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增值税-5 课件(共28张PPT)- 《税法(第二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第3章 增值税-5 课件(共28张PPT)- 《税法(第二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28张PPT)
税法
第三章 增值税
3.9 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的增值税政策
3.9.1 出口行为适用的三种增值税政策
3.9.2 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3.9.3 增值税出口免税政策
3.9.4 增值税出口征税政策
3.10 税收优惠
3.10.1 货物的免税
3.10.2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免税
3.10.3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3.11 征收管理
3.11.1 纳税时限和纳税地点
3.11.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章节目录
跨境交易涉及各国征税权的协调问题。为保持增值税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中性,防止各国财政收入流失,将增值税征税权赋予给最终消费国是国际公认的解决征税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出口退税、进口征税都是贯彻这一目的地(或消费地)原则的基本措施,有利于解决增值税制度在跨境贸易中不协调的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税收不确定性、增值税重复征税或者双重不征税问题。
3.9 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的增值税政策
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和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实行零税率。零税率的基本含义是课税对象应纳增值税为零,即不含增值税,对于出口货物或者发生跨境应税行为而言,理论上可以通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同时退还以前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实现零税率。但在实践中,出口退税政策是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针对出口货物、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不同情况,在遵循“征多少、退多少”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了不同的出口增值税政策。
目前,我国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的增值税政策分为以下三类:
1.出口免税并退税,又称出口退(免)税,指对出口行为在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2.出口免税不退税,又称出口免税,指对出口行为在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但由于应税行为在出口前生产、销售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其本身不含税,也无须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又称出口征税,指对出口行为在出口销售环节视同内销环节征税;对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也不退还。如基于宏观调控的考虑,对某些“两高一资”产品实施不予退(免)税的出口税收政策。
3.9.1 出口行为适用的三种增值税政策
情景导入:
甲航空食品供应公司,将生产的航空食品在首都机场销售给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用于北京-瑞典航线,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3.9.2 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1.适用范围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
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并销售给上述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3)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4)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零税率的服务及无形资产(具体内容见3.4.3)。
根据不同的适用主体,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实行“免、抵、退”和“免、退”税两种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免、抵、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先抵减内销货物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免、抵、退”税办法主要适用于生产企业以及外贸企业视同生产企业出口的情形。具体适用范围为:
①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与视同自产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免、退”税办法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免、退”税办法即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免、退”税办法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出口,具体适用范围为:
①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
2.退(免)税政策实施的两种办法
(1)基本规定
出口货物:除有专门规定的以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出口服务和无形资产:出口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2)特殊规定
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3.出口退税率
政策应用提示: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服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外贸企业出口货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方应将原材料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3)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
4. 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法的基本逻辑是出口销售环节免税,以前环节应退还的进项税可以先抵减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还。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公式一)
其中,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公式二)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是指超过退税率部分对应的进项税,由于用于出口货物生产的原材料等成本难以核算,规定以当期货物离岸价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出不得抵扣的税额。
第二步: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是按退税率计算出的可以退税的最大额度。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公式三)
第三步:确定当期应退税额
将第一步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与第二步计算的退税最大额度即免抵退税额进行比较,二者较小数为应退税额。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第四步:计算当期免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5.增值税退(免)税计算
政策应用提示:
1.如果退税率与征税率一致,无需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 如果当期有进料加工免税购进的原材料,公式二需减去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公式三需减去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政策实训:
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税率13%,退税税率11%,2021年5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如何计算企业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解析:
①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3%-11%)=4(万元)
②当期应纳税额=100×13%-(26-4)-3=13-22-3=-12(万元)
③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1%=22(万元)
④当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12(万元)
⑤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2-12=10(万元)
政策实训: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税率13%,退税率11%。2021年9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当月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如何计算企业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①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100×(13%-11%)=2(万元)
②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3%-11%)-2=4-2=2(万元)
③当期应纳税额=100×13%-(26-2)-6=13-24-6=-17(万元)
④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税率=100×11%=11(万元)
⑤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1%-11=11(万元)
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1(万元)
⑦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该企业免抵税额=11-11=0
⑧9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万元(17-11)。
(2)“免、退”税的计算
“免、退”税方法的基本逻辑是出口销售环节免税,以前环节的进项税额中按退税率计算的部分直接退还。
①外贸企业出口一般货物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货物,按以下方法计算应退税额。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②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方应将原材料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政策实训:
某进出口公司2021年6月出口一批桑蚕丝面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 000元,税额13000元;另购进牛仔布委托乙企业加工成服装出口,购买牛仔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 000元,税额6500;受托方收取加工费10000元(不含税),并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费用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面料及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3%。如何确定外贸企业当期应退增值税税额?
出口桑蚕丝面料应退税额=100 000×13%=13000(元)
出口委托加工服装应退税额=(50 000+10000)×13%=7 800(元)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油、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3.9.3 增值税出口免税政策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除适用征税政策的情形(见3.9.4)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和劳务
政策适用提示: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
政策实训:
下列货物中,适用增值税出口免税政策的有( )。
A.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B.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C.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D. 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答案:ABCD
3. 纳税人提供的免征增值税的跨境应税行为(详见教材)
1. 适用出口征税政策的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按规定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的出口服务和无形资产。
2. 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率)×征收率
3.9.4 增值税出口征税政策
1.法定免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类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10 税收优惠
3.10.1 货物的免税
2. 特定免税
(1)免征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2)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3)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3. 其他规定的免税项目。
政策实训:
下列货物中,免征增值税的有( )。
A. 企业销售的使用过的物品
B.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C. 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
D.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答案:BCD
情景导入:
婚姻介绍服务是否免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是否免税?将房产无偿赠送给配偶是否免税?居民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收入是否免税?
3.10.2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免税(“营改增”项目的免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5)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6)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①国家助学贷款;②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17)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18)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19)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①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内地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③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⑤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个人转让著作权。
(1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0)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①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也属于银行联行往来业务。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④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⑤其他情形:包括同业存款、同业借款、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等。
(2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2)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24)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5)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6)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29)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0)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31)其他规定免税项目。
政策实训:
下列服务中,免征增值税的有( )。
A.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B. 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C.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
D.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
答案:ABCD
1.按缴纳税额的一定比例退税
纳税人销售自产综合利用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包括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3.10.3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 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退税
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随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法规运用案例:
某石化公司下属分公司将开采的高含硫天然气脱硫后生产硫磺,该硫磺的生产符合《目录》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申请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50%的优惠政策,达到了较好的节税效应。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法规运用案例:
某管道运输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1年9月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500万元,发生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18万元,如何计算当月即征即退的增值税?
解析:(500×9%-18)-500×3%=12(万元)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限额退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1.计税期间与缴款期限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3.11 征收管理
3.11.1 纳税时限和纳税地点
2. 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法规运用案例:
北京某大型连锁经营企业,随着业务发展,开设了十几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分别位于北京市各区县内,这些分支机构发生属地业务后,要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免税备案、发票申领等日常税务工作也需分别到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随着分支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为完成各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复核和申报工作,该企业资金和人力的投入不断增加。因此,该企业提出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申请。北京市税务局接到该企业的申请后,经核实审批,同意该企业可以实行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
解析: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各分支机构独立申报增值税,不仅管理成本增加,还可能面临税负不均的问题。在总分机构经营模式下,通常由各地分支机构负责业务的推广、开展和运营,由总机构承担日常采购和管理职能。如果总分机构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一方面因为分支机构产生主要的业务收入,但是没有与之匹配的进项税额,可能需要缴纳大量增值税;另一方面,总机构存在不少进项税额,但由于总机构不直接产生收入,销项税额较少,导致进项税额无法充分抵扣。增值税税款的缴纳和进项留抵税额的浪费,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企业的经营现金流,可能影响企业的业务发展和规模扩张。
在实务中,除了统一连锁经营外,还存在自愿连锁、特许连锁等情形。自愿连锁情形下,各连锁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其资产所有权不归属于总部;特许连锁情形下,连锁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等。该两种连锁模式下,由于连锁门店与总部均不构成总分支机构关系,因此不能提出汇总纳税的申请,应当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法规运用案例:
2021年北京市某公司营销人员在外省A市长期包租客房,在未办理任何外出经营手续的情况下,在A市经销该公司生产的商品。A市税务部门经过详细查证核实,按税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流程,送达补缴税款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补缴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2. 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3. 开具范围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除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3)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11.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