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 课件(共41张PPT)- 《中国税制》同步教学(东北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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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 课件(共41张PPT)- 《中国税制》同步教学(东北财大)

资源简介

(共41张PPT)
国家级线上一流课程配套教材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中国税制
薛 钢 主 编
目录
CONTENT
01
03
02
第一章 税收导论
第二章 增值税
第三章 消费税
04
第四章 关税
05
07
06
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
08
09
第八章 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
第九章 其他税种
第七章 个人
所得税
第一节
CHAPTER ONE
个人所得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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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税,它于1799年诞生于英国。由于个人所得税同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等多重功能,因而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正式征收始于改革开放之后,由于当时我国居民收入普遍较低,个人所得税实际上仅适用于外籍个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为适应社会发展状况,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多次修改,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来第7次改革,被舆论称为是一次根本性变革。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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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特点

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
02
01
费用扣除办法具有多样性
03
采取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04
第二节
CHAPTER TWO
征税范围、纳税人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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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居民个人取得的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的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下列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
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经营所得
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
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征税范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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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A
(一)居民个人
B
(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不符合居民个人判定标准(条件)的纳税义务人,非居民个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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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判断所得来源地,是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对于居民纳税义务人,因为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因此,判断其所得来源地,相对来说不是非常重要。但是,对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由于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因此,判断其所得来源地,就显得十分重要。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应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要遵循方便税务机关实行有效征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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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
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居民个人每一纳税年度内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其他所得适用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
第三节
CHAPTER THREE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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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标准是纳税人各项所得的货币金额。除现金外,纳税人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所取得实物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除特殊项目外,一般是指个人的应税收入减去必要成本或费用后的余额。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是依法计征所得税的基础和前提。
个人收入或所得在未计算征税之前属于“毛收入”。这是因为个人在取得收入或所得过程中,需支付一些必要的成本或费用。从世界各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践来看,一般都允许纳税人从其收入或所得总额中扣除必要的费用,仅就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征税。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各自的扣除项目、扣除标准及方法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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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收入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有三种:
一是按年计征,如经营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
二是按月计征,如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三是按次计征,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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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和费用减除标准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年收入额减除费用60 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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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04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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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第四节
CHAPTER FOUR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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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全额计入收入额;而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为实际取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80%;此外,稿酬所得的收入额
在扣除20%费用基础上,再减按70%计算,即稿酬所得的收入额为实际取得稿酬收入的56%。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每一级数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级数的适用税率)=∑[每一级数的(全年收入额-60 000元-专项扣除-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其他扣除)×对应级数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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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居民个人的全年综合所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所以,计算比较烦琐。运用速算扣除数计算法,可以简化计算过程。借助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为: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额-60 000元-专项扣除-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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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这些项目的所得同样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的规定。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表7-1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因此,非居民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这些所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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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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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即除特殊规定外,每次收入额直接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上述的每次收入,是指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税率
(一)
一般规定
自2008年10月9日起,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二)
特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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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一)
一般规定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
(二)
特殊规定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
(2)每次(月)收入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三)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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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一般规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转让财产的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中允许减除的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
(2)建筑物。
(3)土地使用权。
(4)机器设备、车船。
(5)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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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偶然所得以个人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除有特殊情况规定外,每次收入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第五节
CHAPTER FIVE
应纳税额计算中
特殊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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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规定
二、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规定
三、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四、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的征税问题
五、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六、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七、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八、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的征税方法
九、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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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十一、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十二、企业为个人购房或其他财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十三、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十四、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十五、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十六、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十七、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十八、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十九、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二十、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第六节
CHAPTER SIX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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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若干规定等,都对个人所得项目给予了减税、免税的优惠,主要有:
1
2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第七节
CHAPTER SEVEN
境外所得的税款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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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征税时,会存在其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缴税的实际情况。基于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应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我国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对该所得在境外已纳税额采取了分不同情况从应征税额中予以扣除的做法。
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对这条规定需要解释的是:
(1)税法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
(3)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八节
CHAPTER EIGHT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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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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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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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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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

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金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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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

(一)扣缴义务人和应税所得的范围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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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

(二)不同项目所得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率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的,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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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

(二)不同项目所得扣缴方法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 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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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
(一)纳税调整
税务机关依照前述规定情形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依法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二)补税及加征利息
谢谢聆听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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