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关税 课件(共38张PPT)- 《中国税制》同步教学(东北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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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关税 课件(共38张PPT)- 《中国税制》同步教学(东北财大)

资源简介

(共38张PPT)
国家级线上一流课程配套教材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中国税制
薛 钢 主 编
目录
CONTENT
01
03
02
第一章 税收导论
第二章 增值税
第三章 消费税
04
第四章 关税
05
07
06
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
08
09
第八章 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
第九章 其他税种
第四章 关 税
第一节
CHAPTER ONE
关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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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起源与发展

关于关税的起源,英国17世纪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威廉 配第在其代表作《赋税论》中指出,“关税是对输入或输出君主领土的货物所课征的一种捐税”“关税最初是为了保护进出口货物免遭海盗劫掠而送给君主的报酬”。
在中国古代,统治者在其领地内对流通中的商品征税,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最方便的手段。
由此可见,关税起源最直接的动因就是以保护费、买路钱、通行费、使用费等名义,增加君主或统治者的收入,并随着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和逐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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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起源与发展

从关税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它可以划分为三个时代:
使用费
时代
01
国内关税时代
02
国境或关境关税时代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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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以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从以下三个方面,可以加深对关税概念的理解:
(1)
关税是一种税收形式。
(2)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货物和物品。
(3)
关税的征税范围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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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特点

关税作为独特的税种,除了具有一般税收的特点以外,还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关税具有较强的涉外性
关税的征收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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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分类

(三)按征税性质分类
(四)按保护形式和程度分类
(一)按征税对象分类
(二)按征税标准分类
1.普通关税
2.优惠关税
3.差别关税
1.关税壁垒
2.非关税壁垒
1.进口关税
2.出口关税
3.过境关税
1.从量税
2.从价税
3.复合税
4.选择税
5.滑动税
关税
分类
第二节
CHAPTER TWO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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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于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于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对于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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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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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一)进口关税税率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为履行我国在加入WTO关税减让谈判中承诺的有关义务,享有WTO成员应有的权利,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二)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现行税则对100余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生锑、磷、氟钽酸钾、苯、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钢铁废碎料、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镍锭、锌锭、锑锭。但对上述范围内的部分商品实行0~25%的暂定税率。此外,根据需要对其他200多种商品征收暂定税率。与进口暂定税率一样,出口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出口税则中规定的出口税率。
第三节
CHAPTER THREE
关税完税价格与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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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制

确定进境货物原产地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便于正确运用进口税则的各栏税率,对产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
我国原产地规定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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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制

(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国或制造国即该货物的原产国。完全在一国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包括:
(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6)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上述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做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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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制

(二)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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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制

(三)其他
对于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关税税率确定之后,货物完税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课征关税税额的多少。对于纳税人,它关系到其进口货物的成本的高低,进而影响其利润。对于国家,它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关税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各国都制定有详尽的海关制度,目的在于公平、规范地确立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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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以下称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另一类则是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海关用以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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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完税价格

(二)进口货物相关费用的核定
(1)进口货物的运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实际运输成本或者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
(2)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费。
(3)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和“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保险费=(货价+运费)×3%
(4)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者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境外边境口岸价格的1%计算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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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完税价格

(三)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3.暂时进境货物
5.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4.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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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完税价格

(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
(1)出口关税。
(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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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完税价格

(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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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从量税应纳税额
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一)从价税应纳税额
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三)复合税应纳税额
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四)滑准税应纳税额
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第四节
CHAPTER FOUR
关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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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正是有了这一规定,关税政策制定工作兼顾了普遍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因此,关税减免是贯彻国家关税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
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临时减免税和个人邮寄物品的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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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或免税。符合税法规定可予以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明确规定对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免征关税。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7)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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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减免税

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称为特定或政策性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管理,也需要进行减免税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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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减免税

A
(一)
科教用品
B
(二)
残疾人专用品
为促进我国科研、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该规定对享受该优惠的科研机构和学校的资格、类别以及可以免税的物品都作了明确规定。
为支持残疾人的康复工作,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发布了《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对规定的残疾人个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康复和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该规定明确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规定对可以免税的残疾人专用品的种类和品名作了明确规定。
C
(三)
慈善捐赠物资
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对境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等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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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针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等限制,不能比照执行。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遵循统一、规范、公平、公开的原则,并有利于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严格控制减免税,一般不办理个案临时性减免税,对特定减免税也在逐步规范、清理,对不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优惠政策将逐步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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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邮寄物品的减免税

自2010年9月1日起,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第五节
CHAPTER FIVE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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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缴纳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1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方便纳税义务人,经申请且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起运地)办理海关申报、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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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强制执行

纳税义务人未在关税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即构成关税滞纳。为保证海关征收关税决定的有效执行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入库,《海关法》赋予海关对滞纳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强制执行的权力。
强制措施主要有两类:
一是征收关税滞纳金。
二是强制征收。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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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退还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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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补征和追征

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的税额少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称为短征关税)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行政行为。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税款,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以内可以追征,并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5 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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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纳税争议

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都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补税或者退税等有异议时,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在纳税义务人与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义务人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谢谢聆听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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