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主要入境货物的报检 课件(共55张PPT)《外贸报检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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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主要入境货物的报检 课件(共55张PPT)《外贸报检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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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5张PPT)
第四章
主要入境货物的报检
本章学习目标和技能要求
学习目标:了解我国各种入境货物报检的基本内容,掌握入境货物报检工作及应注意的相关事项。
技能要求:能正确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学会处理各类入境货物的报检事务 。
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
一、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
二、入境动物产品的报检
三、入境水生动物的报检
四、入境水产品的报检
五、入境动物生物制品的报检
内容框架
一、入境动物的报检
入境动物的报检范围
入境“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其中大、中动物包括黄牛、水牛、牦牛、犀牛、马、骡、驴、象、斑马、猪、绵羊、山羊、羚羊、鹿、狮、虎、豹、猴、豺、狼、貉、河马、海豚、海豹、海狮、平胸鸟(包括鸵鸟,鸸鹋和美洲驼)等动物;小动物包括犬、猫、兔、貂、狐狸、獾、水獭、海狸鼠、鼬、实验用鼠、鸡、鸭、鹅、火鸡、鹤、雉鸡、鸽、各种鸟类动物;水生动物和两栖爬行动物包括鱼(包括种苗)、虾、蟹、贝、海参、海胆、沙蚕、海豆芽、酸酱贝、蛙、鳖、龟、蛇、蜥蜴以及珊瑚类等。进境演艺动物特指入境用于表演、展览、竞技,而后需要复出境的动物。进境伴侣动物特指由旅客携带入境的伴侣犬、猫。
一、入境动物的报检
入境动物的报检程序
检疫审批
(进境或过境)
海外预检
报 检
现场检验检疫
隔 离 检 疫
合 格
不 合 格
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出 具 动 物卫 生 证 书
扑杀、销毁
放 行
一、入境动物的报检
入境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分批进口的还须提供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销;
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单、产地证等;
输入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审批证明。
一、入境动物的报检
国家禁止入境的动物
鸡、鸭、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大白鼠、小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晰蜴、鳄、蚯蚓、蜗牛、鱼、虾、蟹、猴、穿山甲、猞猁、蜜蜂、蚕等。
二、入境动物产品的报检
入境动物产品的报检范围
食用性动物产品
非食用性动物产品
其他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动物性饲料产品
二、入境动物产品的报检
入境动物产品的报检程序
报检前的审批
报检过程
现场检疫
采样与实验室检验
签订外贸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
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
准许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外
贸合同。
1、约定检疫时间
2、经现场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
货物通关单,将货物运至指定存放
地点。
3、该批货物未经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检疫,不得加工、使用、销售。
1、对进口动物性粉状产品,口岸检验
检疫官员应逐仓进行检查
2、对入境内脏类及制品、奶制品、动
物水产品软体及无脊椎动物的检查
1、皮张类。
2、毛、绒、羽类。
3、内脏类。
4、角、骨、蹄、甲类。
5、动物性水产品、软体及无脊椎动物、
甲壳动物。
6、油脂类。
7、奶及奶制品。
8、蛋及蛋制品。
9、动物性粉类。
10、其他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入境动物产品的报检
入境动物产品报检时应提供的有关单证
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以及产地证书的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分批进口的还须提供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销;
向我国输出动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证及标识、企业印章及标识的复印件;
国内生产加工储存输入动物产品企业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管理机关允许入境证明书(副本;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报检时还须提供由商务部下属外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15个国家)的检疫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
输入国家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入境动物产品还须持特许审批单报检。
二、入境动物产品的报检
入境水生动物的报检
报检范围
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
包装和运输材料要求
二、入境动物产品的报检
入境水产品的报检
入境水产品的范围
入境水产品检验检疫
二、入境动物产品的报检
入境动物生物制品的报检
报检范围。主要包括动物血清、疫苗、诊断液等。
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报检与查验 。
第二节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
一、入境种子、苗木的报检
二、入境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的报检
三、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报检
四、入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五、入境其他植物产品的报检
内容框架
一、入境种子、苗木的报检
入境种子、苗木的检疫审批
提出申请
填写检疫审批
申请书 和检疫
审批单
审批机构审批
审批单证的发
放和废止
审批单的更改
与重新办理
一、入境种子、苗木的报检
入境种子、苗木的报检要求
入境种子、苗木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须调往货物目的地检验检疫的,还应提供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准许调入函。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15个国家)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证明。
二、入境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的报检
检疫审批
报检要求
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
合同、发票、提单(外贸单据)。
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
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产地证等。
三、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报检
报检范围
入境应法定检验的粮食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饲料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
检疫审批
报检程序及应提供的证单
四、入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检疫审批
对于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入境转基因产品的审批
对于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目录以外的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的审批
对于供展览用的入境转基因产品的审批
四、入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报检要求
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转基因产品入境许可申请和报检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如属需标识管理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五、入境其他植物产品的报检
入境原木的报检
入境干果原糖土产的报检
入境植物油类及植物性饲料的报检
第三节 入境食品的报检
一、入境食品的报检范围
二、入境食品的报检程序
三、办理进口食品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四、办理进口食品的换证程序
内容框架
第三节 入境食品的报检
入境食品的报检范围
入境食品的报检程序
进口食品前应当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卫生部审批合格后方准进口。
第三节 入境食品的报检
办理进口食品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
进口食品原产地证书;
预包装食品应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输出国使用的农药、化肥、除草剂、熏蒸剂及生产食品的原料、添加剂、加工方法等有关资料及标准。
第三节 入境食品的报检
办理进口食品的换证程序
进口食品经营企业(指进口食品的批发、零售商)在批发、零售进口食品时应持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二)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时,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应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正本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
(三)申请换证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合同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一栏中注明需换领证书的份数。
第四节 入境化妆品的报检
一、入境化妆品报检的范围
二、入境化妆品的报检要求
三、入境化妆品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内容框架
第四节 入境化妆品的报检
入境化妆品报检的范围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
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要求检验的。
第四节 入境化妆品的报检
入境化妆品的报检要求
进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后方可报检;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
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到本地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检验后续管理
第四节 入境化妆品的报检
入境化妆品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
报检时还应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变迁审核受理证明。
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化妆品,有关进口商必须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
第五节 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
一、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
二、强制性认证的民用机电商品
三、入境旧机电产品的报检
四、入境电池产品的报检
内容框架
第五节 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
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
强制性认证的民用机电商品
入境旧机电产品的报检
报检范围
报检程序
第五节 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
入境电池产品的报检
入境电池产品的备案和汞含量检测
入境电池产品的检验
第六节 入境木质包装的报检
一、入境木质包装的报检范围
二、入境木质包装的报检程序
三、入境木质包装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内容框架
第六节 入境木质包装的报检
入境木质包装的报检范围
输入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属于法定检验的木质包装。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衬木等。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除外 。
第六节 入境木质包装的报检
入境木质包装的报检程序
入境木质包装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美国、日本输往中国的货物,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
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第六节 入境木质包装的报检
入境木质包装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韩国输往中国的货物,应避免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
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的,需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按有关规定向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须提交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第六节 入境木质包装的报检
入境木质包装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欧盟输往中国的货物,入境报检时应提供以下证书和声明:
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报检人应提供由欧盟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无木质包装的货物,报检人应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来自其他国家应实施检疫的货物的木质包装,在报检时应提供我国要求提供的证单,如植物检疫证书或热处理证书等。
第七节 入境展览品的报检
一、入境展览品的报检范围
二、入境展览品的报检要求
三、入境展览品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内容框架
第七节 入境展览品的报检
入境展览品的报检范围
参加国际展览的入境展览品以及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均应实施检验检疫。这些展览品主要包括:
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的货物、物品;
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
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等。
第七节 入境展览品的报检
入境展览品的报检要求
入境前的报检工作
展览中的工作
展览后的工作
入境展览品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等有关证单。
来自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的展览物品入境时,报检人须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证书或声明。
入境展览物为旧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办理相关证明。
第八节 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报检
一、入境运输工具的报检
二、入境集装箱的报检
三、卫生除害处理
内容框架
第八节 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报检
入境运输工具的报检
报检范围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入境的车辆、入境供拆船用废旧船舶;
装载入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等。
检验检疫
入境船舶的检验检疫
入境航空器的检验检疫
入境列车检验检疫
入境汽车及其他车辆的卫生检疫
第八节 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报检
入境集装箱的报检
报检范围
所有入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铺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
第八节 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报检
报检程序
入境集装箱报检时应填写《入境集装箱报检单》。
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
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指运地结关的集装箱,检查集装箱外表(必要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办理调离和签封手续,到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
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入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过境集装箱经查验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发现被污染或危险性病虫害的,应作卫生除害处理或不准过境。
第八节 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报检
检验检疫要求及检验方法
集装箱检疫要求
集装箱检验方法
卫生除害处理
第九节 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
快件检验检疫
一、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申报
二、携带伴侣动物的报检
三、邮寄物检验检疫
四、快件检验检疫
内容框架
第九节 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
快件检验检疫
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申报
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的范围及地点的规定
入境人员携带规定物品,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未经申报和检疫的,禁止入境或者出境 。
旅客携带物检疫审批的规定
携带用于人体的特殊物品入境的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的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禁止携带入境物的
第九节 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
快件检验检疫
旅客携带物检疫程序
旅客携带物检疫处理方式
卫生除害处理
退回或销毁处理
其他
第九节 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
快件检验检疫
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
携带特殊物品入境申报时
携带骸骨或骨灰报检的
携带或托运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入境申报的
携带应当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必须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入境的
第九节 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
快件检验检疫
携带伴侣动物的报检
检验检疫程序
申报时需提交的证单
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狂犬病免疫证。
第九节 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
快件检验检疫
邮寄物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的范围
审批手续
入境邮寄物检疫
第九节 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
快件检验检疫
快件检验检疫
入境快件检疫范围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
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第九节 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
快件检验检疫
入境快件报检要求
快件运营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
具备条件的快件运营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申请办理报检;
快件运营人通过企业内部网络系统扫描的发票、装箱单、包装材料申明等文件视为有效;但输出国(或地区)官方证书,以证书原件为准。
第九节 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
快件检验检疫
入境快件的申报流程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利用计算机审核系统或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审核快件运营人在运输工具到达前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或人工方式提供给检验检疫部门的快件总清单,完成审单工作,并反馈相应的指令给快件运营人。
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快件运营人、收货人或代理人把应施检快件凭分运单按照报检规定,通过电子报检方式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第九节 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
快件检验检疫
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提供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属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其他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有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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