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企业所得税 课件(共103张PPT)- 《税法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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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企业所得税 课件(共103张PPT)- 《税法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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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03张PPT)
税法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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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3
第一章 税法概论
第二章 增值税
第三章 消费税
第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
6
第五章 资源税
第六章 土地增值税
8
7
第七章 房产税
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11
9
10
第九章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
第十章
印花税、契税和环境保护税
第十一章 企业所得税
12
13
第十二章 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章 关税
14
第十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一章
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3.应纳税额的计算
4.税收优惠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特别纳税调整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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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企业所得税在国外称为“公司税”“公司所得税”“法人税”“法人所得税”。
所得税的特点:
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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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所得额,而非收入。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各个方面,计算较为复杂。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和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
CHAPTER ONE
征税对象及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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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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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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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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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非法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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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按照“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标准,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纳税人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一)居民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
第二节
CHAPTER TWO
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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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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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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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收入总额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销售货物收入
9.其他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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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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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06
07
08
09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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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收入总额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金额确认收入的实现。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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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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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收入总额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述关于收入的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一些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2)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采取相应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折扣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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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收入总额

(6)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7)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8)其他收入的确认。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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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A
(一)不征税收入
B
(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原理,从性质上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收入,其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相关收入负有纳税义务,而政府根据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时间对其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它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其内容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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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前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准予扣除项目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所谓真实,是指能够提供准许使用的有效证明,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所谓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税收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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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前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准予扣除项目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准确划分
资本性支出和
收益性支出
的原则
(2)企业实际
发生的成本、费用、
税金、损失和
其他支出,除另有
规定外,不得
重复扣除
(3)
权责
发生制
原则
(4)
配比原则
(5)
相关性
原则
(6)
确定性
原则
(7)
合理性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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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准予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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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准予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3.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4.利息支出
5.借款费用
6.汇兑损失
7.业务招待费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9.环境保护专项基金
10.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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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准予扣除项目

11.劳动保护费
12.公益性捐赠支出
13.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4.资产损失
15.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6.企业计提准备金的扣除
17.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
18.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19.其他准予扣除项目
20.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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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准予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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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亏损弥补
准予扣除项目

税前允许弥补的亏损,是指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此外,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三节
CHAPTER THREE
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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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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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的概念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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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入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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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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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如下: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不得计算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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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及起止时间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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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也不再补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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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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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2.折旧年限的其他规定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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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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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物资产的概念
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农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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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1)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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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
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01
02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03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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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
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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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形资产的概念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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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1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2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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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形资产的摊销范围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
A
(2)
B
(3)
C
(4)
D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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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1
2
3
4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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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待摊费用的范围
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销的,准予在税前扣除:
A
B
C
D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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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
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01
02
03
04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应自支出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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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2
1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其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一)投资资产的成本
(二)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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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货成本的确定
存货的税务处理

01
03
02
存货
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其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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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
存货的税务处理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转让以上资产,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资产的净值允许扣除。其中,资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第四节
CHAPTER FOUR
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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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表见表11-4。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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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1.直接计算法下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2.间接计算法下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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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税法规定,对境外已纳税款实行限额扣除,抵免限额采用分国不分项的计算原则。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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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税额抵扣的范围: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3)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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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2.抵免限额的计算
抵免限额,是指将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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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1.居民企业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不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况
(1)享受特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等金融企业;
(5)会计等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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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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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2)
时段
(3)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在华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同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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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征收办法
应纳税额的计算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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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税务管理
应纳税额的计算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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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税务管理
应纳税额的计算

1.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这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这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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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清算时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清算时,以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再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税额=清算所得×基本税率(25%)
企业在计算出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税额后,应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不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第五节
CHAPTER FIVE
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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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上述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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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一)关联方的含义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A
C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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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
01
02
03
04
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
使用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融通资金
业务
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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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三)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相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
2
3
4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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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否则,因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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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包括:
(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同期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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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管理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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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预约定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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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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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具体包括:
(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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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利息,应当按照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法律责任

第六节
CHAPTER SIX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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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与减征优惠

企业从事农、林、牧、畜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01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02
05
06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
03
07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企业所得税政策
04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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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些要求。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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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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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优惠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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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优惠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与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下:
扣除政策
1.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
2.特别事项的处理
4.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5.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3.会计核算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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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优惠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定期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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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优惠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创业投资抵扣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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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优惠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创业投资抵扣优惠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自2018年7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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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15年1月1日起,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加速折旧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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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方法加速折旧。
(5)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6)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7)自2019年1月1日起,10个重点行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8)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加速折旧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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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计收入优惠,是指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综合利用自然资源,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的比例减计收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减计收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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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生产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税额抵免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买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额抵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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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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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该类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优惠

1
第一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
第二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
第三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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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2)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非居民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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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优惠
十一
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2.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3.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收入的优惠政策
4.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5.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6.鼓励类产业企业税收优惠
第七节
CHAPTER SEVEN
源泉扣缴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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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动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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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扣缴

(二)扣缴方法
(1)《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依照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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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扣缴

(三)扣税及入库申报时间
(1)扣缴义务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3)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报告表。
(4)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法等告知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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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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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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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三)预缴和汇缴时间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正常情况下,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营业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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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四)适用纳税申报表
1.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及其附表。(2019年6月14日修订);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19年6月14日修订)。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适用41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其附表。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19年6月14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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