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 课件(共27张PPT)- 《中国税制》同步教学(东北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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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 课件(共27张PPT)- 《中国税制》同步教学(东北财大)

资源简介

(共27张PPT)
中国税制
目录
CONTENT
01
03
02
第一章 税收导论
第二章 增值税
第三章 消费税
04
第四章 关税
05
07
06
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
08
09
第八章 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
第九章 其他税种
第八章 
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
第一节
CHAPTER ONE
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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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它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一般认为征收资源税主要依据的是受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从受益角度考虑,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者因开采国有资源而得益,有责任向所有者支付地租;
从公平角度来看,条件公平是有效竞争的前提,资源级差收入的存在影响资源开采者利润的真实性,故级差收入以归政府支配为宜;
从效率角度分析,稀缺资源应由社会净效率高的企业来开采,对资源开采中出现的掠夺和浪费行为,国家有权采取经济手段促其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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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的,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单位和个人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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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与税率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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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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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1.销售额的基本规定
2.运杂费用的扣减
3.原矿销售额与选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1
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1)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2
视同销售的情形
(1)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选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选矿销售;
(3)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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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实行从价定率方式征收资源税的,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A
(二)从量定额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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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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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二)地方依据实际情况减征或免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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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节
CHAPTER TWO
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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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概述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我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属于调节型税种
(二)是排污收费改革的成果
(三)属于综合型环境税
(四)属于直接排放税
(五)属于地方税
(六)征税管理体现多部门协作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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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税目与税率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PART 1
纳税义务人
环境保护税税目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类。
应税噪声污染目前只包括工业噪声。
PART 2
税目
境保护税采用定额税率,其中,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规定了幅度定额税率,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PART 3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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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确定的基本方法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
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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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确定的基本方法
3.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
工业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每月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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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二)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的确定方法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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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计算公式为: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二)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固体废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其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适用税额
(四)噪声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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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一)暂免征税项目
(二)减征税额项目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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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一)征管方式
环境保护税采用“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方式。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染物监测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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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二)数据传递和比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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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三)复核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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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四)纳税时间
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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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五)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应税噪声产生地。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谢谢聆听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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