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其他税种_5 课件(共40张PPT)- 《税法(第十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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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其他税种_5 课件(共40张PPT)- 《税法(第十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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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0张PPT)
八、其他税种
目录 content
01 城市维护建设税
02 资源税
03 城镇土地使用税
04 耕地占用税
05 房产税
06 车船税
07 印花税
08 车辆购置税
09 契税
10 烟叶税
11 环境保护税
12 船舶吨税
05 房产税
房产税概述
1.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现行房产税的基本规范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概述
2.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农村的房屋大部分是农民居住用房,为了不增加农民负担, 农村的房屋不征税。对某些拥有房屋但自身没有纳税能力的单位,如国家拨付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国防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也予以免税。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房产税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形式,对经营自用的房屋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计税,使征税办法符合纳税人的经营特点,便于平衡税收负担和征收。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也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即学即用】以下属于房产税纳税人的是(  )。
A.房屋的出典人
B.拥有农村房产的农民
C.允许他人无租使用房产的房管部门
D.产权不明的房屋的使用人
【答案】D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2.征税范围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这主要是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有利于农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
【小思考】加油站罩棚属于房产吗 是否应该对其征收房产税
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从价计征方式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方式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实际用途,均按4%的税率征收。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1.从价计征——按照房产计税价值计征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计税依据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在实际征收中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房产税的计征方式: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计税依据
(3)对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②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计税依据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5)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6)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计税依据
【即学即用】下列各项中,应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的有(  )。
A.融资租赁的房产
B.产权出典的房产
C.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
D.用于自营的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答案】ABCD
计税依据
2.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如果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对于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同,应纳税额计算分为从价计征的计算和从租计征的计算两种。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题8-14】某公司办公大楼原值30000万元,当地规定房产税原值减除比例为20%,适用税率为1.2%。计算该公司2017年应缴纳的房产税。
【解析】应缴纳的房产税=30000×(1-20%)×1.2%=288(万元)
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题8-15】某企业生产用房原值300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许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适用税率为1.2%。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解析】应纳税额=3000×(1-30%)×1.2%=25.2(万元)
应纳税额的计算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题8-16】某公司出租房屋2间,年租金收入为10000元。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解析】应纳税额=10000×12%=1200(元)
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题8-17】某企业拥有房产1000平方米,房产原值100万元。年初,该企业将其中的200平方米房产出租一年,年租金20万元。已知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房产税减除比例为30%。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
【解析】
该企业当年应纳房产税
=100×(1000-200)÷1000×(1-30%)×1.2%+20×12%
=3.072(万元)
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题8-18】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一栋原值2500万元的写字楼租给乙商户使用。合同规定因乙租期为2年,可在入住时有一个月的免收租金期限。按照合同,该写字楼的月租金为20万元,房屋于2015年12月30日交付承租方,并规定了甲自2016年2月1日起向乙收取租金。计算甲在2016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当地的房产税原值减除比例为20%)。
【解析】甲对于该写字楼应在1月从价计税,2—12月从租计税,故
  应纳房产税=2500×(1-20%)×1.2%÷12+20×12%×11=28.4(万元)
【知识要点提醒】对于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税收优惠
免征房产税的项目为: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是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是,其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税收优惠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这类免税房产的情况特殊、范围较小,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主要包括:
①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②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自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③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受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④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税收优惠
⑤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⑥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⑦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⑧对于提供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⑨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⑩天然林保护工程相关房产免税。
税收优惠
【即学即用】 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房产税的是(  )。
A.行政机关招待所使用的房产
B.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
C.施工期间施工企业在基建工地搭建的临时住房
D.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房产
【答案】A
税收优惠
【即学即用】 某省政府机关有一栋办公用房,房产原值5000万元,2017年将其中的1/3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100万元。该政府机关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万元(房产余值的减除幅度为20%)。
A.12      B.74      C.0      D.36
【答案】A
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征收管理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至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征收管理
【即学即用】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
A.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自生产、经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B.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建成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C.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D.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答案】D
征收管理
2.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征收管理
【例题8-19】甲拥有一栋办公楼,原值5000万元,以每月10万元的租金将1/3出租给乙企业使用。某年3月底,原租户的租期到期。甲企业将该办公楼进行改建,更换了楼内电梯,将原值60万元的电梯更换为100万元的新电梯。这些改建工程于6月底完工。计算甲企业当年应纳房产税(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30%)。
【解析】
1-3月该企业应缴纳房产税=5000×2÷3×(1-30%)×1.2%×3÷12+10×3×12%
=10.6(万元)
4—6月该企业应缴纳房产税=5000×(1-30%)×1.2%×3÷12=10.5(万元)
7—12月该企业应缴纳房产税=(5000+100-60)×(1-30%)×1.2%×6÷12=21.17(万元)
该企业2017年应缴纳的房产税=10.6+10.5+21.17=42.27(万元)
房产税改革
1.房产税改革概述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精神,重庆市政府和上海市政府分别在2011年1月27日出台了《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均规定自1月28日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房产税改革
2.上海市房产税改革方案
(1)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是指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
(2)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房产税改革
(3)税收优惠。
①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于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
上海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②上海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房产税改革
③上海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④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其在上海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⑤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上海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房产税改革
3.重庆市房产税改革方案
(1) 征收对象。
①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第一,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第二,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第三,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②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房产税改革
(2)税率。
①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②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房产税改革
(3)税收优惠。
①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②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纳税款。
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谢 谢 大 家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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