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掌握我国贸易管制的主要措施 课件(共66张PPT)-《报关实务》同步教学(东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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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掌握我国贸易管制的主要措施 课件(共66张PPT)-《报关实务》同步教学(东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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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6张PPT)
项目二 报关与对外贸易管理
目录/Content
认识对外贸易管理
01
熟悉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制度
02
掌握我国贸易管制的主要措施
03
本 项 目 学 习 重 点
◇掌握我国外贸管制的主要内容、主要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掌握领取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实际应用能力。
PART 03
03
掌握我国贸易管制的主要措施
(一)主管部门
  商务部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商务部授权的地方主管部门发证机构,负责在授权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管理范围
  1.2015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我国2015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重点旧机电产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两类。
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单一批制。审批单有效期为九十日,不得超期或者跨年度使用。
2.2015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2015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8种货物,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报关规范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
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 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
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 (指进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 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指进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指进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应当同时在进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出口数量 关税配额管理属限制进口,实行关税配额证管理,其主管部门为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所有贸易方式进口关税配额范围的商品均列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对外贸易经营者经批准取得关税配额证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则按限额外税率征税进口。
 2015年我国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有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桐油、食糖、棉花、羊毛及毛条。
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国家限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对两用物项和技术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主管部门
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前,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发证机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管理范围
  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所规定的相关物项及技术。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口 出口
3类: (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名录所列物项(65种); (2)易制毒化学品(45种); (3)放射性同位素(8种)。 8类:
(1)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153种);
(2)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174种);
(3)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管制清单所列货物(144种);
(4)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质(65种);
(5)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37种);
(6)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185种);
(7)易制毒化学品(62种);
(9)计算机(6种)
(三)办理程序
(1)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的批准文件为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批复单。其中,核材料的出口凭国防科工局(原国防科工委)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凭“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或“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2)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核准单。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向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3)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四)报关规范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
对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商品,进出口经营者应向海关提交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经营者未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海关对进出口经营者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进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对进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或者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 目录列明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管理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
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新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仅限于申领许可证的进出口经营者使用,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或变造;应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失效,海关不予验放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证面内容,如需对证面内容进行更改,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并凭原许可证和新的批准文件向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口商、收货人应分别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相一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面的出口商和发货人应分别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相一致 (一)主管部门
 商务部是我国自动进口许可制度的管理部门。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部门,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调整、公布《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许可证局、各地特派办、地方发证机构及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证货物的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二)管理范围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2015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非机电产品、机电产品两大类,分为两个管理目录。
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2.免于交验进口许可证的情形
 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须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但下列情形免交: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
 (6)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三)报关规范
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对“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每次报关时,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签注”栏内批注后,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对实行“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其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的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等4种大宗散装货物予以免证,其他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的予以免证; 对“非一批一证”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应按自动看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的允许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在溢装上限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一)管理范围
管理列入《密码产品和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以及虽暂未列入目录但含有密码技术的进口商品。
(二)报关规范
1.免于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
(2)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的;
(3)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五、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管理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人境内区外,需交验密码进口许可证。
3.进口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进口的商品含有密码技术,但暂未列入目录的,也应当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进口时,应主动向海关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
4.在进口环节发现应提交而未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管理
(一)主管部门
环保部是进口废物的国家主管部门。
(二)管理范围
固体废物是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管理范围内的废物,即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目前,我国对进口废物实施分类目录管理,分别实施限制进口、自动许可进口和禁止进口3类管理。
六、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三)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废物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构扣除已使用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相关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号,且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六、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3.固体废物相关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一般情况下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为“非一批一证”制,如要实行“一批一证”,应当同时在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一批一证”字样。
4.对废金属、废塑料、废纸进口实施分类管理。进口时不得与其他非重点及不属于固体废物的货物混合装运于同一集装箱内;因特殊原因无法分装的,进口企业应在境外起运地装运前向口岸直属海关提出申请,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后,须在具备监管条件的口岸现场或园区按类别进行分拣,并按分拣后的状态,按规范要求逐项申报。对未按上述规定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无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嫌疑,进口企业可办理直接退运。
六、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一)主管部门
  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指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制定或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以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公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非公约证明)或“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以下简称物种证明)的形式,对该目录列明的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进出口限制管理。
七、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二)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
对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均需事先申领公约证明。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报关单位应主动提交有效的公约证明及其他有关单证。
(2)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七、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三)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
 对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均需事先申领公约证明。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报关单位应主动提交有效的非公约证明及其他有关单证。
 (2)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七、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四)物种证明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适用范围
  对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中适用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及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外的其他列入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和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均事先申领物种证明。
七、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2.报关规范
  (1)物种证明由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统一按确定格式制作,不得转让或倒卖。证面不得涂改、伪造。
  (2)物种证明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
(3)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物种证明规定的口岸、方式、时限、物种、数量和货物类型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对于超越物种证明中任何一项许可范围的申报行为,海关均不予受理。
七、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4)海关对经营者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的商品及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是否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提出质疑的,经营者应按海关的要求,向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处申领公约证明或非公约证明,经营者未能出具证明书或物种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5)对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包装或说明中标注含有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经营者应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按实际含有该野生动植物的商品进行监管。
七、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一)主管部门
国家食药监局是进出口药品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进出口药品依法制定并调整管理目录,以签发许可证件的形式对其进出口加以管制。
目前,我国公布的药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有:《进出口药品目录》、《生物制品目录》、《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品管制品种目录》、《兴奋剂目录》。
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目前,允许进口药品的口岸有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南宁等19个城市所在地直属海关所辖关区口岸。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管理药品合法进出口的最终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进出口时,货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前,均需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凭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1.管理范围
  (1)进出口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包含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如咖啡因、去氧麻黄碱、复方甘草片等。
  (2)对于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可能存在的盐、酯、醚,虽未列入该目录,但仍属于精神药品管制范围。
  (3)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上述范围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精神药品管理范围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有关单据。
  (2)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证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国家食药监局办理换证手续。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管理药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进出口时,货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前,均需取得国家食药监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凭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1.管理范围
  (1)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麻醉药品,包括鸦片、可卡因、大麻、海洛因及合成麻醉药类和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2)对于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可能存在的盐、酯、醚,虽未列入该目录,但仍属于麻醉药品管制范围。
  (3)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管制目录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麻醉药品管理范围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有关单据。
  (2)麻醉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证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四)兴奋剂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
  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药品,包括蛋白同化制剂品种、肽类激素品种、麻醉药品品种、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其他品种等7类。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2.报关规范
  (1)进出口列入《兴奋剂目录》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对《兴奋剂目录》中的“其他品种”,海关暂不按照兴奋剂实行管理。
  (2)根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国家对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分别实行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①进出口单位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事先向国家食药监局申领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
②进口准许证有效期1年。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度,证面内容不得修改。
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海关凭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并实施监管。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④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办理药品出口准许证;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办理药品进口准许证。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进出,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免于办理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五)一般药品进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国家对一般药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国家食药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和调整进口药品目录,国家食药监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形式对列入管理目录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管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的重要依据。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1.管理范围
(1)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包括: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品、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
(2)进口列入《生物制品目录》的药品,包括:疫苗类、血液制品类及血源筛查用诊断试剂等。
(3)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4)进口暂未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原料药的单位,必须遵守《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有关规定,主动到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报验。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管理目录中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他单据。
(2)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目前,一般药品出口暂无特殊的管理要求。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文化部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文化部委托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美术品的进出口审批。
我国对美术品进出口实行专营,经营美术品进出口的企业必须是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九、美术品进出口管理
(一)管理范围
  1.纳入我国进出口管理的美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经艺术创作者以原创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
2.批量临摹的作品、工业化批量生产的美术品、手工艺品、工艺美术产品、木雕、石雕、根雕、文物等均不纳入美术品进行管理。
九、美术品进出口管理
3.我国禁止进出境含有下列内容的美术品: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或者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有损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九、美术品进出口管理
(二)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管理范围内的美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单据。
2.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向海关递交的批准文件不得擅自更改。如有更改,应当及时将变更事项向审批部门申报,经审批部门批准确认后,方可变更。
3.同一批已经批准进口或出口的美术品复出口或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正本到原进口或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上述复出口或复进口的美术品如与原批准内容不符,进出口单位则应当到文化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九、美术品进出口管理
(一)主管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和内容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新闻出版总署设立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进口音像制品的内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的日常工作。音像制品应在进口前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审查批准取得“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后方可进口。
国家对设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实行许可制度,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二)管理范围
1.进口音像制品,是指从外国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和进口用于出版(包括利用信息网络出版)及其他用途的音像制品。包括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2012年列入我国首批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目录的商品有: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已录制的其他磁带、其他磁性媒体、仅用于重放声音信息的已录制光学媒体、其他录制光学媒体、已录制唱片及其他媒体共涉及7个海关10位商品编号。
2.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
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3.国家禁止进口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③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⑤宣扬邪教、迷信的;
⑥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⑨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⑩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一)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为国家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审批;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境内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海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
(二)管理范围
管理范围包括: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我国“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雷管、导火索等点火和起爆器材。
十一、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
(三)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及其他有关单据。审批单实行“一批一单”和“一单一关”管理。
2海关无法确定进出口物品是否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由进出口企业将物品样品送交具有民用爆炸物品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海关依据有关鉴定结论实施进出口管理。
3.民用爆炸物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应当向海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
十一、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
对列入《法检目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货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凭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国家实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电子数据联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企业持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法检商品验放手续,办结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给检验检疫部门。
十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一)入境货物通关单
  入境货物通关单是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制度中,对进口列入《法检目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前,口岸检验检疫加工依照有关规定接受报检后签发的单据,同时也是进口报关的专用单据,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入境货物通关单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十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入境货物通关单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
  1.列人《法检目录》的商品;
  2.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受国家委托,为防止外商瞒骗对华投资额而对其以实物投资形式进口投资设备的价值进行鉴定);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4.进口旧机电产品;
  5.进口货物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需要对外索赔时,其赔付的进境货物;
  6.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
  7.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接受报检后签发的单据。
十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二)出境货物通关单
  出境货物通关单是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制度中,对出口列入《法检目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前,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接受报检后签发的单据,同时也是出口报关专用单据,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出境货物通关单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于以下情况:
  1.列入《法检目录》的货物;
  2.出口纺织品标志;
  3.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物资及人道主义紧急救灾援助物资;
4.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加工负责检验检疫的货物。
十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一)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
  黄金及制品进出口管理属于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中国人民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产品,免于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产品,应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十三、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黄金及其制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主要依据。
列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黄金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其制品,主要包括:氰化金、氰化金钾(含金40%)、其他金化合物、非货币用金粉、非货币用未锻造金、非货币用半制成金、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金的废碎料、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镶嵌濒危物种制品的金首饰及零件、其他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金制工业用制品、实验室用制品等。
十三、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二)有毒化学品管理
  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环保部在审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时,对符合规定的准予进出口的,签发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化学品合法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十三、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三)农药进出口管理
  农业部是国家农药进出口的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农药名录》)。进出口列入上述目录的农药,应事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领“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凭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十三、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农药名录》所列农药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主要依据。
“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实行“一批一证”管理,进出口一批农药产品,办理一份通知单,对应一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进出口单位交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由海关留存与报关单一并归档,第二联由农业部留存。
十三、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四)兽药进口管理
  进口兽药实行目录管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公布。企业进口列入《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兽药,应向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凭此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口兽药通关单”实行“一单一关”制,在30日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暂未列入《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兽药时,应如实申报,自动向海关出具进口兽药通关单;对进口同时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兽药,海关免于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对进口的兽药,因企业申报不实或伪报用途所产生的后果,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五)水产品捕捞进口管理
我国已加入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委员会、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和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
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对部分水产品捕捞进口实施进口限制管理,并调整公布了《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清单》。对进口列入《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清单》的水产品(包括进境样品、暂时进口、加工贸易进口以及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等),有关单位应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进境时,有关单位应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持“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时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证明原件。如在船旗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加工的该目录所列产品进入我国,申请单位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产品副本和加工国或者地区授权机构签发的再出口证明原件。
十三、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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