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8张PPT)第二章 国际结算工具 —— 票据学习目标了解票据的作用和票据法的相关概念了解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种类理解票据的概念、票据的性质及票据当事人知识点理解本票、支票的概念掌握汇票的定义、汇票内容及票据行为掌握支票的特征掌握票据欺诈的防范措施第二章 国际结算工具 —— 票据学习目标知道怎样判断一张票据是否合格以及票据行为是否有效了解我国票据法对汇票、支票以及票据行为的相关规定会用本章所学知识正确开立汇票和支票能力点A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A公司是否负有偿还票款的义务?这里的汇票是一种什么凭证?承兑又是什么行为?它们都受什么法律规范?引 言2007年10月,厦门A公司向C银行申请托收出口押汇。经审查后,C银行同意购买该套跟单汇票,扣除押汇利息及手续费后,付给A公司EUR31100。但是,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倒闭,致使C银行无法收回票款。当C银行向A公司追索EUR31500票款时,A公司声称已经将跟单汇票卖给了C银行,那么C银行就应该自己承担损失。第二章一、票据概述概念广义:指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车船票、发票、提单、汇票等。狭义:指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自己承诺在特定时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票据已成为一个专用名词,专指票据法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第二章第一节一、票据概述性质1.票据的设权性:设权性是指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随票据的设立而产生,离开了票据,就不能证明其票据权利。2.票据的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即“要式齐全”方可使票据产生法律效力。第二章第一节票据行为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出票、背书、提示、追索等票据行为都必须合法,这样才能把票据纠纷减少到最低程度,从而保障票据的顺利流通。一、票据概述性质3.票据的文义性:文义即票据上文字的涵义。文义性是指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载文字的涵义而定,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它文件确定。4.票据的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无因性是指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合格,就能享有票据权利。即在流通过程中,票据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的证券。第二章第一节1考题思请同学们举出债务人可以利用票据原因关系对抗票据法律关系的案例。案例讨论:2-11. 根据票据的什么性质,C银行必须付款?2. 如果B商没有贴现,而是到期自己向C银行作付款提示,C银行能否拒付?第二章第一节一、票据概述参考教材P18分析1. 根据票据的无因性,C银行必须付款。因为,案例中D银行是善意持票人,拥有十足的票据权利,即应获得承兑人C银行的付款。2. 如果B商没有贴现,而是到期自己向C银行作付款提示,则C银行可以利用票据原因关系对抗票据法律关系而拒绝付款。因为,当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时,债务人可以利用票据原因关系对抗票据法律关系。既然B商没有履行向A公司发运胶合板合同义务,A公司也就没有付款的义务,从而要求C银行拒绝付款。第一节第二章一、票据概述一、票据概述性质5.票据的流通转让性(negotiability) :流通转让性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票据权利通过交付或背书及交付进行转让;票据的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票据的受让人获得票据的全部法律权利,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善意并付对价的受让人的权利不因前手票据权利的缺陷而受影响。第二章第一节票据转让的原则就是使票据受让人能得到十足的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甚至是得到让与人没有的权利。一、票据概述第二章第一节可以比较图2–1债权债务关系与如图2–2 票据关系说明:根据民法规定,债务人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均可对抗新债权人。根据票据原则,债务人(丙)不得以对抗原债权人(乙)的理由来对抗新债权人(丁)。乙甲丁丙20020050150转让乙甲丁丙票据提示转让图2-1债权债务关系图2-2 票据关系一、票据概述性质6.票据的金钱性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是一种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第二章第一节7.票据的提示性 (presentment): 指持票人要求付款或承兑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这张票据,才能要求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8.票据的返还性(returnability): 持票人收到票款后,应将签收后的票据缴回给付款人。9.票据的可追索性(recourse): 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善意持票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票据的作用或功能第一节第二章1. 结算、支付功能4. 融资功能2.信用功能3.流通功能支付功能就是在经济交易中以交付票据代替支付现金;结算功能就是用票据清偿来抵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信用作用是票据的核心功能,被称为“票据的生命”。票据是信用关系的载体,即信用工具。背书转让使得票据在市场上广泛地流通,成为一种流通工具,既节约了现金的使用,又扩大了流通手段。融资功能指通过对远期票据的贴现和再贴现融通资金的功能。5. 汇兑功能通过在甲地将现金转化为票据,再到乙地将票据转化成现金或票款,实现票据的汇兑功能。一、票据概述第二章第一节2考题思是否任何票据都具有结算、信用、流通、融资和汇兑等五种功能?二、票据法简介第二章第一节汇兑功能知识点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票据行为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含 义特 征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二、票据法简介第二章第一节汇兑功能以《英国票据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两大票据法系的主要分歧:票据的分类不同票据持票人的权利不同对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对票据绝对必要项目要求不同两大票据法系二、票据法简介第二章第一节汇兑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我国票据法从内容上看比较系统全面,共有7章110条。在适用范围上,既适用于国内票据,又适用于涉外票据——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既发生在国内又发生在国外的票据;在形式上采取汇票、本票和支票统一立法的方式。而且在许多方面综合了英美票据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有关规定。2000年2月24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根据教材附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举出5条技术性规定和两条道德性规定。课堂活动1我国票据法三、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票据权利是指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直接目的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四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含义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票据权利特征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票据权利是双重性权利第二章第一节三、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原始取得:指票据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即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也称为发行取得。继受取得: 指持票人从票据的前手权利人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代价。” 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章第一节三、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义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票据权利的行使bb如果票据提示未能实现票据权利,持票人可以通过追索、向法院起诉等方式实现票据权利。第二章第一节票据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票据权利自行消灭。票据权利的期限三、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或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所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票据义务的含义票据义务是单向性义务、法定连带性义务和双重性义务票据义务的特征票据义务具有金钱给付和担保双重义务。付款义务是主要义务,担保义务是从属义务,对相关票据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第二章第一节三、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义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票据义务人的自我保护方式,也是票据法赋予票据义务人所拥有的权利。但是,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第二章第一节三、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对物抗辩是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分为三类:票据抗辩的分类第二章第一节有关票据记载的抗辩有关票据效力 的抗辩有关票据债务的抗辩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抗辩。案例讨论:2-2A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如果B公司在票据到期前已经背书转让,则面对善意持票人,A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第二章第一节三、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参考教材P27分析1. A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2. 如果B公司在票据到期前已经背书转让,即票据已经进入流通阶段,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和流通转让性,A公司不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第一节第二章票据抗辩四、票据的当事人票据当事人是指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基于票据行为而享有票据权利,负担票据义务的票据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当事人。票据当事人的含义第二章第一节1.票据基本当事人:指一经出票行为完成就存在的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的种类2.票据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出票后,通过其它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的票据当事人。四、票据的当事人我国《票据法》第十一条第2款:所谓“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第二章第一节前手与后手的关系,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所有前手都是后手的债务人,所有后手都是前手的债权人。3. 前手和后手:凡位于某人之前的即称为某人的前手;位于某人之后的即称为某人的后手。四、票据的当事人第二章第一节课堂活动2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乙,乙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再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请问:(1)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2)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四、票据的当事人对价持票人 (Holder for value):对价持票人是取得票据时,付出一定代价的持票人。第二章第一节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指一个持票人,他取得一张票据,票面是完整而合格的,并具备以下条件:4.持票人(Holder): 即持有票据的人。占有票据的收款人、被背书人或来人抬头票据的持有人都是票据的持票人。① 在他成为持票人时票据没有过期;② 如果票据曾遭退票,他不知悉;③ 他善意地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④ 接受转让时,不知道票据转让者对该票据的权利有缺陷。正当持票人能够获得十足的票据金额。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