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税-2 课件(共24张PPT)- 《税费核算与申报》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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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税-2 课件(共24张PPT)- 《税费核算与申报》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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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4张PPT)
税费核算与申报
项目四 关税
项目四  关税
一、关税的计税依据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和滑准计征四种方法。
任务二 计算关税
从价计征
复合计征
从量计征
滑准计征
项目四  关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一)从价计征
项目四  关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二)从量计征
项目四  关税
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项目四  关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四)滑准计征
项目四  关税
【例4-1】某商场于2015年7月进口一批化妆品。该批货物在国外的买价为152万元,货物运抵我国入关前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分别为20万元、8万元、2万元。货物报关后,该商场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缴款书(假定化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20%、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30%)。
要求:计算该批化妆品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项目四  关税
具体计算如下:
(1)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52 +20 +8 +2 =182(万元)
(2)应缴纳进口关税=182×20%=36.4(万元)
(3)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82+36.4)÷(1-30%)=312(万元)
(4)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312×17%=53.04(万元)
(5)进口环节应缴纳消费税=312×30% =93.6(万元)
项目四  关税
为了全面反映企业关税的缴纳、结余情况及核算进出口关税,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关税”明细科目。
任务三 关税的核算
一、账户设置
项目四  关税
进口货物缴纳的关税应计入进口货物的采购成本。报关进口时,根据应缴纳的进口关税,借记“在途物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关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会计核算
(一)自营进口关税的会计处理
项目四  关税
【例4-2】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自营进口商品40台,以境外口岸FOB价格成交,单价折合人民币20 000元。已知该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用为每台2 000元人民币。该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
项目四  关税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关税完税价格=40×(20 000+ 2 000)=880 000(元)
应纳进口关税=880000×20% =176 000(元)
应纳增值税=(880 000+ 176 000)×17%=179 520(元)
商品采购成本=880 000+176 000=1 056 000(元)
(1)报关进口时:
借:在途物资 1 056 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8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关税 176 000
项目四  关税
(2)缴纳增值税、关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9 520
——应交关税 176 000
贷:银行存款 355 520
(3)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1 056 000
贷:在途物资 1 056 000
项目四  关税
自营出口时,根据应缴纳的出口关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关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自营出口关税的会计处理
项目四  关税
【例4-3】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商品一批,该商品离岸(FOB)价为864 000元,出口关税税率为20%。
完税价格=FOB价÷(1+出口关税税率)=864 000÷(1+20%)=720 000(元)
应纳出口关税税额=720 000× 20%=144 000(元)
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144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关税 144 000
实际上缴关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关税 144 000
贷:银行存款 144 000
项目四  关税
由于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关税由委托方负担,外贸企业代理缴纳的关税属代垫款项。因此,代理企业计算申报关税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关税”科目; 缴纳关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委托方交付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二)代理进出口关税的会计处理
项目四  关税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任务四 关税的申报
一、关税纳税期限
项目四  关税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项目四  关税
关税退还是纳税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多征的税款退还给原纳税人的一种行为。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的,海关应予以退税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①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②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③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二、减税退还
项目四  关税
对已征进出口关税的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应退还已征的关税。海关应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项目四  关税
关税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关税纳税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的税额少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称短征关税)时,责令纳税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
三、关税补征和追征
项目四  关税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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