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 国体与政体 教案2023-2024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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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 国体与政体 教案2023-2024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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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术语01:国家 1
学科术语02:国体 2
学科术语03:政体 2
学科术语04:主权 3
学科术语05:政党 4
学科术语06:利益集团 5
学科术语07:单一制 6
学科术语08:复合制 6
学科术语01:国家
01 起源
国家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国家和阶级一样,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02 基本要素
人口、领土、政权、主权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主权是最重要的要素,政权是国家的象征,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03 本质
国家的本质是一定阶级对其他阶级的专政,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本质属性。
04 职能
国家的职能指国家内在的功能,它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所决定,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对内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对外防御侵略,保卫国家安全。国家有政治、社会和经济职能。剥削阶级的国家主要职能,是为了少数剥削阶级利益,对内压迫剥削广大劳动人民;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职能,是为了保护国内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镇压国家内部敌对分子的破坏和反抗,组织经济、文化生活,建设社会主义,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即国家的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是密切联系的。
学科术语02:国体
01 内涵
国体是指国家的性质,亦称国家的阶级本质。具体地说,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性质。
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二是各阶级、阶层在统治集团内部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地位。
02 决定因素
国体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决定的。因为国家总是那个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需要借助手中掌握的国家机器,巩固有利于自己的经济基础。当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导致社会生产方式改变时,国体迟早会随之改变。例如资产阶级革命使封建主阶级专政转变为资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革命使资产阶级专政转变为无产阶级专政等。在同一类型的国家里,由于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不尽相同,也可能出现多种模式的国体。例如资产阶级国家,有的可能是大资产阶级专政,有的可能是中产阶级专政,有的可能是资产阶级与地主阶级的联合专政,等等。
03 政治意义
不同类型国家的宪法对国体的表现方式却很不一致。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常以“主权在民”“全民国家”等超阶级的字样规定国体,否认国家的阶级本质。而社会主义国家则公开表明国家的阶级本质,宣布自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学科术语03:政体
01 基本内涵
政体,即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宏观架构,即统治阶级采取什么形式组织自己的政权(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政体由国体所决定,与国体相适应。因为具体的情况不同,国体相同的国家,可以有不同的政体。如科学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都是无产阶级专政,政体则可以是苏维埃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等不同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也是其根本政治制度 。
02 类型
从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及其职权范围看,可分为民主共和制和君主立宪制;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看,可分为议会制和总统制。政体一般分为三类:封建制,半封建制(君主立宪制),共和制。
封建制:1.酋长国以部落酋长为国家元首的国家。像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2.苏丹国 一切执行权归苏丹的国家。如阿曼苏丹国等。
半封建制(君主立宪制):1.王国 指以国王为国家元首的君主立宪制国家。现今全球共有16个王国。2.公国或大公国指君主称号为"大公",由大公掌握国家权力的国家。如卢森堡大公国等。3.教皇国以教皇为国家元首的国家。如梵蒂冈城国,世界上也只有这么一个国家如此。
共和制:1.共和国:指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现今世界上有125个共和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2.联邦:由若干成员组成的统一国家,如美利坚合众国等。有的国家称之为"联盟",如科摩罗联盟。
现代国家的政体主要包括君主制和共和制。君主制又可以分为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共和制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共和制(美利坚合众国)、议会共和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委员会制(瑞士联邦)和半总统制。
学科术语04:主权
01 基本内涵
国家主权是现代国家得以存在的法理依据,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主权(Sovereignty)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语言文字以及文明的独立都是主权的体现,简言之,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也是对内依法施政的权力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主权的法律形式对内常规定于宪法或基本法中,对外则是国际的相互承认。因此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国家主权的丧失往往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
02 表现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学科术语05:政党
01 内涵
指代表一定阶级、阶层和集团的利益,旨在执掌或参与国家政权以实现其政纲的政治组织。马克思主义认为,政党是在阶级的基础上产生的,是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政党通常有特定的政治目标和意识形态,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议题有明确的态度和主张,这些往往体现在其政纲或党章中。
02 基本特征和要素
一是有明确、具体的政纲,即政治主张和方针政策;二是有从中央到基层的组织系统;三是有一定数量的党员和各级领导人;四是有约束党员行为规范的纪律和机制;五是通过党员和党组织的各种活动,广泛争取非党组织的支持,力争执掌和参与国家政权,以实现自己的政纲。
03 作用
第一,是实现利益聚集和表达的途径。政党是其成员和选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第二,形成和培养政治精英的渠道。政党是招募精英和培养政治骨干的重要途径。第三,是实现社会化和政治动员的途径。正当时形成、教育、和影响民意的媒介,是政治教育和实现社会化的机构。
04 争取执政的主要手段
参加选举。
学科术语06:利益集团
01 内涵
是指具有共同利益,向政府或社会提出诉求,或以合法手段施加压力,借以影响公共政策,以争取其团体利益及其成员利益的社会团体。
02 地位
是现代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03 与政党的区别
不同于政党,不以取得政权或改变政权为目标,而是在既有政治体制内进行完全合法的活动。
04 影响政府决策的途径
游说、宣传、助选、集会游行、司法诉讼等。
05 分类
根据诉求性质分为自利型和公益型
06 作用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起到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不同阶级之间的矛盾
学科术语07:单一制
01 内涵
单一制(Unitary system)是单一政权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结构形式也都采用单一制,如法国、日本、意大利、西班牙、韩国等都是单一制国家。
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其划分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地方行政区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国家本身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才把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据以建立起地方政权,即,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固有,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宪法授予的,各地方政权一般没有单独退出该国的权利。
02 特点:
①中央享有最高权力
②地方政权被置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领导下,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自上而下、先有中央后有地方,地方权力来自中央授权)
03 分类
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法国)、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英国)(关键区别:地方是否有自治权)
学科术语08:复合制
01 内涵
复合制国家是指由几个国家或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通过一定的协议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或国家联盟。复合制分为邦联制和联邦制两种形式。联邦也称“联盟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组成的统一国家,如现在的美国、德国、印度等。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联合,如现代的欧盟、东盟等实际上就是邦联。
02 邦联制的主要特点:
在国家联盟、联合体、共同体下的各国都是独立的,除了协约明确表示各国让与或委托给邦联机构的权力外,各国保留自己的全部主权并且有自己的政府、宪法,除了在某些方面按协议共同行动外,各自的内政、外交互不从属;邦联的中央机构实际上是国家间的代表会议,共同协商的机构是成员国首脑会议或邦联、共同体的议会,邦联的各种协议、决定或条约必须经过各成员国承认才能生效,各成员国对邦联的决定可以认可,也可以不认可,甚至可以在必要时退出邦联。邦联执行共同事务的机关的权力是由各成员国授予的,它只能同邦联各成员国的政府发生关系,只能对成员国政府产生约束作用,而不能对这些成员国的公民直接发号施令,只有各成员国依本国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决定,才能对本国的公民发生效力。03 联邦制的主要特点
在法律体系上,除有联邦的宪法、法律外,各成员单位还有各自的宪法和法律,但联邦法律高于各成员的法律。宪法对中央政府和成员单位的权力划分主要有3种方式:一是联邦权力采取列举式,剩余权力归各成员单位,如美国;二是各成员单位的立法权一一列举,剩余权力归联邦,如加拿大;三是宪法中写下三个立法项目表,分别列举中央、成员单位的立法项目,以及中央与成员单位的共同立法项目,如1950年的印度宪法。
在机构组成上,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单位还有各自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系统。
在权力划分上,宪法明确规定了各自的权力范围,各级政府都被限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这种权力的划分,任何成员单位和中央政府都无权擅自改变。修改宪法要经过复杂的程序,有的国家还规定必须经过绝大多数联邦成员的同意,如美国。联邦中央政府与各成员单位的权力划分特征:一是成员单位与联邦中央在法律意义上互不从属,各成员单位在规定范围内相互平等,同属至高无上;二是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成员单位政府的权力;三是中央政府与成员单位政府在宪法规定的事务上互相协调。
在权限争议上,联邦国家均设有仲裁机关(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对联邦与联邦成员单位就各自的宪法权力所发生的争议作出裁决。
在对外关系上,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不具有独立的外交权力。但也有少数允许其联邦组成单位就某些次要问题同外国签订条约。例如瑞士就规定,联邦与各州的权益在相一致的前提下,各州有权同外国签订有关公共经济、睦邻关系事务方面的条约(但需经联邦委员会批准)等;前苏联也允许有的成员国(乌克兰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参加联合国;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则有权与法国和其他法语国家签订有关文化方面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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