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增值税-3 课件(共24张PPT)- 《税法(第二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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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增值税-3 课件(共24张PPT)- 《税法(第二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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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第三章 增值税
3.5 一般计税方法
3.5.1 销项税额的计算
3.5.2 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3.5.3 应纳税额的计算
3.5.4 留抵税额的处理
章节目录
3.5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除按规定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以外,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将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计算出应纳税额。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或者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上式中的当期是指计税期间,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是决定当期应纳税额的两个基本方面和要素。
3.5.1 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时,按照销售额乘以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对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应税交易行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确认
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政策应用提示:
纳税人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2.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确认
(1)打折销售
销售中会发生不同形式的价格折扣或折让,符合税法规定要求的,可以按减去折扣或折让后的销售额计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如果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纳税人可以按价款减除折扣额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或者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分别注明的,纳税人不得按价款减除折扣额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应按价款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区分: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销售折扣是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的折扣优待,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例如,10天内付款折扣2%, 30天内全价付款等。销售折扣与折扣销售不同:第一,销售折扣的目的是鼓励购货方在信用期限内尽快付款,属于财务费用,折扣销售的目的是鼓励购买方增加购货数量。第二,销售折扣是先销售,然后视付款情况给予折扣;折扣销售是根据购买情况给予折扣,折扣与销售同时发生。
(2)销售额的冲减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数量,或者企业将商品销售后,由于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而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以及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售额。
对销售方而言,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对购买方而言,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征收增值税。
(4)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小知识: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后,在一定期限内,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该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资行为,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
法规运用案例:
甲商场为一般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视机100台,每台新电视机不含税销售价3500元, 每台旧电视机折价200元。另以还本销售方式销售洗衣机20台,每台1000元,分5年将货款返回购买方,销售当月发生还本支出200元。该商场上述业务的销项税额如何确定?
解析:
1.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视机,以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销项税额=100×3500×13%=45500(元)
2. 以还本销售方式销售洗衣机,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销项税额=20×1000×13%=2600(元)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应税销售行为相互结算,实现购销的一种方式。采用以物易物销售方式,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进金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双方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收取包装物押金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含销售啤酒、黄酒)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
“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时间或最长不超过1年,对收取的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区分:包装物租金与包装物押金不同,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计算销项税。包装物押金除有特殊规定外,逾期未退回才征税。
(6)提供贷款服务
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7)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 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情形与方法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①对于销售不征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由成本、利润构成: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全国统一平均成本利润率10%。
②对于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由成本、利润、消费税构成: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条例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法规运用案例:
某糕点厂为本厂职工特制一批糕点,作为春节福利发放。该批糕点未对外销售,制作成本5万元,如何确定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
解析:组成计税价格=5 0000×(1+10%)=55000(元)
销项税额=55000×13%=7150(元)
4. 按差额确定销售额的情形
“营改增”后,部分业务无法通过税款抵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因此,制度设计沿用了原营业税中通过差额计税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以避免因“营改增”造成纳税人税负增加。对于采用差额计税方式的情形,相应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法规运用案例:
某证券公司(一般纳税人)2021年第四季度转让债券,卖出价为100 000元(含增值税,下同),该债券是2020年9月购入的,买入价为60 000 元。该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前转让金融商品亏损15 000元。如何计算其应纳税额?
转让债券销售额=100 000-60 000-15 000=25 000(元)
应纳税额=25 000÷(1+6%)×6%=1 415.09(元)
要点提示: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成本不得扣除。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可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4)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8)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该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抵债不动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
纳税人按照上述(2)~(8)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按以下法定有效凭证进行扣除:
①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②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③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④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政策适用提示:由于已采用差额计税的方式对销售额进行了扣减,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实训:
下列行为在计算增值税时,应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的是( )。
A.转让金融商品 B.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C.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 D.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
答案:ABC
3.5.2 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概念,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会收取相应的销项税额,购进应税项目会支付相应的进项税。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法对于哪些进项税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做了严格的规定。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指纳税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①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纳税人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扣除方法。
第一类:直接按发票注明的税额扣除
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第二类:计算扣除
①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由于税法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为了扶持“三农”,同时鼓励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允许一般纳税人购入免税农产品时按买价和扣除率计算一笔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用公式表示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上式中的“买价”指购进农产品在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入除烟叶以外的农产品,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购买农产品支付的价款×扣除率
购入烟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烟叶支付的价款+烟叶税税额)×扣除率
(烟叶税具体计算方法见13.2)
要点提示:采用计算扣除法时应注意,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②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③加计扣除率的适用情形与方法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该规定旨在保持税率降低前的扣除力度,即2019年4月1日农产品税率从10%降低到9%以后,通过加计扣除1%保护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原有利益。
适用方法如下:
(1)分开核算。如果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其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2)领用时计算加计抵扣额。操作时分为两个环节,一是在购进农产品当期,所有纳税人按照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规定,凭票抵扣或计算抵扣。二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在生产领用农产品当期,根据领用的农产品加计1%抵扣进项税额。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规定扣除率(税率)抵扣税额÷扣除率(税率)×1%
法规运用案例:
2020年6月,某制糖厂(一般纳税人)购进甘蔗300吨,不含税单价0. 1万元/吨,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局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税额0. 9万元,已认证通过。当月该企业生产领用100吨用于糖的生产加工,同时其购进农产品兼用于其他货物服务(非13%税率),上述业务未单独核算。7月,该制糖厂购进甘蔗1000吨,不含税单价0. 1万元/吨,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9万元,已认证通过;8月该企业将7月份购买的甘蔗全部领用加工蔗糖。请回答:(1)该制糖厂6月能否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2)7月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确定?(3)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何时计算,金额是多少?
解析:
(1)该纳税人6月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未单独核算,因此,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2)该纳税人在7月购进时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9万元。(3)8月领用时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金额为1万元(9÷9%×1%)。
(4)支付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规定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①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②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5)购入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规定。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法规运用案例 1: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邀请客户李某来公司实地考察、商谈业务合作相关事宜,并为李某承担了来回路费,取得两张高铁车票,车票上注明了李某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该企业入账的两张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解析:该企业入账的两张客票尽管从内容上符合进项税抵扣的要求,但李某未与该企业建立合法用工关系,并非该企业的员工,因此,该笔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法规运用案例 2: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服务,按照公共交通服务的增值税政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该企业为消费者提供以单位为抬头的电子发票,票面税率栏为3%。购买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收到该种电子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如可以抵扣,如何确定可抵扣进项税金额?
解析:一般纳税人向网约车公司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并取得运输凭证,虽然运输凭证上未注明旅客个人身份信息,但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网约车公司通常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得出,相应地,取得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应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及金额的确定
(1)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情景导入: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台发电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10万元。该设备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生产,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生产,购入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吗?
①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含纳税人交际应酬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③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④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以及因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⑤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
(2)不得抵扣进项税金额的确定
实务中,纳税人通常在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后即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对于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又发生不得抵扣的情形,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不能准确确定该部分税额,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用销售额比例分配法、实际成本计算法、净值计算法进行计算。
①情形1适用销售额比例分配法
情形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因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销售额比例分配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②情形2适用实际成本计算法
情形2:除情形1以外的其他无法准确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资产类项目除外),按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③情形3适用净值计算法
情形3. 资产类项目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按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净值”,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3. 进项税额的冲减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5.3 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确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就可以得出实际应纳税额。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些影响应纳税额准确计算的重要规定,需要掌握。
1.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纳税人只要纳税义务发生,就应计算销项税额,掌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是正确计算缴纳当期增值税的重要前提。
情景导入:
某汽车租赁公司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5 0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60 000元,该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应在收到60 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还是应按月分摊确认应税收入?
(1)基本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②视同销售货物,除有特殊规定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③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结算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提供租赁服务采取 预收款方式的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的具体规定
法规运用案例:
甲商贸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3月20日收到货款,4月10日发货。如何确定该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解析: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以货物发出的当天为准,纳税发生时间为4月10日。2019年4月1日增值税基本义务税率由16%下调到13%,企业的销售收入应适用调整后的税率。
(3) 其他规定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上述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政策按下列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扣比例(5%或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5.4 留抵税额的处理
当期销项税额不足以弥补进项税额时,其差额为留抵税额。
1.结转抵扣。
当期销项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退还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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