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票据行为 课件(共40张PPT)-《国际结算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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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票据行为 课件(共40张PPT)-《国际结算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简介

(共40张PPT)
第二章 国际结算工具 —— 票据
学习目标
了解票据的作用和票据法的相关概念
了解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种类
理解票据的概念、票据的性质及票据当事人
知识点
理解本票、支票的概念
掌握汇票的定义、汇票内容及票据行为
掌握支票的特征
掌握票据欺诈的防范措施
第二章 国际结算工具 —— 票据
学习目标
知道怎样判断一张票据是否合格以及票据行为是否有效
了解我国票据法对汇票、支票以及票据行为的相关规定
会用本章所学知识正确开立汇票和支票
能力点
第三节 票据行为
第二章
第三节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各种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保付、提
示、付款、划线、拒付、追索等等。
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则是在主票据行为
的基础上的附属票据行为。没有主票据行为就不
可能有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的开立是要式的,票据行为也是要式的,
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并且遵循票据行为的独
立性原则。
一、出票(Issue)
第二章
第三节
汇兑功能
注意


出票人的含义 :
我国《票据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写成汇票并在汇票上签字;另一个是将汇票交付收款人。
出票人责任:
1.承担票据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
2.被追索时对持票人承担偿还票款的责任。
案例讨论:2-4
谁是该汇票最后的合法持票人?
第二章
第三节
二、背书(Endorsement)
参考教材P39
第三节
第二章
(一)背书的含义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以表明转让票据权利的意图,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转让票据权利,其次可用于托收背书和质押背书等非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背书的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未记载者视为到期日前背书)、被背书人名称等;(2)交付汇票。
二、背书(Endorsement)
第三节
第二章
(二)背书的影响
1.对背书人 (Endorser) 的影响
二、背书(Endorsement)
背书人向后手担保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的有效性。
背书人担保承兑和付款。
2.对被背书人(Endorsee)的影响
被背书人接受票据后即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全部权
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相当于收款人)。
回头背书:指使汇票上的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又
成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对原来的后手无
追索权。
A → B → C → D → B→被拒付或被追索
图 2 - 4 回头背书
第三节
第二章
(三)背书的种类
1.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二、背书(Endorsement)
又称为特别背书、正式背书或完全背书。其特点是背书内容完整、全面,包括被背书人或其指定人、背书人签名。
(a)文书式背书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 (付给B公司的指定人)
A Co. (Signature) (A公司签章)
2001年1月10日
被背书人 B 被背书人 C 被背书人 D
背书 A(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背书 B(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背书
C(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b)表格式背书
第三节
第二章
2.无记名背书(blank endorsement)
二、背书(Endorsement)
我国《票据法》不承认无记名背书,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经过无记名背书的汇票等同于来人抬头的汇票,被背书人不需要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汇票。
无记名背书又称空白背书、略式背书。它是指仅在票据背面签名而不注明被背书人的背书。
第三节
第二章
二、背书(Endorsement)
但在实务中无记名背书的受让人继续转让的方式有:
继续作无记名背书转让
不作背书,将受让票据直接交付他人。
在无记名背书票据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后,再签名后作无记名背书转让。
◆ 转作记名背书转让
在无记名背书票据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后,作记名背书转让;
直接在无记名背书票据上加上被背书人的名字后转让。
从票据表面上看,A公司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因为我国《票据法》不承认无记名背书,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因此,本案例中,A公司在工商银行办理贴现时并没有完成背书的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仍然属于A公司。
当然,该工商银行可以向A公司追偿款项。
第三节
第二章
二、背书(Endorsement)
案例讨论:2-4 分析
第三节
第二章
3.限制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
二、背书(Endorsement)
限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限定某人为被背书人或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
例如,Pay to A Co. Only;
或 Pay to A Co. not transferable.
4.有条件背书(conditional endorsement)
有条件背书是指对被背书人享受票据权利附加了前提条件的背书。例如: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 On delivery of B / L No.125
有条件背书的背书行为是有效的,但背书条件无效。
第三节
第二章
二、背书(Endorsement)
5.委托收款背书(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
即托收背书,它是指记载有“委托收款”字样的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所有权仍属于背书人而不是被背书人。
例如:
Pay to the order of B Bank for collection.
二、背书(Endorsement)
第二章
第三节
汇兑功能
注意
第三节
第二章
二、背书(Endorsement)
6.设定质押背书 (endorsement for pledge)
设定质押背书是指记载有“质押”字样的背书。
被背书人只有在依法实现其质押权时,才可行使汇票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也如此规定。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票据的所有权都属于背书人,被背书人不得侵犯背书人的票据权利。
第三节
第二章
二、背书(Endorsement)
第三节
第二章
二、背书(Endorsement)
7.部分背书及分割背书
部分背书是指只转让部分票据金额的背书。分割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分割转让给几个人的背书。
这样的背书均不起转让作用,获得这种汇票的受让人不拥有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不仅背书内容无效,而且背书行为本身也无效。
第三节
第二章
二、背书(Endorsement)
8.其他背书
包括加注“不得追索”字样的免责背书、免作拒绝证书背书、免作拒付通知背书等。票据法一般都允许这种背书,但其效力只限于背书人与直接被背书人之间,被背书人的后手不受此类背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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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背书是否都是为了转让票据权利?
三、承兑(Acceptance)
第二章
第三节
汇兑功能
注意
(一)承兑的含义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
示到期付款的行为。承兑行为的完成包括两项内容:
2.交付
(1)实际交付,即付款人在承兑后将汇票退还给持票人;
(2)推定交付,付款人(或者代收行)在承兑后将所承兑的汇
票留下,而以其他方式通知持票人汇票已承兑及承兑日期,就算
完成“交付”。
1.写成。
例如: Accepted (“承兑”字样)
John Smith (承兑人签名)
April 30. 2000 (承兑日期)
三、承兑(Acceptance)
第二章
第三节
汇兑功能
注意
(二)汇票承兑的时间规定
承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应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承兑人要对票据的文义负责,到期履行付款责任。
汇票承兑以后,承兑人成为汇票主债务人的地位,出票人变为
从债务人。
(三)承兑的影响
三、承兑(Acceptance)
第二章
第三节
注意
(四)需承兑的汇票种类
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
见票后定期汇票。
由不在付款人同地的第三人付款的汇票。
有“必须提示承兑”字样的汇票。
在实务中,凡是远期汇票,除非汇票注明“不得提示承兑”,持
票人都应作承兑提示比较好。
不必提示承兑的汇票
指注明“不得提示承兑”的汇票。该种汇票不必办理承兑,并且
付款人的拒绝承兑不构成拒付。
三、承兑(Acceptance)
第二章
第三节
注意
(五)承兑的种类
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
普通承兑即一般承兑,是指付款人对出票人的指示,即汇票
的内容不加保留地予以确认的承兑。
保留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
保留承兑是指付款人在承兑时,对汇票的到期付款加上了某
些保留条件或对票据文义加以修改的承兑。
三、承兑(Acceptance)
第二章
第三节
注意
保留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
有条件承兑。即在完成所提出的条件后,承兑人才予以付款。
例如:
Accepted 1 June,2005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L
For K Co. Ltd. (signature)
部分承兑。即只承兑汇票金额的一部分。
例如,汇票金额为10000美元,而其承兑
为: Accepted 10 June,2005
Payable for amount of USD8000 only
For K Co. Ltd. (signature)
修改付款期限的承兑,也称为延长时间承兑。
例如,原汇票为见票后3个月付款,在承兑时改为见票后6个月付款。
Accepted 10 June,2006
Payable at six months after sight
For K Co. Ltd. (signature)
限制地点的承兑。承兑时加上只能在某特定地点付款,即用文字明白表示汇票仅在那里(and there only),而不是在别处支付。
例如:
Accepted 15 June,2006
Payable at The Chartered Bank and there only
For K Co. Ltd. (signature)
持票人应将保留性承兑当作拒付处理。
四、保证(Guarantee)
第二章
第三节
注意
(一)保证的含义和作用
保证通常是指非票据债务人为票据债务承担保证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补充特定债务人的信用不足,增强票据的可接受性,使之便于流通和融资。
(二)保证的做法
Guarantee …… (保证字样、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for (被保证人)
signed by (保证人签名、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date on (日期)
保证(Guarantee)
第二章
第三节
注意
(三)保证人的责任和权利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同责。
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
保证人也可以只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作保证。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取得持票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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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保证只能由非票据债务人做出?
五、提示(Presentation )
第二章
第三节
注意
(一)提示的含义
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
在规定期限内未作提示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但在一定期限内,持票人仍有权向出票人和承兑人要求票据权利。
提示地点
持票人应在票据上指定的地点、在付款人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
进行。
(二)提示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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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与丧失票据权利有何不同?
六、付款(Payment)
第二章
第三节
注意
付款是指即期票据或到期的远期票据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时,付款人支付票款的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六十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依法足额付款意指正当付款(或正式付款)才能解除债务。
善意地付款,不知道持票人权利的缺陷。
鉴定背书的连续性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
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一)正当的付款条件
六、付款(Payment)
第二章
第三节
我国《票据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付款人在到期日前
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到期日足额付款
图2 - 6背书连续图解
六、付款(Payment)
第二章
第三节
(二)付款人的其他注意事项
在合理时间内付款
支付金钱
注销票据
案例讨论:2-5
试分析G银行做法是否正确?F公司是否拥有票据权利?
参考教材P49
分析
我国《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并且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因此,背书连续“具有证明权利效力”的法律效力。但不是唯一证明票据权利的方式。
第三节
第二章
六、付款(Payment)
分析
当票据形式上不连续,但是可以举证,从而达到实质连续,票据债务人在持票人提供合法证据的条件下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还债序、税收等合法途径取得票据。
结论:
(1) G银行做法正确,但当F公司提供另外的相关证据证明其是真正的权利人时,应履行付款义务。
(2) F公司拥有票据权利,但须由D公司提供吞并C公司的证明、并且由E公司对汇票补上背书。
第三节
第二章
六、付款(Payment)
七、拒付 (Dishonour)
第二章
第三节
注意
拒付又叫退票,它是指付款人在持票人按票据法规定作提示时,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
付款人明确表示拒付
虽未明确拒付,但在规定时效内未予承兑或付款
承兑人或付款人避而不见或者付款人不存在(付款人是杜撰的)
作部分承兑或部分付款。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
务活动。
(一)拒付的含义
(二)拒付的原因或种类
七、拒付 (Dishonour)
第二章
第三节
注意
(三)拒绝证书
拒绝证书是证明持票人按规定行使票据权利而遭拒绝的书面文件。
含义
作用
拒绝证书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之一。
内容
拒绝者和被拒绝者双方名称
拒付原因
拒绝证书做成时间和地点
拒绝证书制作者签名
七、拒付 (Dishonour)
第二章
第三节
注意
我国《票据法》规定,在拒付时,由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未出具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果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时,持票人可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制作
制作时间
《英国票据法》规定,拒绝证书必须在拒付日的第二天终了前作成;
《日内瓦统一法》除远期汇票付款拒绝证书可在到期日以后两天内做成外,其他与《英国票据法》规定相同
在我国,一般应在提示日起3日内做成拒绝证书。
持票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成拒绝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将失去对前手的追索权。
七、拒付 (Dishonour)
第二章
第三节
(四)拒付通知
又称为退票通知、拒绝事由通知、追索通知、请求偿还通知等,是指持票人将拒付的事实,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追索人。
图2-7 发出拒付通知的方法
拒付 (Dishonour)
第二章
第三节
未及时通知前手,《英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日内瓦统一法》和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仍有追索权,但应赔偿前手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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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各国票据法要规定做成拒绝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的时间?
八、追索(Recourse )
第二章
第三节
注意
追索是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向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的行为。
含义
被追索者
的权利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持有合格票据
持票人尽责
发生拒付
顺序
■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向自己的前手追索;
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直接向出票人追索。
被追索者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
有同一权利,有权前手追索。
八、追索(Recourse )
第二章
第三节
注意
被拒付的票据金额
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到清偿日的利息
取得有关拒绝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的费用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追索金额包括:
1
2
被追索者的再追索金额包括: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述3项之和)
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的利息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追索的金额
八、追索(Recourse )
第二章
第三节
课堂活动5
由于持票人可以对数人或者全体
行使追索权,那么,持票人是否可以
追索到数倍于票面的金额?为什么?
九、汇票的贴现(Discount )
第二章
第三节
含义
贴现是指持票人将已承兑、但尚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转让
给银行或贴现公司,后者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
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贴现息
的计算
贴现息=票面金额 ×[贴现天数/360(365]×贴现率
净款=
票面金额–贴现息
票面金额×{1-[贴现天数/360(365)]×贴现率}
8



如果贴现银行持有贴进的汇票到期被拒付,
是否拥有追索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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