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一般规定 课件(共68张PPT)《外贸保检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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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一般规定 课件(共68张PPT)《外贸保检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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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8张PPT)
第一章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一般规定
本章学习目标和技能要求
学习目标:了解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流程;熟悉自理报检和代理报检程序和管理;掌握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知道报检员资格取得的程序、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技能要求:能正确按照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做好自理和代理报检业务 。
第一节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组织机构
一、国家质检总局的主要职责
二、国家质检总局的内设机构
三、国家质检总局的人员编制
内容框架
图示:集中统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组织垂直领导体制
国务院
国家质检总局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
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领导,负责管理
一定区域内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是出入
境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直接由质检总局领导,负责辖区范围内出入境
检验检疫业务,目前有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5个,独立行使职权,向质检总局负责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质检系统的最高领导部门
一、国家质检总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拟订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负责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一、国家质检总局的主要职责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国家免检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四)负责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及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验证工作,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管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工作。 
一、国家质检总局的主要职责
(五)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六)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相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相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一、国家质检总局的主要职责
(七)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
业务领导。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国家质检总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质检总局内设18个机构(正司局级),分别是:办公厅、法规司、质量管理司、计量司、通关业务司、卫生检疫监管司、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检验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产品质量监督司、食品生产监管司、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科技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督察内审司等。 
三、国家质检总局的人员编制 
国家质检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79名(含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0 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3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检验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相关知识 直属局序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副厅)、安徽、福建、厦门(副厅)、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珠海(副厅)、海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注:未注明行政级别的单位均为正厅级,共32个。
第二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一、法定检验检疫
二、对外贸易商业性检验检疫
三、鉴定业务
内容框架
一、法定检验检疫
1. 定义:
又称法制性检验检疫,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以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实施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一、法定检验检疫
2. 合格评定程序:
抽样、检验检疫和检查、检测、监督、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一、法定检验检疫
3. 注意事项:
按照TBT协定,作为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标准”是非强制性的;而我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这与TBT协定的表述不同。我国已经承诺将按照TBT协定项下的含义使用“技术规范”和“标准”表述。据此,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强制性检验检疫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之,没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按照国外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一、法定检验检疫
2005年1月1日 起实施的《出入境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目录》)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对须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种类进行调整后公布实施的,《目录》内的商品共涉及H.S编码21类,编码4974个。《目录》由“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计量单位”、“海关监管条件”和“检验检疫类别”5类组成。其中,“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计量单位”是以H.S编码为基础,并依照最新的海关《商品综合分类表》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商品备注和计量单位编制。
二、对外贸易商业性检验检疫
1.质量检验
2.规格检验
3.数量检验
4.重量检验
5.包装检验
三、鉴定业务
1. 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1)估值鉴定
(2)损失鉴定
2. 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1)办理检视残损鉴定
(2)监视装载、海损鉴定
(3)验残等残损鉴定
第三节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流程
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一般流程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流程
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流程
内容框架
第三节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流程

一次报检
一次抽(采)样
一次检验检疫
一次卫生除害
处理
一次计收费
一次发证放行
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一般流程
报检/申报(报检单位)
抽样/采样(检验检疫人员)
卫生除害处理(检验检疫人员)
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人员)
计收费(相关工作人员)
签证与放行
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一般流程
1.报检/申报
申请人按有关法律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申报,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审核报检人提交的报检单内容填写是否正确,应附单据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索赔或出运是否超过有效期等。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报检。
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一般流程
2.计收费
检验检疫人员对需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出入境货物,须到现场抽取(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如不能直接进行检验的,应对样品进行制样。样品及制备的小样经检验检疫后,要重新封存。
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一般流程
3.抽样
检验检疫人员对报检货物,通过感官、物理、化学和微生物等方法进行检验检疫,判定其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合同或进口国官方机构的有关规定。
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一般流程
4.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人员按照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出入境货物、动植物、运输工具和交通工具等实施入境货物卫生除害处理。
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一般流程
5.卫生除害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按照2004年4月1日实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规定向受理报检企业计费并收取费用。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制定、简化减少、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
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一般流程
6.签证放行
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货物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通关依据;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境货物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入境货物经除害处理或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供有关方面对外索赔。
第三节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流程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流程
见WORD文档
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流程
见WORD文档
第四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
一、自理报检单位
二、代理报检单位
三、自理报检单位与代理报检单位的比较
内容框架
第四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
报检:指报检人依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并办理检验检疫相关手续启动检验检疫流程的行为。
报检主体:是指根据中国检验检疫法律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或登记注册的境内企业法人、组织或个人。
按其登记性质,报检主体可分为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两种类型。报检主体和报检员统称为报检人。
报检单位类型图
自理报检
(自行办理)
代理报检
(受人之托代办)
代理报检单位
快件运营企业
检验检
疫机构
企业、公司等
法人机构
一、自理报检单位
1.概念
自理报检:指办理本单位检验检疫事项的行为。
自理报检单位:从事自理报检业务的单位。
注:自理报检单位获取了国家质量总局颁发的“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后,方可从事自理报检工作。
一、自理报检单位
2.范围
根据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主要包括: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4)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一、自理报检单位
2.范围
(6)国外(境外)企业和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7)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8)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和运输单位;
(9)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装载容器、包装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等进行药剂熏蒸及消毒服务的单位;
(10)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11)其他需报检的单位。
一、自理报检单位
3.备案登记
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对自理报检单位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凡纳入自理报检单位范围的单位,首次办理报检业务时,须持有关证件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证明文件(或网上提交):
(1)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及其他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并交付有效复印件,及与出入境事项有关的文件或合同等;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3)事业单位需提供行政属地县(处)级单位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4)单位公章印模备案;
一、自理报检单位
3.备案登记
(5)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持“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表”,并交付证明性文件,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给予办理备案登记。办理备案登记时,须带单位公章或公章印模 领取“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6)自理报检单位需按以下程序履行异地备案手续:①报检单位如赴异地报检,须持“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副本或复印件,填写异地备案登记表,明确标示已取得的唯一性代码,做异地备案申请工作。②受理申请的异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其数据存入当地数据库,并保留延用该单位已有唯一性代码。具体方法见WORD文档的图表。
图示 自理报检单位的备案登记程序
网上申请注册
打印“自理报检单位登记时刻表”
(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
现场书面确认
(提供有关规定文件)
申请单位
(代理报检)
直属检验检疫 局(当地)
颁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书”
(审核申报资料,准予许可)
一、自理报检单位
4.权利
(1)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出入境货物、人员、运输工具、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及其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
(2)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将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关在国家质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入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的权利,或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3)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乃至国家质检部门申请复检;
(4)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一、自理报检单位
5.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对所报检货物的质量负责,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2)遵守属地管理原则,报检单位应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3)应当按检验检疫要求选用若干名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报检员的管理;
(4)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证单,完整、准确、清楚的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报检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5)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验货,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的事宜,并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6)对已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应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错运、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定检验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7)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的,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二、代理报检单位
1.概念
代理报检: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代理报检单位)依法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行为。
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
注: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事宜。代理报检单位在接受委托办理报检等相关事宜时,应当遵守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并对代理报检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链接 青岛两家企业被注销代理报检资质
近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青岛两家企业被注销代理报检资质。这两家公司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申请代理报检注册登记,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获得代理报检资格。此次,这两家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和公司经营项目调整等原因向青岛检验检疫局提出注销代理报检资质申请,经青岛检验检疫局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决定注销上述两家企业的代理报检资质。
代理报检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条件,经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企业发生不具备代理报检的条件时可以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代理报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的变化申请注销其代理报检注册登记。已经取消或注销代理报检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二、代理报检单位
2.申请
申请从事报检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代理报检注册登记手续,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执照范围中列明有代理报检或与之相关的经营权;
(2)申请单位注册资金应在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申请单位应具备固定场所以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条件和设施;
二、代理报检单位
2.申请
(4)申请单位应有健全的代理报检管理制度;
(5)申请单位有不少于10名经检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并与每个报检员签有合法劳动合同,为每个报检员缴纳社会保险金;
(6)申请单位应提交声明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
(7)申请单位还必须符合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代理报检单位
3.注册登记、变更与年审
(1)注册申请:申请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向所在地辖区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注册登记程序:见P21图示
(3)年审:办理注册不满一年的,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
(4)变更
图示 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程序
网上申请、书面确认
(提供有关规定的资料)
准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
理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审核申请资料)
准予许可并颁发“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不予许可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直属检验检疫 局(当地)
申请单位
(代理报检)
具体审批意见
(申请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受理合格
(申请单位)
二、代理报检单位
4.权利
(1)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后,其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并持报检员证的报检员有权在批准的代理报检区域内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代理报检业务,但不得出借;
(2)除另有规定外,经质检总局准予批准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允许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4)代理报检单位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二、代理报检单位
5.义务
(1)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义务等事项时,必须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并对其所报检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重量,以及其他应报的各项内容和提交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等事项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的报检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与代理报检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代理事项,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代理期限等内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
二、代理报检单位
5.义务
(3)代理报检单位应按规定填制报检申请书,加盖代理报检单位的合法印章,并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必要单证,在规定的期限、地点办理报检手续;
(4)国家质检部门鼓励代理报检单位以电子方式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但不得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展远程电子预录入;
(5)代理报检单位应切实履行代理报检职责,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协助检验检疫机构落实检验检疫的时间与地点,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已完成检验检验工作的,应及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
(6)代理报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代理报检业务有关事宜的调查和处理,并且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获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7)代理报检单位应按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在向委托人收取相关费用时应如实地列明检验检疫机构收取的费用,并向委托人出示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
三、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的比较
自理报检单位
代理报检单位
管理办法 备案制 注册制
证书名称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 证明书 代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变更日期 15天 15天
变更申报部门 所在直属地 国家质检总局
异地报检备案 保留并沿用原来10位代码 原则上不予异地备案
报检地 无 进口:报关地、收货地
出口:报关地、产地
申报方式 允许电子申报,不允许
电子预录入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年度审核 每年3月31日前,提交
年审报告
报检委托书 须加盖双方公章
第五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
一、报检员资格的取得
二、报检员的义务
三、报检员的权利
四、报检员的管理
内容框架
第五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
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资格,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后,负责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
报检员必须服务于某一个报检单位而不能独立其外,是报检单位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的桥梁。
一、报检员资格的取得
报检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自理报检单位或代理报检单位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时指派的报检人员,须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报检员资格证,并在报检员资格证有效期内向其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证后持证上岗,方可从事报检业务。同时报检。“报检员资格证”与“报检员证”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报检员资格证与报检员证的比较
报 检 员 资 格 证 报 检 员 证
有效期 2年 2年
延长期 不得延期 期满之日前1个月可申请延长2年
遗 失 无 7天内登报声明,申请补办
变 更 无 持调入企业的证明文件
要求: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
(2)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有相关的英语水平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3)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国际贸易、运输、银行、保险、海关知识和商品学知识;
(4)具有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能严格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5)了解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熟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程序,能认真办理报检事项。
二、报检员的义务
(1)报检员负责本企业的进出口货物申请报检事宜;
(2)报检员有义务向本企业的领导传达并解释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及管理办法;
(3)报检员须依法按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履行登记或报检所必须的程序和手续,做到报检的期限和地点符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证单填写正确、详细,随附证单齐全;
(4)报检员有义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行抽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必要工作场所、辅助劳动以及交通工具等。配合检验检疫机构为实施检验检疫而进行的现场验(查)货、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负责传达和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和其他有关要求;
(5)报检员有义务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不得销售、使用。
(6)报检员在申请检验、检疫、鉴定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7)报检员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法规,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或变造检验检疫证(单);
(8)对于进境检疫物报检必须做到:经批准后提供隔离场所,办理检疫审批,配合检疫进程,了解检疫结果,适时做好除害处理,对不合格货物按检疫要求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退运、销毁等处理;
(9)对于出境检疫物报检必须做到: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掌握输入国家(地区)必要的检疫规定等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自检,提供有关产地检验资料,帮助检验检疫机构掌握产地疫情,了解检疫结果,领取证书;
(10)对于入境不合格货物,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情况,以便整理材料、证据对外索赔。对于出境货物要收集对方对货物的反馈(尤其是有异议的货物),以便总结经验或及时采取对策,解决纠纷;
(11)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须出示报检员证,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无证报检业务。
三、报检员的权利
(1)对于进境货物,报检员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如果由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报检员有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对于出境货物,报检员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报检,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交纳检验检疫费后,有权要求在不延误货物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而耽误装船结汇,报检人员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报检员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时,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检;
(4)报检员如有正当理由须撤消报检时,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撤消手续;
(5)报检员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和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保密;
(6)对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报检员有权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报检员的管理
(1)一般规定
①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报检人员的培训、资格考试、考核、发证、管理等工作;
②“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之日前1个月,报检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审核申请,同时提交审核申请书;
③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经审核不合格的,报检员应当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报检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其“报检员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且未通过培训考试的,不予延长其“报检员证”有效期。
④根据需要,对已取得报检员资格的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以便传达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新的规定、通告等事宜;
⑤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工作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同时交回“报检员证”,不能交回被终止的“报检员证”的,应当办理登报作废手续;
⑥“报检员证”如有遗失,应办理登报作废手续,并向原发证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办;
⑦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持调入企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调往异地从事报检业务的,应向调出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持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注销证明向调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换发新的报检员证;
⑧《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⑨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⑩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日常报检行为实施差错登记管理制度。
对报检员在从事出入境报检活动中有逃避检验检疫或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报检单位及其相关报检员的法律责任。
(2)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员的其他规定
①代理报检单位指派的报检员,只允许办理本代理报检单位所承揽的代理报检业务,不允许办理其他法人或组织的报检业务;
②代理报检单位指派的报检员,在检验检疫机构从事报检事项,属该代理报检单位的公务活动,对其行为负有一切法律责任;
③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如须撤销本代理报检单位已注册的报检员,应向原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书面注销手续,并交回被撤换人员的报检员证;
④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如有以下行为坚决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并注销其企业登记:
第一,违反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代理报检规定的;
第二,不向企业如实反映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借代理报检名义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的;
第三,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代理报检职责,被企业投诉经查实的;
第四,其他欺诈行为。
知识链接:吊销报检员证的情况
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其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
1. 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
3. 伪造、编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4. 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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