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其他税种 课件(共86张PPT)- 《中国税制》同步教学(东北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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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其他税种 课件(共86张PPT)- 《中国税制》同步教学(东北财大)

资源简介

(共86张PPT)
国家级线上一流课程配套教材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中国税制
薛 钢 主 编
目录
CONTENT
01
03
02
第一章 税收导论
第二章 增值税
第三章 消费税
04
第四章 关税
05
07
06
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
08
09
第八章 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
第九章 其他税种
第九章 
其他税种
第一节
CHAPTER ONE
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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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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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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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除特殊规定外,即: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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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此外,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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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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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应发生税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减免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即随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同时退库。
(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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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
(4)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返)还。
(5)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6)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7)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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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二)征收管理
纳税
环节
1
纳税
地点
2
纳税
期限
3
纳税
申报
4
第二节
CHAPTER TWO
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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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中,房屋是指有屋面和护围结构,能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而那些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酒窖菜窖、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等,不属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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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
(二)征税范围
(1)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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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
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一种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税率为1.2%;另一种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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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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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与之相适应的应纳税额计算也分为两种:一是从价计征的计算;二是从租计征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其中,房产原值是“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减除一定比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10%~30%的减除比例;计征的适用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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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是根据国家政策需要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制定的。由于房产税属地方税,因此,给予地方一定的减免权限,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处理问题。
目前,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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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6)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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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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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地一般规定按季或按半年预征,按季度或半年缴纳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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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三)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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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四)纳税申报
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纳税义务人应根据税法要求,将现有房屋的坐落地点、结构面积、原值、出租收入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纳税。如果纳税人住址发生变更、产权发生转移,以及出现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等情况,而引起房产原值发生变化或者是租金收入变化的,都要按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以便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的房产变动情况。
第三节
CHAPTER THREE
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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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镇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单位和个人对占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仅有利于促进土地的合理、节约使用,还可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鼓励公平竞争。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将土地的级差收入纳入国家财政,有利于理顺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分配关系,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地方税,它的税收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一项稳定来源,并且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所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征,涉及面广,收入较多,这为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实行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体制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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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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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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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确认: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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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1.5元~30元;
(2)中等城市1.2元~24元;
(3)小城市0.9元~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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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向纳税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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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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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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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
(1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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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3)到2019年12月31日止(含当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和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
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1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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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D
C
B
A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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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情况,一般分别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纳税期限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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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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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三)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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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四)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将其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纳税人如有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属转换等情况,从转移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变更登记。
第四节
CHAPTER FOUR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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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可以分别确定为:
(1)
立合同人
(2)
立据人
(3)
立账簿人
(4)
领受人
(5)
使用人
(6)
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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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印花税的税目,指印花税法明确规定的应当纳税的项目,它具体划定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一般地说,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11)产权转移书据
(12)营业账簿
(13)权利、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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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与税率

(二)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设计,遵循税负从轻、共同负担的原则。所以,税率比较低;凭证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就其所持凭证依法纳税。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含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比例税率。印花税的比例税率分为4个档次,分别是0.05‰、0.3‰、0.5‰、1‰。
2.定额税率: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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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凭证上所记载的计税金额。具体规定为: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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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11)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12)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他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3)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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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上述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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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6)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7)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
(8)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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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9)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10)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11)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及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1‰。
(12)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的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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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固定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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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对印花税的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1)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3)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4)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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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7)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201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
(8)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5 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9)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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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一)纳税方法
印花税的纳税办法,根据税额大小、贴花次数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分别采用以下三种纳税办法:
1.自行贴花办法
3.委托代征办法
2.汇贴或汇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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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二)纳税环节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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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三)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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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四)纳税申报
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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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五)违章与处罚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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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五)违章与处罚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代售户对取得的税款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或者违反合同将所领印花税票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或者未按规定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情况的,税务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取消其代售资格的处罚。
第五节
CHAPTER FIVE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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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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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具体征税范围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内容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4)房屋赠与
(5)房屋互换
(3)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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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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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互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互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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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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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7)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一些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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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三)纳税地点: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四)征收管理: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五)征收管理: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六节
CHAPTER SIX
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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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车辆购置税有利于合理筹集财政资金、积累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理顺税费关系、深化和完善财税制度改革;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也有利于配合打击车辆走私,保护民族工业,维护国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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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其中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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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2)摩托车。指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3)有轨电车。指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4)汽车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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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与计税依据

01
(一)税率
02
(二)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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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由于应税车辆的来源、应税行为的发生以及计税依据组成的不同,因而,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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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1)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应作为购车价款的一部分,并入计税依据中征收车辆购置税。
(2)支付的车辆装饰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依据中计税。
(3)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购买者支付的价费款,应并入计税依据中一并征税;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
(4)销售单位开给购买者的各种发票金额中包含增值税税款,因此,计算车辆购置税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计税价格。
(5)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应属于经营性收入,企业在代理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企业已作经营性支出列支核算,其收取的各项费用并在一张发票上难以划分的,应作为价外收入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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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三)自产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应纳税额=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税率
(四)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应纳税额=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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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车辆购置税减免税规定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01
02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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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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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二)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环节为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
(1)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2)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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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三)纳税地点: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
(四)纳税期限: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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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五)车辆购置税的缴税管理
(1)税款缴纳方式
(2)完税凭证及使用要求
(1)自报核缴
(2)集中征收缴纳
(3)代征、代扣、代收
缴税管理
1.车辆
购置税
的缴税
方法
2.车辆购置税的缴税管理
第七节
CHAPTER SEVEN
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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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车辆、船舶是指: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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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与税率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定额税率计算简便,是适宜从量计征的税种。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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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代缴纳

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5)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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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6)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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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A
(一)纳税期限
B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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