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增值税-4 课件(共21张PPT)- 《税法(第二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第3章 增值税-4 课件(共21张PPT)- 《税法(第二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21张PPT)
税法
第三章 增值税
3.6 简易计税方法
3.6.1 应纳税额的计算
3.6.2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3.6.3 适用特殊征收率的情形
3.7 进口货物计税方法、进口服务扣缴计税方法
3.7.1 进口货物计税方法
3.7.2 扣缴计税方法
3.8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应纳税额的计算
3.8.1 不动产转让行为应纳税额与预缴税额的计算
3.8.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应纳税额与预缴税额的计算
3.8.3 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3.8.4 不动产经营租赁的增值税处理
章节目录
3.6.1 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除有特殊规定(具体内容见3.6.3)外,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具体内容见3.6.2),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6 简易计税方法
适用对象:
1.小规模纳税人
2.税法规定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法草案第十四条规定: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法规应用案例:
某餐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某月共取得餐饮收入总额51.5万元。如何计算该餐馆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解析: 不含税销售额=51.5÷(1+3%)=5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50×3%=1.5(万元)
情景导入:
甲公司是混凝土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包括预拌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石膏混凝土 混凝土预制件等。某月将自产沥青混凝土销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了增值税;另因生产的商品混凝土供不应求,从其他企业外购一部分商品混凝土,作为自产混凝土的补充销售给客户。对于这部分转销售的外购混凝土,甲公司同样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了增值税。甲公司上述业务处理正确吗?
1.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自产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7)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3.6.2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2. 销售下列服务和不动产,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
政策实训:
下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情形中,可选择按简易征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有:
A.甲建筑公司生产的黏土实心砖
B. 乙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抗癌药品
C. 丙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自产电力(县级)
D.丁建材公司销售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答案:BCD
解析:生产黏土实心砖不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选项A不正确。
(9)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0)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1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7)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8)销售或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3. 下列情形,暂按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
(1)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 下列情形,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
(1)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2)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3)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
政策应用提示: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实训:
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业务中,可选择按简易征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有:
A.收派服务
B.电影放映服务
C.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D.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答案:ABCD
3.6.3简易计税方式中可按销售差额计税的情形
1.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 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销售或经营租赁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2)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3)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4)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按照差额计税的。
(5)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计税的。
(6)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或者取得的不动产。
(8)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6.4 适用特殊征收率的情形
2. 减按2%计征增值税的情形
适用3%征收率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减按2%计征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应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该政策,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上述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情形,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具体政策提示: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政策实训1:
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某月出售使用过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等取得含税销售额56.5万元,企业会计人员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1.1万元,计算方法为:56.5÷(1+3%)×2%=1.1(万元)。该企业会计人员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方法正确吗?
解析:该笔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方法不正确。企业出售使用过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等不属于销售旧货,而是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应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56.5÷(1+13%)×13%=6.5(万元)
政策实训2:
某二手车经销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21年6月分别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和自然人王先生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分别为10.05万元和8.04万元,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解析:根据二手车经销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时,按0.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则该企业销售二手车应缴纳的税款为(10.05+8.04)/(1+0.5%)×0.5%=0.09万元
3.7.1 进口货物计税方法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上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征收关税的税基,其确定方法详见6.4。
法规运用案例:
甲商贸公司某月进口货物一批。该批货物在国外的买价4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共计20万元。该货物进口关税税率15%,增值税税率13%。应如何计算进口该批货物应纳增值税?
解析:关税完税价格=40+20=60(万元)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税额=60×(1+15%)×13%=8.97(万元)
3.7 进口货物计税方法、进口服务扣缴计税方法
3.7.2 扣缴计税方法
情景引入:瑞士甲公司为我国乙公司提供一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瑞士甲公司在我国没有设立经营机构,该笔咨询服务应纳增值税额如何计算?是否应由甲公司申报缴纳?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情景解析:由于瑞士甲公司在我国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应由购买方乙公司代扣代缴该笔税款。
代扣代缴增值税=106/(1+6%)×6%=6( 万元)
一般情形的不动产转让行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本节内容是针对一般情形不动产转让行为的税收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税收政策见3.8.2。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3.8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应纳税额的计算
3.8.1不动产转让行为应纳税额与预缴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3.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1)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①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②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①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适用的税收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②其他地区适用的税收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4.预缴税额的计算与纳税地点
自然人按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需预缴税款。除自然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后,回到机构所在地自行申报纳税。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不区分纳税人类型、不区分计税方法,只区分不动产来源是取得(非自建)还是自建两种情形进行预缴。
(1)非自建不动产:对于纳税人销售非自建的不动产,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或者缴纳)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自建不动产: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或者缴纳)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政策实训:
某纳税人(非自然人)2021年6月30日转让其2015年购买的位于外省某市区的写字楼一层,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含税,下同)。纳税人2015年购买时的价格为700万元,保留了所有合法有效凭证。如果该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应分别预缴多少税款?如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又应该如何预缴税款?
解析:预缴税款时,不需要区分纳税人性质,也不需要区分房产取得的时间是“营改增”之前还是之后,只需要判断所销售的不动产是自建的不动产,还是购入的不动产。该例中纳税人转让的不动产为 2015年外购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300÷(1+5%)×5%=14.29万元。
1.销售额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按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以外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其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3.8.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应纳税额与预缴税额的计算
2.预缴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上式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3.进项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遵循机构所在地纳税的基本原则,辅之以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机制。对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实行先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实行预缴,然后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 征管模式。对于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该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3.8.3 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提供道路通行服务除外)适用下列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所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需要预缴税款,直接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对于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但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可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3.8.4不动产经营租赁的增值税处理
1.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 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个人出租住房除外),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单位和个人(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含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预缴税款的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综合案例3-1: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13%增值税税率,2021年6月该企业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同时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65万元(含增值税价格,与销售货物不能分别核算)。
(2)销售乙产品,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2.6万元。
(3)将自产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项目,成本价为20万元,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该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10%。
(4)销售2016年10月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每辆不含税销售额1万元。
(5)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货款金额60万元、税额7.8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54万元。
(6)从农产品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一批,作为生产货物的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为30万元,税额为0.9万元,企业已做加计扣除处理;同时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不含增值税),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45万元。本月末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7)当月租入商用楼房一层,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5.22万元。该楼房的1/3用于工会的集体福利项目,其余为企业管理部门使用。
计算该企业当月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析:
(1)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80×13%+5.65÷(1+13%)×13%=11.05(万元)
(2)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22.6÷(1+13%)×13%=2.6(万元)
(3)自产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20×(1+10%)×13%=2.86(万元)
(4)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销项税额=1×13%×5=0.65(万元)
(5)合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7.8+0.54+(30×10%+0.45)×(1-20%)+5.22=17.01(万元)
(6)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1.05+2.6+2.86+0.65-17.01=0.15(万元)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