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消费税-1 课件(共58张PPT)- 《税费核算与申报》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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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费税-1 课件(共58张PPT)- 《税费核算与申报》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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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8张PPT)
税费核算与申报
项目三 消费税
任务一 认识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在此情况下,税收随价格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消费者是实际的负税人。
消费税的征收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因而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项目三  消费税
生产应税
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项目三  消费税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分布在以下四个环节: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零售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
零售应税消费品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项目三  消费税
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换取生产资料
换取消费资料
投资入股
对外销售
偿还债务
其他方面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项目三  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项目三  消费税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要缴纳消费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项目三  消费税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进口环节暂不征收。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2月1日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零售环节的纳税人。
(一)纳税义务人
项目三  消费税
三、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我国境内。
(二)税目和税率
项目三  消费税
税目 子目 税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3)批发环节 11%加0.005元/支
2、雪茄 36%
3、烟丝 30%
二、酒 1、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2、白酒 20%加0.5元/500克
或0.5元/500毫升
3、黄酒 240/吨
4、其他酒 10%
项目三  消费税
税目 子目 税率
三、高档化妆品 —— 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除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以外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5%零售环节征收
2、其他贵重首饰;珠宝玉石 10%生产环节征收
五、鞭炮、焰火 ——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52元/升
2、柴油 1.2元/升
3、石脑油 1.52元/升
4、溶剂油 1.52元/升
5、润滑油 1.52元/升
6、燃料油 1.2元/升
7、航空煤油 1.2元/升
项目三  消费税
税目 子目 税率
七、摩托车 1、气缸容量250毫升的 3%
2、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上 10%
八、小汽车 1、乘用车 ——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以下 1%
(2)气缸容量在1.5升(含)以下 3%
(3)气缸容量在1.5升至2.0升(含) 5%
(4)气缸容量在2.0升至2.5升(含) 9%
(5)气缸容量在2.5升至3.0升(含)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至4.0升(含)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3.超豪华小汽车(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零售环节10%
项目三  消费税
税目 子目 税率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 10%
十、高档手表 —— 20%
十一、游艇 —— 10%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 5%
十三、实木地板 —— 5%
十四、电池 —— 4%
十五、涂料 —— 4%
项目三  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
任务二 计算消费税
从价计征
复合计征
从量计征
项目三  消费税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
1.销售额的确定
2.含税销售额的计算
(一)从价计征
项目三  消费税
1.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项目三  消费税
2.含税销售额的计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项目三  消费税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
(二)从量计征
项目三  消费税
1.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项目三  消费税
2.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会把吨或升这两个计量单位混用,为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名称 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1 黄酒 1吨=962升
2 啤酒 1吨=988升
3 汽油 1吨=1 388升
4 柴油 1吨=1 176升
5 航空煤油 1吨=1 246升
6 石脑油 1吨=1 385升
7 溶剂油 1吨=1 282升
8 润滑油 1吨=1 126升
9 燃料油 1吨=1 015升
项目三  消费税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项目三  消费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在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包括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项目三  消费税
1.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算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消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
项目三  消费税
【例3-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8月1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万元,增值税额0.85万元。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高档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万元,已知高档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15%,则应缴纳的消费税额=5×15% =0.75(万元)
项目三  消费税
(2)从量定额计算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项目三  消费税
【例3-2】某啤酒厂2015年9月销售甲类啤酒10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增值税税款42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0万元。计算9月该啤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销售甲类啤酒,适用消费税定额税率每吨250元,则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00×250 =25 000(元)
项目三  消费税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项目三  消费税
【例3-3】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6月销售白酒50吨,取得不含増值税的销售额200万元。计算白酒企业6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白酒适用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每500克0.5元,则应纳消费税额=200×20% + 50×2 000×0.00005 = 45(万元)
项目三  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这种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形式,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是很常见的,但也是在是否纳税或如何纳税上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例如,有的企业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福利或奖励等形式发给本厂职工,以为不是对外销售,不必计入销售额,无须纳税。这样就出现了漏缴税款的现象。
项目三  消费税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其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例如,卷烟厂生产出烟丝,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出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
当然,生产出的烟丝如果是直接销售的,则烟丝还是要缴纳消费税的。税法规定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
项目三  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其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例如,原油加工厂用生产出的应税消费品汽油调和制成溶剂汽油,该溶剂汽油就属于非应税消费品。
例如,石化工厂把自己生产的柴油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的车辆、设备使用,属于用于在建工程。
例如,汽车制造厂把生产出的小汽车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使用。
例如,摩托车厂把自己生产的摩托车赠送或赞助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使用,兼作商品广告;酒厂把生产的滋补药酒以福利的形式发给职工等。
项目三  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项目三  消费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项目三  消费税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项目三  消费税
【例3-4】某化妆品公司发放一批自产的高档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化妆品的成本8 000元,该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但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该批高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高档化妆品组成计税价格=8 000×(1+5%)÷(1-15%)= 9 882.35(元),则应纳消费税额=9 882.35×15% =1 482.35(元)
项目三  消费税
【例3-5】云台卷烟厂生产了100条甲类卷烟作为奖励发放给职工,该卷烟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成本为80元/条,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10%,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56%,消费税定额税率0.003元/支。要求计算该甲类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80×100×(1+10%)+100×200×0.003]÷(1-56%)=8 860÷(1-56%)=20 136.36(元),则应纳消费税税额
=20 136.36×56%+100×200×0.003=11 336.36(元)
项目三  消费税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项目三  消费税
2.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这样,受托方就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为了加强对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委托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项目三  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即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项目三  消费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项目三  消费税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项目三  消费税
【例3-6】某鞭炮企业2015年9月受托为某单位加工一批鞭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80万元。鞭炮企业收取委托单位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5万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双方使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计算鞭炮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鞭炮的组成计税价格=(80+5)÷(1-15%)=100万元,则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100×15%=15万元
项目三  消费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关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项目三  消费税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1.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项目三  消费税
【例3-7】某商贸公司,2015年10月从国外进口一批应税消费品,已知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关税完税价格为80万元,按规定应缴纳关税10万元,假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请计算该批消费品进口环节应缴纳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80+10)÷(1-10%)=100万元,则应缴纳消费税税额= 100×10% =10(万元)
项目三  消费税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项目三  消费税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项目三  消费税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扣除范围包括: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③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④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⑤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⑦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⑧对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⑨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项目三  消费税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项目三  消费税
【例3-8】某卷烟生产企业,某月初库存外购应税烟丝金额50万元,当月又外购应税烟丝金额520万元(不含增值税),月末库存烟丝金额70万元,其余被当月生产卷烟领用。请计算卷烟厂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已知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当期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买价=50+520-70=500(万元),则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额=500×30%=150 (万元)
项目三  消费税
(2)外购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项目三  消费税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委托加工收回的准予扣除的已税消费品范围与外购相同。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项目三  消费税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出口免税并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可以享受出口免税并退税。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办理退税,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
(五)消费税退税的计算
项目三  消费税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
=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项目三  消费税
【例3-9】某外贸公司2015年11月购入高档化妆品一批,不含税价款为250万元,增值税42.5万元,外贸公司将该批化妆品销往国外,离岸价为256万元,款项均已付,并按规定申报办理消费税退税。请计算应退税额。
已知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则消费税应退税额=250×15%=37.5(万元)
项目三  消费税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免征消费税是指对生产性企业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因已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该应税消费品出口时,已不含有消费税,所以无须再办理退还消费税。
项目三  消费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谢谢!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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