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税收征收管理_3 课件(共33张PPT)- 《税法(第十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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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征收管理_3 课件(共33张PPT)- 《税法(第十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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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目录 content
01 税务管理
02 税款征收
03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04 税务行政复议
05 税务行政诉讼
06 纳税信用管理
04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
1.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①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②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行政复议
(5)行政处罚行为:
① 罚款。
② 没收财务和非法所得。
③ 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① 颁发税务登记证。
② 开具、出具完税凭证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③ 行政赔偿。
④ 行政奖励。
⑤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
2.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
3.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第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第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05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税务行政诉讼
1.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
(1)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2)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税务行政诉讼
2.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
3.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4)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6)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
税务行政诉讼
4.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税务行政诉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06 纳税信用管理
纳税信用管理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发布和应用等活动,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
1.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信用管理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纳税信用管理
2.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管理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M五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纳税信用管理
未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①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②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③由于非正常原因在一个评价年度内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增值税零申报、负申报的。
④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纳税信用管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被判为D级:
① 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② 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③ 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④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纳税信用管理
⑤ 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⑥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⑦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⑧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⑨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⑩ 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纳税信用管理
(5)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① 由于税务机关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② 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③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纳税信用管理
3.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要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前述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信用管理
4.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1)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①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②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③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④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以下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纳税信用管理
(2)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激励措施。
(3)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适用的管理措施。
纳税信用管理
(4)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 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名单,将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②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③ 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④ 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纳税信用管理
⑤ 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⑥ 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⑦ D级评价持续两年,则第三年的纳税信用不得评为A级。
⑧ 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本章小结
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征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将纳税人应纳税额组织入库的一种行政活动,也是国家将税收政策贯彻实施到每个纳税人,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税收征收管理作为国家的行政行为,一方面要维护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谢 谢 大 家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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