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收导论 课件(共51张PPT)- 《中国税制》同步教学(东北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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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收导论 课件(共51张PPT)- 《中国税制》同步教学(东北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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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1张PPT)
国家级线上一流课程配套教材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中国税制
薛 钢 主 编
目录
CONTENT
01
03
02
第一章 税收导论
第二章 增值税
第三章 消费税
04
第四章 关税
05
07
06
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
08
09
第八章 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
第九章 其他税种
第一章 
税收导论
第一节
CHAPTER ONE
税收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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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起源

在现代社会中,税收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它在人类社会已有数千年的历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履亩十取一也”。“初税亩”首开按田亩征收田赋之先河,首次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是中国历史上一项重要的财政经济改革举措,它标志着我国税收从雏形阶段进入了成熟时期。
欧洲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土地和奴隶的私有制,形成了城邦经济、奴隶主大庄园经济、教会地产经济,以及家庭奴隶制等私有经济形式。与之相适应,国家对私有经济实行征税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自由纳贡阶段。(2)承诺纳税阶段。(3)专制课征阶段。(4)立宪课税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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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税的依据

所谓政府征税依据,是指政府为什么有权力向公民征税或公民为什么有义务向政府纳税。它是税收本质的核心内容,也是税收学说史中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不同的经济学家、政治学家、哲学家从各自的价值观出发,一直在研究并试图回答这一命题,形成了许多学说,下面对主要流派的观点进行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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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税的依据

公需说
交换说
01
义务说
保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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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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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说
社会政策说
03
07
掠夺说
经济调节说
04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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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视角下的税收

作为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税收制度对于经济、社会、政治、法律都具有深远的意义,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且具有支柱作用。
税收制度无论是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理解,都必须解决“向谁征税,收什么税,收多少税,怎么收税,怎样用税,如何决策”等一系列切实关系到民生、法治的重大问题。正因为如此,税收制度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制度,能够通过其独特方式塑造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甚至可以将税收看作一个国家得以有效运行的核心能力——税收制度越有效,国家运行越高效、越繁荣、越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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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视角下的税收

具体表现为:
税收制度的法律性
税收制度的社会性
税收制度的经济性
税收制度的政治性
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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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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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基本含义

虽然对于税收有着不同的认识,但是可以给出一个基本概念: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具体而言,这个概念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0
1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0
2
国家征税的目的是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0
3
税收的征税主体是国家,征税依据是国家政治权力
0
4
税收借助于法律形式进行征收
0
5
税收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第二节
CHAPTER TWO
税收的特征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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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特征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公债、规费等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较,税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三)规范性
(二)强制性
(一)非直接偿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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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职能

税收的职能是指税收内在的、固有的职责和功能,它是由税收本质决定的。税收的形式特征是税收本质的外在体现,税收的职能则是税收本质的内在要求。任何社会形态、任何国家的税收都有这种本质要求。一般来说,税收具有两大职能:
1.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2.调节收入分配
3.保持经济稳定增长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取得财政收入的及时性
3.征收数额上的稳定性
税收的职能
(一)财政收入职能
(二)经济调节职能
第三节
CHAPTER THREE
税收制度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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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要素是构成税收制度尤其是构成税种的基本元素,也是进行税收理论分析和税制设计的基本工具。它一般包括课税对象、税目、纳税人、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减税免税。
其中:课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是税收的三个基本要素,因为它们可以解决税收的三个最基本问题:对什么征税、由谁纳税以及征多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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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亦称征税对象,即课税客体。它表明对什么东西征税,是征税的客观目的物。一般来说,作为课税对象的可以是物品、收入或行为等多种内容。而且,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课税对象也会不断地发生变化。在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课税对象主要为土地和人丁;而以商品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课税对象主要为商品销售收入、增值额或营业额,以及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如利润、股息、利息、地租、工资等。应当指出,可以作为课税对象的并不一定能成为现实的课税对象。现实课税对象的选择往往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稳定地取得以及征管水平等因素。
不同的课税对象构成不同的税种,税种与税种的区别以及税种的名称通常取决于不同的课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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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体现征税的广度。税目一般是指具体的征税品目或征税客体。
在课税对象下设计税目,有利于划清征免界限,设计税率,贯彻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政策。
在税目设计上,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单一列举法”,即按照每种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计税目的方法;另一种是“概括列举法”,即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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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又称为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它主要解决向谁征税或由谁纳税的问题。纳税人可以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类。
自然人是指能够独立享有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其中的法定义务包括承担纳税义务。
PART 1
(一)自然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组成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具有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PART 2
(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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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税率是指应征税额占课税对象数量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是税制的中心环节。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税收负担率的高低,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负担的轻重,关系到国家和各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反映着国家一定时期的财政经济政策。
税率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用征收税额的绝对量加以表示,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这种税率称为定额税率;另一种是用征收税额的百分比,即相对数加以表示,适用于从价计征的税种,这种类型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是税率中最为常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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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一)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对象,无论其数额大小,都按照相同比例征税的税率。采用这种税率,税额随着课税对象数量的增加成比例增加。在实践中,比例税率有如下几种形式:
06
01
02
03
04
05
差别比例税率
统一比例税率
产品比例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
行业比例税率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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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二)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随着数额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分级是累进税率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具体地,这种税率形式预先将课税对象按绝对数的大小划分成若干级次,并相应规定每一级次的税率。至于课税对象具体分成多少级,则应视国家调节收入的需要,以及各收入层次纳税人的负税能力而定。在这种税率设计下,税额的增长幅度将大于征税对象数量的增长幅度。
累进税率又可分为两种: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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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三)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指按课税对象的单位直接规定固定征税数额的税率,故又称为固定税额。在具体使用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幅度定额
税率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分类分级定额税率
0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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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时的课税基础,也称为税基,它是决定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税收负担轻重的重要因素之一。计税依据与课税对象既相联系又有区别。一般来说,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中的应税部分,因而它们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不是一致的。例如,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为所得额,计税依据通常也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相反,我国现行消费税的课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而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来划分,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按照课税对象的价值,即货币单位计算,称为从价计征,如我国增值税是以销售产品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二是按照课税对象的自然计量单位计算,称为从量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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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和劳务活动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商品从生产到消费往往需要经过多个流转环节。纳税环节的确定,关系到税制结构和整个税收体系的布局,关系到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关系到地区间财政利益的分配,也关系到纳税人交税的便利程度,等等。因此,税制设计时应慎重选择纳税环节,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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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时间。规定纳税期限是为了促使纳税人及时依法纳税,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它是税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时间上的体现。纳税期限的确定,一般应考虑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课税对象的特殊性,以及应纳税额数量的大小。
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期纳税,即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时间作为纳税期限。例如,我国增值税、消费税规定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或一个季度为纳税期;所得税则通常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别规定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等;另一种是按次纳税,即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次数作为纳税期限。例如,我国对个人分次取得的某些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就规定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次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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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地点。由于不同税种的纳税环节不同,各个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也不尽一致,因此,税法本着方便征纳、有利于对税款源泉控管的原则,通常要在各税种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具体包括:
1.就地纳税
2.营业行为所在地纳税
3.外出经营纳税
5.口岸纳税
4.汇总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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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

减免税是指税法规定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少征一部分税款或全部免于征税的规定。减免税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政策,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采取的鼓励或照顾措施,是税收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相结合的体现。
减免税一般分为:
A
税基式
减免
B
税率式
减免
C
税额式
减免
第四节
CHAPTER FOUR
税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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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类型,是税收分类的具体结果。所谓税收分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具有相近或相似特点的税种归并成若干类别的一种研究方法。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复税制,而各税类、税种的功能和作用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研究和合理构建一国税制结构,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必然要和税收分类联系起来。通过分类研究,可以准确地分析税收的负担分配情况,以及各税种在税制结构中的功能作用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程度,从而为完善税制提供依据。税收分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
一般地说来,税收有如下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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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课税对象的性质,一般可把税收分为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五类。
PART 1
按课税对象的
性质分类
按课税标准的不同,税收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PART 2
按课税标准分类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可以把税收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PART 3
按税收与价格的
关系分类
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可以把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PART 4
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
按税种的隶属关系和征管权限,可将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
PART 5
按税种的隶属关系
和征管权限分类
第五节
CHAPTER FIVE
税收制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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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原则的发展

税收原则是制定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评价税收政策好坏、判断税制优劣的标准。早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就对税收原则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提出了各种观点。
在现代经济中,随着经济活动的复杂化和税收对经济运行影响的扩大与加深,税收原则问题备受人们的关注,人们对税收原则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尽管不同学派的经济学家对税收原则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对税收原则的分析一般围绕税收与宪政、税收与财政、税收与公平、税收与效率等方面进行,从而形成税收的法定原则、财政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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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税收的课征必须基于法律的依据才能进行。这项原则体现了税收分配活动的本质要求。因为税收在本质上是国家为了满足公共的财政需要,将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财富由企业或公民手中转至政府支配,由此引起的税收分配关系,直接影响到整个国计民生。如果没有法律的根据,政府就不得行使征税权,人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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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现已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基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征税权法定
01
纳税义务法定
02
课税要素法定
03
征税程序法定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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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财政收入原则

税收财政收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税收政策的确定及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变革,应保证国家财政的基本需要。这一原则与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一致的。税收是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国家征税的首要目的是为一定时期的政府活动筹集资金,否则税收将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要求:
(一)
税收收入要充分
(二)
税负总水平应当
适度
(三)
税收收入应有弹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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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是指社会成员的税收负担应符合公平标准。其具体包含:
(一)
税收横向公平
税收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情况相同、纳税能力相等的纳税人,应当享有相等的纳税待遇,交纳数量相同的税款。
(二)
税收纵向公平
税收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情况不同或纳税能力不等的纳税人,其交纳的税收亦不应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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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的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
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政府在以课税方式将经济资源从私人部门转移到公共部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额外负担最小和额外收益最大。
A
税收的行政效率是指税收征纳过程所发生的费用最小化,即税收成本最低。
B
第六节
CHAPTER SIX
税收负担与税负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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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负担的含义

税收负担简称“税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所承受的经济负担。税收负担是仅就政府征税和纳税人缴税所形成的征纳关系而言的,并不需要考虑税款使用给纳税人带来的福利收益。
税收负担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考察。
从不同的经济层面看,有宏观税收负担和微观税收负担;
从具体的表现形式看,有名义税收负担和实际税收负担。
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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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水平的合理性

确定合理的税负水平是一国税收制度设计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从宏观上判断一国税负水平是否合理,主要有两个标准:
1
2
经济发展标准
政府职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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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转嫁与归宿

(一)税负转嫁的含义
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因政府课税而产生的税收负担,尤其是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形成的税收负担具有运动的特性,研究税负转嫁是对税收负担的运动过程及其结果所作的分析。
所谓税负转嫁,指纳税人将其所缴纳的税款以一定方式转嫁给他人承受的过程。典型的税负转嫁与商品交易具有内在联系,即表现为纳税人通过操纵商品交易价格把其税收负担转移出去,因而一般认为商品交换是税负转嫁的基础。作为经济人,尽力将税负转嫁出去是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理性行为选择,这与税收偷逃是根本不同的。税收偷逃是违法行为,并引起国家税收收入的损失,而税负转嫁并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只是引起相关经济主体之间利益关系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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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转嫁与归宿

(二)税负转嫁的方式
税负转嫁的方式主要有:
A
前转
B
后转
C
混转
D
税收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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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转嫁与归宿

(三)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
实现税负转嫁是纳税人的一般行为倾向,但税负能否转嫁,能以何种程度转嫁,还取决于多种现实因素。
税种因素
01
商品的供求弹性
02
课税范围
03
第七节
CHAPTER SEVEN
税收法律关系与
现行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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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内涵

(一)税制与税法的关系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与复合型税制。
简单型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
复合型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多种税并存的复合型税收制度。一个国家为了有效取得财政收入或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税种,并规定每种税的征收和缴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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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内涵

(二)税法的基本类型
税法按照基本内容和效力、职能作用、征收对象、权限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
按照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税法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按照职能作用的不同,税法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税法可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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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

02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01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03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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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间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某一性质的社会关系,它是划分各法律部门的基本因素,也是一个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和依据。税法以税收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正是这一社会关系的特定性把税法同其他法律部门划分开来。因此税法主要以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为目的,在性质上属于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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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1
2
3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4
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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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体系

截至2020年9月,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其他税类为辅助税种的复税制体系,目前共有18个税种。各类税包括的具体税种见表1-3:
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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