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房产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课件(共41张PPT)- 《税法(第二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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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房产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课件(共41张PPT)- 《税法(第二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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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第10章 房产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10.1 房产税
特点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税基、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1. 对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征收。
房产税条例通过征税范围的规定将农村排除在外,通过免税规定又排除了居民的非营业用房产,对居民房产征税也是下一步房地产税立法要改革的重点内容。
2. 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两种不同征税办法。
对房产经营自用等情形,按房产的计税余值征税;房产用于出租的,按租金收入征税。
10.1.1 特点
1. 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具体情形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10.1.2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2. 征税范围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主要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
10.1.2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1. 按计税余值计征的方法
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的税率
(1)房产原值的范围
房产原值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核算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另外,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需要并入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
(2)地下建筑原值的确定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规定计征房产税。
第二,自用的独立地下建筑,指地上没有任何建筑物,只有地下建筑物,根据地下建筑的用途,按一定比例确定房产原值:
①如果地下建筑是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②如果地下建筑用于商业和其他用途,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10.1.3 税基、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 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方法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适用税率为12%。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10.1.3 税基、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0.1.4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2.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缴纳方式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具体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购置 房产 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建设房屋 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出租、出借房产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特殊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 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10.2 契税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契税是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1.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一般情形
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指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组织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指从一级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再转让出去,属于土地交易的二级市场。转让的形式包括出售、赠与、互换。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 房屋权属的转移:包括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4)其他情形: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法征收契税。
例如,纳税人甲作为债权人承受某债务人抵偿债务的一套住房,甲所在省规定契税税率3%,甲应按抵债合同(协议)确定的成交价格,按3%税率申报缴纳契税。
10.2.1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政策应用提示: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因为以自有的房地产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产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使用人未发生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也不办理契税手续。
为支持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分立、破产以及资产划转等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2.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1. 计税依据
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具体包括成交价格、交换差额、核定价格三类。
(1)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交换差额: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计税依据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核定价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以划转、奖励等其他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10.2.2 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 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法规运用案例
居民甲有两套住房,将其中一套出售给居民乙,成交价格为1 2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将另一套三居室与居民丙交换成两套居室,并支付给丙换房差价款300万元。当地契税的税率为3%。应如何计算缴纳契税
解析:(1)甲将住房出售给乙,按成交价计税,由买方乙缴纳。
  乙应缴纳的契税=1 200×3%=36 (万元)
(2)甲与丙互换房屋,甲支付差价款,应按差价计税,由甲缴纳。
  甲应缴纳的契税=300×3%=9 (万元)
在上述交易中,丙不需要缴纳契税。
10.2.2 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法定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10.2.3 税收优惠
2.授权国务院减免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减免税的情形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10.2.3 税收优惠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10.2.4 征收管理
10.3 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税率
税基
应纳税额的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又可分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10.3.1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2. 征税范围
(1)基本规定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征收。
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②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10.3.1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2)是否应税的界定
在我国境内有无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是界定相关行为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尺度。
①房地产的继承。指法定继承,由于这种行为虽然发生了房地产的权属变更,但作为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原所有人(即被继承人)并没有因为权属变更而取得任何收入,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②房地产的赠与。房地产的赠与是指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交给其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符合下列条件的 “赠与”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第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第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
房地产的赠与虽发生了房地产的权属变更,但赠与人并没有因为权属的转让而取得任何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0.3.1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③房地产的出租。出租人虽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④房地产的抵押。由于房产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占有而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应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⑤房地产的交换。指一方以房地产与另一方的房地产进行交换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按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10.3.1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⑥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⑦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⑧房地产的重新评估。主要指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使其升值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房地产虽然有增值,但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0.3.1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3)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
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③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④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10.3.1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0.3.2 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以增值率为划分依据,增值率即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按增值率大小将税率划分为四级,最低30%,最高60%,体现了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这一立法宗旨。
级次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50%以下(含50%) 30% 0
2 超过50% -100%(含100%) 40% 5%
3 超过100%-200%(含200%) 50% 15%
4 200%以上 60% 35%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10.3.3.1应税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应税收入的范围覆盖了取得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各种形式的对价。
如果转让方取得实物收入,要按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
取得无形资产收入,要进行专门的评估,按价值折算成货币收入。
10.3.3 税基
10.3.3.2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是指税法规定的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从应税收入中减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
计征土地增值税的交易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纳税人将未建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出售,即直接卖地;
二是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造商品房销售,该类型是土增税征收的主要情形,比如万科、龙湖等房地产公司,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三是出售旧房及建筑物,比如公司将使用过的办公楼出售。
不同类型的交易扣除项目也不同。
10.3.3 税基
10.3.3.2 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是指税法规定的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从应税收入中减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
计征土地增值税的交易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纳税人将未建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出售,即直接卖地;
二是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造商品房销售,该类型是土增税征收的主要情形,比如万科、龙湖等房地产公司,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三是出售旧房及建筑物,比如公司将使用过的办公楼出售。
不同类型的交易扣除项目也不同。
10.3.3 税基
一、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商品房准予扣除的项目及金额确定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即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
3.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是指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指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
数扣除。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10.3.3 税基
(三)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即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根据利息费用是否可以单独扣除区分两种扣除方法。
10.3.3 税基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可以单独扣除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利息支出 +(第1项+第2项)× 5%以内
注意:
(1)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3)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10.3.3 税基
2、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不能单独扣除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即:(第1项+第2项)×10%以内
10.3.3 税基
(四)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
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印花税不再单独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印花税。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环节缴纳的契税,由于已经包含在旧房及建
筑物的评估价格之中,因此,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
扣除。
10.3.3 税基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即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与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即:(第1项+第2项)×20%
10.3.3 税基
二、转让旧房的,准予扣除的项目: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计算时不允许扣除)
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但是,对纳税人因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所发生的评估费用,则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10.3.3 税基
土地增值税适用超率累进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分为四步:
1. 归集并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2. 计算税基—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3. 确定税率—先计算出增值率,再按增值率找对应的适用税率
增值率即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比值,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4. 计算税额—用增值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分为定义法和速算法
(1)定义法:根据税率表,分别计算出每一级的税额,然后各级税额相加。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由于分步计算比较烦琐,实际工作中一般采用速算法计算。
(2)速算法:以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得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0.3.4 应纳税额的计算
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大,实践中采用以预征为主,符合条件的项目再进行清算的征管办法。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10.3.5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收入的确定: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10.3.5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扣除项目的特殊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3)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5)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6)拆迁安置费的扣除
10.3.5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10.3.5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1.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0.3.6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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