建设,建设费用支出由远大地产支付,项目建成后由天跃科技购买该地块上的全部商业地产。
(8)中美远大集团的财务人员对下属公司未来的涉税事项给出了以下提议:
1)远大节能计划在未来五年内购置节能型专用设备,但企业应尽早购置,以取得固定资产折旧的抵税效应。
2)远大节能将符合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在计税时加速折旧,以减少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远大机械的存货计价方法应首选“后进先出法”,以应对通货膨胀的冲击,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背景
4)提高各公司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让员工得到实惠,既可免缴企业所得税,又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5)远大高新单独成立一个研发部门,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6)由集团总部中美远大集团成立技术开发中心,其开发成果供下属企业无偿使用,以提高下属公司的盈利能力。
7)集团总部决定进行公益捐款5 000万元,捐赠额由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平均分担,以便尽量发挥捐赠支出的抵税效应。
8.1.2咨询事项
咨询事项
如果你是中美远大集团聘请的税务顾问,请对中美远大集团以下经营策略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及建议。(已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契税税率为3%,暂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所涉及的纳税人均为一般纳税人。)
(1)针对远大日化的销售方式,财务总监提出了以下建议:
1)远大日化可以设立一家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由生产厂将产品先卖给这家门市部,再由门市部销售给客户,这样做可以节省增值税和消费税。
请问这种安排是否可以实现节税目标 你有什么更好的建议吗
咨询事项
2)远大日化目前采取的是自营出口方式,财务总监建议设立一家外贸子公司,将出口产品全部销售给外贸子公司,然后由该外贸子公司出口。
远大日化的财务数据显示,其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材料全部在国内采购,并且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内销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 000万元,自营出口产品取得销售收入5 000万元,全年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 9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退税率为10%,消费税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5%,无上期留抵税额。如果单独设立一家外贸子公司,假设远大日化先以4 000万元的销售价格(不含税)将产品出售给外贸子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子公司再以5 000万元的价格出口。
请结合上述资料从税收的角度谈谈这种建议是否合理。
咨询事项
(2)请对远大商贸成立专业安装公司的经营策略进行评价,并对促销方案进行比较,选出你认为最优的方案。(比较促销方案时暂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请对财务人员提出的“通过提高远大部件销售给远大机械产品的价格,以提高远大部件的主营业务收入”的建议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并提出自己的筹划建议和主张。
(4)对于远大机械、实达机械厂、锦德钢铁厂三者之间的合同,请考虑以下问题:
1)远大机械、实达机械厂、锦德钢铁厂在履行合同甲、合同乙的过程中需要承担的税收有哪些(企业所得税除外)
2)从税收的角度看,对于合同甲、合同乙所涉及的事项应该如何安排更为合理
咨询事项
(5)分析中美远大集团为远大节能提供的服务项目以及远大高新为远大节能提供的服务项目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并提出你的筹划方案。
(6)请问科夫勒先生2020年度在中国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作为税务规划师,你对科夫勒先生有何筹划建议
(7)请分析远大地产与天跃科技合作开发商业地产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并考虑是否有减轻远大地产税负的房产交易方案。
(8)请针对中美远大集团的财务人员对下属公司未来涉税事项所做的提议进行评价。
8.1.3答复及解析
答复及解析
(1)针对财务总监的建议,答复如下。
1)远大日化设立一家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的建议。
① 从消费税方面考虑,不能节省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财务总监建议远大日化设立一家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其不是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在计算缴纳消费税时应按照其对外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答复及解析
② 从增值税方面考虑,不能节约增值税。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看,它是对增值额进行征税,只要产品最后的售价相同(即增值额相同),该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就是相等的。按照财务总监的建议,他只是把原先的销售过程一分为二,先由生产厂按照出厂价格销售给门市部,再由门市部按照对外销售价格销售给客户。在这种情况下,此举只会引起增值税纳税环节的变化,即先按出厂价格由生产厂在生产地缴税,再按对外销售价格由门市部在销售地缴税(此时,在生产地所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总额相等,不会节省增值税,仅会带来时间性差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确定生产厂的出厂价格时,一定要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以防止因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而被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答复及解析
③ 如果想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远大日化可以设立一家实行独立核算的门市部,这样就能够规避国税发[1993]156号文的约束,不需要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当然,远大日化也可以成立一家专门从事销售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该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在财务上独立核算,这样就能规避国税发[1993]156号文可能带来的税务风险。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设立独立核算的门市部,还是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节约的只是消费税,增值税税负保持不变。
消费税是在生产出厂环节按照出厂价格计算缴纳,并且实行一次征收制,当独立核算的门市部或者销售子公司、分公司再对外销售时,不再计算缴纳消费税。因此,与原方案相比,这一方案的销售价格高于出厂价格差额的部分没有产生消费税纳税义务,从而节省了消费税税款。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生产厂的出厂价格时,一定要有充分合理的理由,防止出现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
答复及解析
2)关于设立外贸子公司。自营出口和通过外贸公司出口需要考虑的税务因素有退税方式、退税率、征税率、出口售价以及消费税的退税方式。
① 两种方式下应退增值税的比较。
第一,采用自营出口的方式,即不单独设立外贸子公司,远大日化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即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0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5 000×(13%-10%)-0=150(万元)
答复及解析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8 000×13%-(1 900-150)=-71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0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5 000×10%-0=500(万元)
按照税法的规定,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远大日化2019年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500(万元)
结转下期的留抵税额=210(万元)
答复及解析
第二,如果单独设立一家外贸子公司,远大日化先以4 000万元的价格(不含税)将产品出售给外贸子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子公司再以5 000万元的价格出口。这样一来,外贸子公司出口产品可以适用免、退税办法,即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并退还相应的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货物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完税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在远大日化将出口产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的环节,远大日化仍然需要按照不含税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而计算当期应缴增值税税额。在考虑单独设立一家外贸子公司的筹划方案时,需要将这一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与外贸企业出口环节取得的应退税额综合起来考量。
答复及解析
相应的计算过程如下:
  远大日化的增值税应纳税额=(8 000+4 000)×13%-1 900=-340(万元)
  外贸子公司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应退税额=4 000×10%=400(万元)
  远大日化结转下期的留抵税额=340(万元)
从上述计算过程可以看出,远大日化自营出口能够获得的增值税应退税额为500万元,而单独设立一家外贸子公司后能够获得的增值税应退税额为400万元,也就是单独设立外贸子公司获得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数额小于自营出口获得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数额。但从留抵税额来看,设立外贸子公司后,远大日化的留抵税额大于自营出口方式的留抵税额。
答复及解析
② 两种方式下应退消费税的比较。采用自营出口的方式,即不单独设立外贸子公司,远大日化出口化妆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如果单独设立一家外贸子公司,远大日化先以4 000万元的价格(不含税)将产品出售给外贸子公司,外贸子公司再以5 000万元的价格出口。在这种出口方式下,远大日化将化妆品出售给外贸子公司的时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600万元(=4 000×15%);由外贸子公司将购进的化妆品出口时,免征出口环节的消费税,并申请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600万元(=4 000×15%)。
因此,这两种方式下获得的消费税退税额相同,损失的只是消费税税款的时间价值。
答复及解析
(2)远大商贸成立专业安装公司及促销方式。
1)远大商贸成立专业安装公司的建议正确。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一项交易行为如果涉及不同税率,则为混合交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交易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交易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在原营销方式下,企业的安装收入应属于混合交易,按照13%的税率一并缴纳增值税,而独立后的安装收入按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所以,将从事安装服务的部门从商贸公司中独立出来,是一个降低税收负担的正确选择。
答复及解析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采用适当的组织形式,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公司,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在业务上与生产厂商直接挂钩,与商贸公司配套服务。与此同时,完善经济业务关系,将原来生产厂商与商贸公司的双重业务关系改为单纯的货物买卖经销关系,生产厂商与专业服务公司的关系是委托安装服务的关系。同时,企业的拆分需要取得中美远大集团的同意。
按照此思路,该专业服务公司接受委托提供安装服务的收入由缴纳13%的增值税转变为缴纳9%的增值税,从而降低了集团总体的应纳税额。
答复及解析
2)促销方案的比较。
方案1属于折扣销售,按照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该方案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利润的计算如下所示:
  应纳增值税=(100×70%)/(1+13%)×13%-60/(1+13%)×13%=1.15(元)
  公司利润额=(100×70%)/(1+13%)- 60/(1+13%)=8.85(元)
  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8.85×25%=2.21(元)
  税后净利润=8.55-2.21=6.34(元)
方案2,销售100元货物时公司应纳增值税:
  100/(1+13%)×13%-60/(1+13%)×13%-18/(1+13%)×13%=2.53(元)
公司的利润额为:
  100/(1+13%)-60/(1+13%)-18/(1+13%)=19.47(元)
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9.47×25%=4.87(元)
  税后净利润=19.47-4.87=14.60(元)
答复及解析
两个方案的相关数据见表8-6。
表8-6 两个方案的相关数据单位:元
应缴税金 方案1 7折销售 方案2 赠送商品
增值税 1.15 2.53
企业所得税 2.21 4.87
税后净利润 6.34 14.60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到,虽然方案2应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高于方案1,但是方案2的税后净利润要大于方案1的税后净利润。从追求税后净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出发,方案2优于方案1。
答复及解析
(3)关于财务人员提出的“通过提高远大部件销售给远大机械产品的价格,以提高远大部件的主营业务收入”的建议。
1)财务人员的建议不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①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②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③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答复及解析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调整的合理方法包括:
①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② 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答复及解析
③ 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④ 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⑤ 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⑥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根据以上规定,由于远大部件和远大机械同属中美远大集团,两者属于关联企业,如果提高远大部件的产品销售价格,就会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答复及解析
2)筹划建议。
① 实行企业之间的合并。由于远大部件是远大机械的上游企业,因此可将两个公司合并为一家居民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第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第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比例。
第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第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比例。
第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答复及解析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是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二是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三是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答复及解析
首先,远大部件是远大机械的上游企业,两公司实施合并,可以解释为远大机械的市场战略,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其次,远大部件与远大机械同属于中美远大集团,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同时,企业合并后应保持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以保证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在合并当年,合并不能给企业带来应纳税额的减少。但是,如果远大部件的经营状况没有改观,以后的每一年度,合并都将使集团应纳税额减少125万元(=500×25%)。
② 远大机械将一部分生产功能转入远大部件。远大部件从事远大机械委托的加工业务,根据公平交易原则,按合理成本加成率向远大机械收取加工费。在两个独立企业的交易中,按照一定的利润率收取加工费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同时,这一行为也给远大部件带来了利润,并且远大机械由于生产功能的减少而降低了盈利额。
答复及解析
需要注意的是,远大机械在将一部分生产功能转入远大部件时,确保远大部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小微企业适用优惠税率的标准;同时,远大部件由于增加新的生产功能而需要购置的设备资产总额不得超过2 530万元(=5 000-2 470),职工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如果需要新生产功能的技术支持,可以以远大机械派驻技术人员的形式进行,以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使其适用20%的优惠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复及解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财税[2019]13号文进一步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覆盖面。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及解析
(4)关于远大机械、实达机械厂、锦德钢铁厂三者之间的合同。
1)综合考虑各税种的计算。
① 实达机械厂因履行合同甲而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转让厂房、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应纳增值税=(1 300-500-400)÷(1+5%)×5%=19.0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9.05×(7%+3%)=1.91(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答复及解析
转让厂房、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应纳印花税:
  1 300×0.05%=0.65(万元)
转让厂房、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应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1 300-500-400-19.05-1.91-0.65=378.39(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
 378.39/(500+400+1.91+0.65)×100%=378.39/902.56×100%=41.92%<50%
  应纳土地增值税=378.39×30%=113.52(万元)
答复及解析
② 远大机械因履行合同甲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契税。
以偿债方式取得厂房、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应纳印花税 :
  1 300×0.05%=0.65(万元)
以偿债方式取得的厂房、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应纳契税:
  (1 300-19.05)×3%=38.43(万元)
远大机械因履行合同乙而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抵债应纳增值税:
  (800-600)÷(1+5%)×5%=9.52(万元)
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抵债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9.52×(7%+3%)=0.95(万元)
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抵债应纳印花税:
  800×0.05%=0.4(万元)
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抵债应纳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
  800-600-9.52-0.95-0.4=189.13(万元)
答复及解析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
(189.13)/(600+0.95+0.4)×100%=(189.13)/(601.35)×100%=31.45%<50%
应纳土地增值税:
  189.13×30%=56.74(万元)
以产成品抵债应纳增值税:
  200/(1+13%)×13%=23.01(万元)
以产成品抵债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3.01×(7%+3%)=2.30(万元)
产成品抵债合同应纳印花税:
  200×0.03%=0.06(万元)
③ 锦德钢铁厂因履行合同乙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契税,如果能够取得远大机械用产成品抵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3.01万元。
以偿债方式取得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产成品应纳印花税 :
  800×0.05%+200×0.03%=0.4+0.06=0.46(万元)
以偿债方式取得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应纳契税:
  (800-9.52)×3%=23.71(万元)
答复及解析
2)筹划建议。由锦德钢铁厂与实达机械厂签订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并由锦德钢铁厂承接实达机械厂的资产及债务,然后由锦德钢铁厂以现金形式偿还远大机械债务余额500万元。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实达机械厂不用计算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同时免去了远大机械缴纳税款的义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答复及解析
(5)中美远大集团为远大节能提供的服务项目以及远大高新为远大节能提供的服务项目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及筹划方案。
1)中美远大集团为远大节能提供的服务项目应纳税情况为:根据“营改增”税收政策的规定,中美远大集团为远大节能提供的咨询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同时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应缴纳增值税=(100+50)×6%-(3+1)=5(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7%+3%)=0.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50-50-10-0.5)×25%=22.375(万元)
2)远大高新为远大节能提供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250万元(=300-50),未超过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答复及解析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并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筹划方案。
① 中美远大集团提供的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作为一项公共服务,可以免费提供。这样既可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又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对于远大节能来说,由于免费使用信息技术服务会比原方案减少50万元的费用支出,但由于其处于免税期,费用支出的减少并不影响所得税。即使处于减半征收所得税期间,其费用的抵缴所得税效应也下降了50%。筹划前与筹划后的税负比较如下所示。
答复及解析
第一,在正常纳税年度。
远大节能50万元费用支出可抵缴所得税:
  50×25%=12.5(万元)
中美远大集团50万元的收入共计缴纳税费为:
  (50×6%-1)×(1+7%+3%)+[50-10-(50×6%-1)×(7%+3%)]×25%=12.15(万元)
综合税负:
  12.15-12.5=-0.35(万元)
第二,在减半纳税年度。
远大节能50万元费用支出可抵缴所得税:
  50×25%×50%=6.25(万元)
中美远大集团50万元的收入共计缴纳税费12.15万元。
综合税负:
  12.15-6.25=5.9(万元)
第三,在免税年度。
由于远大节能50万元费用支出不抵税,而中美远大集团50万元的收入共计缴纳税费12.15万元,所以综合税负为12.15万元。
答复及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此处的免费提供服务未必可行,除非保证其提供的免费服务是面向全社会的,而且对社会具有意义。由于远大节能被中美远大集团控制,属于关联企业,除非中美远大集团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项服务的受益者并非只有远大节能,还有社会上一定数量的非关联企业,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中美远大集团单独向远大节能免费提供服务,并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转让定价而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② 远大高新为远大节能提供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项目,年收费金额为300万元,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的成本为50万元,可适当提高其收费金额,当远大节能处于非免税年度时可享受费用抵税的税收收益。
答复及解析
(6)科夫勒先生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筹划建议。
1)科夫勒先生预计2019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如表8-7所示。 
表8-7 个人所得税情况表(1) 单位:元
时间 工薪收入 应税收入 费用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个人所得税
2020.7 58 000 39 935.48 5 000 34 935.48 25% 2 660 6 073.87
2020.8 58 000 44 451.61 5 000 39 451.61 30% 4 410 7 425.48
2020.9 58 000 44 933.33 5 000 39 933.33 30% 4 410 7 570
2020.10 58 000 44 451.61 5 000 39 451.61 30% 4 410 7 425.48
2020.11 58 000 44 933.33 5 000 39 933.33 30% 4 410 7 570
2020.12 58 000 44 451.61 5 000 39 451.61 30% 4 410 7 425.48
合计 348 000 263 156.97 30 000 233 156.97 ----- ------ 43 490.31
答复及解析
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适用下述公式。
答复及解析
2)对科夫勒先生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案。筹划方案1:科夫勒先生不任技术总监,不在境内公司任职,而作为技术顾问来华工作,则其2020年度在华的纳税情况如表8-8所示。
表8-8 个人所得税情况表(2) 单位:元
时间 工薪收入 应税收入 费用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个人所得税
2019.7 58 000 20 580.65 5 000 15 580.65 20% 1 410 1 706.13
2019.8 58 000 29 935.48 5 000 24 935.48 20% 1 410 3 577.1
2019.9 58 000 30 933.33 5 000 25 933.33 25% 2 660 3 823.33
2019.10 58 000 29 935.48 5 000 24 935.48 20% 1 410 3 577.1
2019.11 58 000 30 933.33 5 000 25 933.33 25% 2 660 3 823.33
2019.12 58 000 29 935.48 5 000 24 935.48 20% 1 410 3 577.1
合计 348 000 172 253.75 30 000 142 253.75 ----- ------ 20 084.09
答复及解析
说明:由于科夫勒先生改变了其技术总监的高管身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答复及解析
筹划方案2:科夫勒先生不任技术总监,不在境内公司任职,而作为技术顾问来华工作;同时,调整在华工作时间(推迟或提前离开),使其在华时间不超过90天。假设科夫勒先生7月推迟一天来华,即7月在华时间减为10天,这使得科夫勒先生2020年度在华时间减为90天,则2020年度科夫勒先生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如表8-9所示。
表8-9 个人所得税情况表(3)单位:元
时间 工薪收入 应税收入 费用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个人所得税
2019.7 58 000 9 677.42 5 000 4 677.42 10% 210 257.74
2019.8 58 000 15 483.87 5 000 10 483.87 10% 210 838.39
2019.9 58 000 16 000 5 000 11 000 10% 210 890
2019.10 58 000 15 483.87 5 000 10 483.87 10% 210 838.39
2019.11 58 000 16 000 5 000 11 000 10% 210 890
2019.12 58 000 15 483.87 5 000 10 483.87 10% 210 838.39
合计 348 000 88 129.03 30 000 58 129.03 ----- ------ 4 552.91
答复及解析
说明:由于科夫勒先生缩短了2020年度在华居住时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答复及解析
筹划方案3:科夫勒先生不任技术总监,不在境内公司任职,而作为技术顾问来华工作;同时,调整在华工作时间(推迟或提前离开),将在华时间控制在90天,并且奖金不是按月支付,而是年终一次支付。科夫勒先生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如表8-10所示。
表8-10 个人所得税情况表(4) 单位:元
时间 工薪收入 应税收入 费用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个人所得税
2019.7 52 000 7 741.94 5 000 2 741.94 3% 0 82.26
2019.8 52 000 12 387.1 5 000 7 387.1 10% 210 528.71
2019.9 52 000 12 800 5 000 7 800 10% 210 570
2019.10 52 000 12 387.1 5 000 7 387.1 10% 210 528.71
2019.11 52 000 10 666.67 5 000 7 800 10% 210 570
2019.12 52 000 12 800 5 000 7 387.1 10% 210 528.71
年终奖 36 000 17 608.7 17 608.7 3 0 528.26
合计 348 000 118 752.69 30 000 58 129.03 ----- ------ 3 336.65
说明: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相应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答复及解析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在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具体计算方法为: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乘以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税收筹划效果比较见表8-11。
表8-11 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比较表单位:元
方案 原方案 策划方案1 策划方案2 策划方案3
应纳个人所得税 43 490.31 20 084.09 4 552.91 3 336.658
比原方案节约 个人所得税 23 406.22 38 937.4 40 153.66
答复及解析
(7)远大地产与天跃科技合作开发商业地产涉及的税收问题及税负分析。
1)涉及的税收问题。
①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在天跃科技购买建成后的地产时,远大地产与天跃科技要按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远大地产与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时要按0.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② 增值税。远大地产在转让商业房产时,需要按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还要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③ 土地增值税。远大地产将商业地产转让给天跃科技的行为还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土地增值税应注意以下问题。
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规划、设计等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信等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比如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销售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答复及解析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④ 企业所得税。转让收入减去所有成本与费用及转让过程所涉及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复及解析
2)筹划建议。
建议一:
由远大地产将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天跃科技,然后以天跃科技的名义立项。由于天跃科技无房地产开发经验,可再与远大地产签订委托代建房合同,远大地产只收取代建管理费收入,建设费用支出由天跃科技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该方案与原方案相比,可产生以下节税效果。
①减少增值税。原方案以转让不动产的收入作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而本方案只就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和代建管理费收入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减少土地增值税。本方案只就土地使用权的增值部分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而代建管理费收入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③减少印花税。土地使用权转移合同及代建合同金额低于不动产转移合同金额,因此可节约印花税。
答复及解析
建议二:
远大地产以土地使用权、天跃科技以现金形式投资入股成立新的股份公司,从事该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待项目完成后,远大地产把所持的新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天跃科技,从而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该方案与原方案相比,可产生以下节税效果。
①减少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而股权转让收入只需要以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答复及解析
②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因此,远大地产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成立新的股份公司,按土地使用权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获得递延缴纳税款的好处。
答复及解析
(8)关于中美远大集团财务人员对下属公司未来涉税事项提议的答复。
1)不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因此,企业购置设备的时间应避免在减免税年度。由于远大节能前三年处于免税期,不能享受购置固定资产税额抵免的优惠,所以应尽量推迟购置年度。
答复及解析
2)不正确。由于远大节能目前处于“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因此加速折旧会导致正常纳税年度可税前抵扣的折旧减少,进而增加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3)不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因此,《企业所得税法》限定了企业不能采用后进先出法。
4)不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答复及解析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企业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超过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多缴企业所得税。
5)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100%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10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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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正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技术开发中心的收入既可以免征增值税,又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该技术开发中心应通过适当定价向关联企业收取技术费,以增加关联企业的费用支出,降低关联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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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因此,企业集团在捐赠时,应首先考虑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避免直接捐赠。其次,把捐赠支出放在正常纳税子公司(而非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子公司及发生亏损的子公司,如远大高新、远大节能及远大部件等),以充分发挥捐赠支出的抵税效应。最后,除了税法明确规定可以全额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以外,在正常纳税企业分配捐赠金额时,应考虑12%的利润额限额规定,使各子公司的捐赠额尽量控制在利润额的12%以内。
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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