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 课件(共63张PPT)- 《中国税制》同步教学(东北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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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 课件(共63张PPT)- 《中国税制》同步教学(东北财大)

资源简介

(共63张PPT)
国家级线上一流课程配套教材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中国税制
薛 钢 主 编
目录
CONTENT
01
03
02
第一章 税收导论
第二章 增值税
第三章 消费税
04
第四章 关税
05
07
06
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
08
09
第八章 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
第九章 其他税种
第二章 增值税
第一节
CHAPTER ONE
增值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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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增值额

增值税是以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是我国现行商品劳务税中最主要的一个税种。要把握增值税及其计税原理,首先必须理解什么是增值额。简单地说,增值额就是买卖差价,就是投入产出差额。表2-1展示了典型的货物生产流通中增值情况,假设该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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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计税原理

增值税计税原理,即增值税额的计算原理。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或征税对象,在比例税率计税模式下,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增值税额=(销售额-购进额)×税率
理论上,这种计税方法被称为扣额法。根据前面增值额的定义,对货物流转各环节的企业而言,要算增值税,就要算本企业的增值额,这项工作看似容易,实际操作却十分繁重复杂,难度非常大,在实践中扣额法基本没有被采用。我们可以换一种思路,将上面的计算公式变形为:增值税额=销售额×税率-购进额×税率
这就是世界上通行的计税办法——扣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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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计税原理

将表2-1改造为表2-2来展示扣税法的基本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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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计税原理

分析表2-2,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根据扣税法,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金额为增值税额,和扣额法即以销售额减去外购商品金额后的余额,再乘以税率所得的结果,在理论上完全一致,各环节都是13元。
二是依据扣税法,本环节所要抵扣的税款,恰好等于以前各环节累计已纳税额。如商品零售环节所有扣除的进项税额39元,等于原材料生产、工业制造和商品批发3个环节已纳的增值税之和,即39元(13+13+13)。
三是各环节的增值额之和等于某一商品的最终销售价格。如商品的零售价格等于各环节增值额400元(100+100+100+100),因此,消费者作为最终购买人承担的52元增值税,等于最后销售环节的销售额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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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特点

增值税的兴起堪称财税史上的一个奇迹,自1954年在法国诞生以来,短短的60多年时间,先后为世界上160余个国家所采用。增值税之所以备受各国政府的青睐,是因为增值税制度的特点。这种现代间接税制一方面继承了传统间接税的特点,另一方面又克服了传统间接税的致命弱点,具有良好的财政、经济优势。其特点在于:
(一) 保持税收中性
(二) 普遍征收
(三) 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四) 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五)实行价外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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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类型

一般而言,用于生产商品和劳务的外购投入物品包括: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外购劳务;固定资产。各国的增值税法通常允许将前四项列为扣除项目,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中予以扣除,但对固定资产的扣除处理却因国情而异,由此,各国增值税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
生产型增值税
(二)
收入型增值税
(三)
消费型增值税
第二节
CHAPTER TWO
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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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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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以及进口货物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的规定,可以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分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A
(一)征税范围
的一般规定
B
(二)征税范围
的特殊规定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包括应税销售行为和进口货物。其具体规定如下: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2.销售劳务
3.销售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
5.销售不动产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了上述的一般规定以外,还对经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作出了具体界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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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CHAPTER THREE
一般纳税人和
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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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客观上要求纳税人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能力。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众多,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大量的小企业和个人还不具备用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条件,为了既简化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也有利于减少税收征管漏洞,增值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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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登记

(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二)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况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下述(二)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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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和《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认定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第四节
CHAPTER FOUR
税率与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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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是按照货物的整体税负设计的,用应税货物的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税率,为该货物的全部增值税额。具体而言,增值税税率的设计方法是:
1
根据该设计方法,本环节的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本环节的应征税额=本环节销售额×增值税税率-以前各环节累计已征税额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包括13%、9%、6%和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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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

(一)标准税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下列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9%低税率: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三)6%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第(一)、(二)、(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出口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服务、无形资产等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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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增值税征收率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二是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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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率

(一)征收率的一般规定
第一,除下述适用5%征收率以外的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均为3%。
第二,根据“营改增”通知的规定,一些情况适用5%的征收率。
(二)征收率的特殊政策
第一,根据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适用3%征收率的某些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按2%计征增值税。
第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营改增”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五,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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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行为的税率选择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五节
CHAPTER FIVE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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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计算公式是: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PART 1
一般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计算公式是: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PART 2
简易计税方法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PART 3
扣缴计税方法
第六节
CHAPTER SIX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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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用的一般计税方法是间接计算法,即先按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对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间接计算出当期增值额部分的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应纳税额,除适用简易征税办法外,均应等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这两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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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按照销售额与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销项税额的定义和公式中我们可以知道,它是购买方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一并向销售方支付的税额。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来说,在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还不是其应纳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取决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这两个因素。在适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销项税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销售额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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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确认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向购买方(承受劳务和服务行为也视为购买)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尽管销项税额也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但是由于增值税采用价外计税方式,以不含增值税(以下简称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因而销售额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第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第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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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的计算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确认
在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纳税人有多种销售方式选择。不同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有所不同。增值税的法律、法规对以下几种销售方式分别作了规定:
1.采取折扣
方式销售
2.采取以旧
换新方式销售
3.采取还本
销售方式销售
4.采取以物
易物方式销售
5.包装物押金
的税务处理
6.贷款服务
的销售额
7.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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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的计算

(三)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虽然原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均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目前仍然有无法通过抵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的情况存在,因此引入了差额征税的办法。
以下项目属于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第一,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
第二,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
第三,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
第四,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第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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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的计算

(三)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第六,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第七,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第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第九,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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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的计算

(四)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情形,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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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的计算

(五)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纳税人在填写进销货及纳税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项记录不含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对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收取的情况,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在我国,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本身的数额。因此,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对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所适用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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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是,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法律、法规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作了严格的规定,如果违反规定,随意抵扣进项税额,将以逃避缴纳税款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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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通知,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一些情况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处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以及增值税法律、法规允许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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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就可以得出实际应纳税额。为了正确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掌握以下几个重要规定: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二)计算应纳税额时销项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三)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四)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涉及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五)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七)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实例
第七节
CHAPTER SEVEN
简易征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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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殊应税销售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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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的增值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八节
CHAPTER EIGHT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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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及纳税人

(一)进口环节增值税征收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
确定一项货物是否属于进口,必须首先看其是否有进口报关手续。一般来说,境外产品要输入境内,都必须向我国海关申报进口,并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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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及纳税人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承受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较宽,包括国内一切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由进口代理者代缴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后,由代理者将已纳税款和进口货物价款费用等与委托方结算,由委托方承担已纳税款。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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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税率与本章前述内容相同。但是对于进口抗癌药品,自2018年5月1日起,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进口罕见病药品,自2019年3月1日起,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 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 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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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消费税=(关税定税价格×(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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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管理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第九节
CHAPTER NINE
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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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目前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措施,即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实行退还或者免征。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它已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
我国的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增值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即对应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实行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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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增值税基本政策

世界各国为了鼓励本国货物出口,在遵循WTO基本规则的前提下,一般都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我国则根据本国的实际,采取出口退税与免税相结合的政策。目前,我国的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出口免税并退税
01
出口免税不退税
02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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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增值税退
(免)税办法
1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
2.“免、退”税办法
2
增值税出口
退税率
第一,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第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第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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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退(免)
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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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免、抵、退”税
和“免、退”税
的计算
第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退”税,依特定公式计算。
第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增值税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十节
CHAPTER TEN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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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然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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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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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一些利息收入。
(16)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17)再保险服务。
(18)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9)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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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20)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23)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5)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6)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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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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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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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营改增”通知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十一节
CHAPTER ELEVEN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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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作用在于:一是正式确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已经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销售行为时应承担的纳税和扣缴义务;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切实履行纳税义务。
1.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2.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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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通知,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根据“营改增”通知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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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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