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9张PPT)税收征收管理目录 content01 税务管理02 税款征收03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04 税务行政复议05 税务行政诉讼06 纳税信用管理税务管理税务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001年修订。2013年和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税收征管法》又进行过两次修订。《税收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税务登记管理包括:设立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税务登记等。税务登记管理1.设立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后所需办理的税务登记。(1)“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①“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②“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未纳入“一照一码”管理范围的纳税人的税务设立登记流程。未列入“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管理的纳税人,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税务局(分局)使用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税务登记管理2.临时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税务登记管理3.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原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改变名称;改变法人代表;改变经济性质;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登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税务登记管理4.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终止或作为纳税主体资格消亡,或因其住所、经营地点变更而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情形时,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对于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情形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税务登记管理5.停业、复业税务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税务登记,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税务登记管理5.停业、复业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税务登记管理【知识要点提醒】纳税人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领购发票。纳税人在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账簿凭证管理1.设置账簿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2)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小思考】如何理解小规模纳税人要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账簿凭证管理(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账簿凭证管理2.保管账簿、凭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02 税款征收税款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会计账册资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它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并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2.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耗用情况等因素,查实核定其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应税产品的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具体做法是:由纳税单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按照其原材料的使用、进货销货情况等,计算核定征收税额,开具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征收方式。它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税款征收方式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税务机关对某些难以进行源泉控制的征收对象,通过查验证照和实物,据以征税而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对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如城乡集贸市场的临时经营和机场、码头等场外经销商品的税款征收。【小思考】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在具体流程上有什么区别 税款征收方式4.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纳税人自动申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这种税款的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税款征收措施1.核定税额征收(1)核定税额的适用范围。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款征收措施(2)核定税额的方法及要求。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方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①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②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③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④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在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税款征收措施2.纳税担保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税款征收措施3.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为:(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款征收措施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为:(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款征收措施5.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纳税人多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纳税人少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而少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纳税人抗税、骗税,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税款征收措施【即学即用】 下列关于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但距缴款日期已超过3年的,税务机关不再退还多缴税款B.税务机关发现多缴税款的,在退还税款的同时,应一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C.税务机关发现多缴税款但距缴款日期已超过3年的,税务机关不再退还多缴税款D.纳税人发现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税额的,可要求退款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答案】A【解析】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谢 谢 大 家THANK YOU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