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 课件(共24张PPT)- 《中国税制》同步教学(东北财大)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第三章 消费税 课件(共24张PPT)- 《中国税制》同步教学(东北财大)

资源简介

(共24张PPT)
国家级线上一流课程配套教材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中国税制
薛 钢 主 编
目录
CONTENT
01
03
02
第一章 税收导论
第二章 增值税
第三章 消费税
04
第四章 关税
05
07
06
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
08
09
第八章 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
第九章 其他税种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一节
CHAPTER ONE
消费税概述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消费税的概念

国际上对消费税有两种通行解释:
1
一种解释认为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课征的税收,属于间接税的范畴,税收随价格及交易行为的完成,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此种含义下的消费税属于间接税范畴。
另一种解释认为
消费税是指对个人的消费支出课征的税,可称之为消费支出税。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消费税的特点

一般来说,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与居民消费相关的最终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与其他税种比较,消费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01
02
03
04
05
特点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我国消费税的立法精神

现行消费税是在对原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进行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增值税范围扩大到全部工业品,并延伸到商品批发和零售环节,取消产品税和特别消费税,在此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从而形成了目前增值税普遍征收,消费税特殊调节,部分征税项目交叉的双层次征税结构。
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开征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的立法精神:
01
组织财政收入
02
合理引导消费
03
调节收入分配
04
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节
CHAPTER TWO
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讲,消费税大多在生产环节进行缴纳,纳税人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者(金、银、铂、钻除外),属于直接纳税方式。如果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人是委托方,但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个人除外)。如果是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属于纳税义务人,海关代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税率

消费税一共有两种税率结构:第一种是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56%;第二种是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分别是啤酒、黄酒、成品油。另外,白酒、卷烟两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其中,卷烟和白酒的消费税税率见表3-1。
第三节
CHAPTER THREE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一般来说,从价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和增值税相同,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从量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其销售数量;销售数量的核定标准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收回的数量、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复合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情况
第一,当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店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时,应按门店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征消费税。
第二,当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时,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第三,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销售额的一部分,应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第四,卷烟计税价格等于批发环节销售价格乘以1与适用批发毛利率之差,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孰高原则)。
第五,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划分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直接销售应税消费品
生产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见表3-2。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对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用于换取资料、抵偿债务和投资入股的,需要按规定缴纳消费税。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一般按照加权平均价格,用于换取资料、抵偿债务和投资入股的按照最高价格。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成本+利润+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在应税消费品收回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是个人的除外)。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如果应税消费品采用复合计征方式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的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的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属于复合计税办法计征的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消费税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

消费税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实行实耗扣税法,即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具体扣税规则见表3-3(表格略)。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我国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口免税并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出口免税并退税。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办理退税,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
1
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免征消费税是指对生产性企业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因为已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该应税消费品出口时已不含有消费税,所以无须再办理退还消费税。
2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3
第四节
CHAPTER FOUR
消费税的征收与缴纳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的,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用预收货款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当天;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
其他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当天;委托加工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提货当天;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报关进口的当天。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纳税期限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依法纳税,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点击添加文本
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谢谢聆听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