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_6 课件(共33张PPT)- 《税法(第十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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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_6 课件(共33张PPT)- 《税法(第十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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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3张PPT)
增值税
目录 content
01 增值税概述
02 纳税人
03 征税对象
04 税率及征收率
05 计税方法
06 应纳税额的计算
07 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
08 税收优惠
09 征收管理
08 税收优惠
起征点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法定免税项目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避孕药品和用具,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3)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7)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8)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专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根据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包括30%、50%、70%、100%4个档次。
(2)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包括批发、零售)增值税。
该免税项目包括经过切分、晾晒、冷藏、冷冻程序加工的蔬菜,但不包括蔬菜罐头。
(3)粕类产品。豆粕属征税饲料;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专项优惠政策
(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5)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中的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免征增值税。
(6)图书销售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指定出版物在出版环节的增值税先征后退100%、50%;免征图书批发、零售增值税。
(7)对电影产业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专项优惠政策
(8)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9)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专项优惠政策
(11)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组织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专项优惠政策
(12)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13)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4)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 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② 纳税人为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专项优惠政策
(15)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 国家助学贷款。
② 国债、地方政府债。
③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⑤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的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⑥ 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专项优惠政策
(16)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17)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8)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①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②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③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④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⑤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专项优惠政策
(19)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 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② 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③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④ 金融机构之间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除上述情况外,还包括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
专项优惠政策
(2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① 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 000万元。
② 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 +本期增加的担保金额 )×100%
③ 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④ 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⑤ 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 000万元人民币。
⑥ 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在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专项优惠政策
(21)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2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②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等规定。
(24)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专项优惠政策
(2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6)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专项优惠政策
(30)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行为,免征增值税。
(3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3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专项优惠政策
(35)随军家属就业。
①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②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专项优惠政策
(36)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①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7)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专项优惠政策
(38)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39)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
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36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专项优惠政策
【即学即用】 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A.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B.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C.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D.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答案:ACD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选项B错误。
【小思考】 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会选择放弃免税权
增值税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即征即退
3.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税额等于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增值税留抵退税
1.先进制造业
(1)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增值税留抵退税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的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增值税留抵退税
(2)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增值税留抵退税
【即学即用】 某计算机制造企业2019年3月底的存量留抵税额为30万元,该企业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税额为600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800万元。期末留抵退税应具备的其他条件均具备。2020年5月的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则该企业6月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如下:
  进项构成比例=600÷800×100%=75%
  增量留抵税额=120-30=90(万元)
即2020年5月与2019年3月的留抵税额差。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90×75%=67.5(万元)
增值税留抵退税
2.其他企业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增值税留抵退税
(2)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增值税留抵退税
【即学即用】 某服装企业2019年3月底的存量留抵税额为30万元,4—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25万元、10万元、75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假定该企业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税额为600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800万元。期末留抵退税应具备的其他条件均具备。2020年5月的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则该企业6月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如下:
  进项构成比例=600÷800×100%=75%
  增量留抵税额=120-30=90(万元)
即2020年5月与2019年3月的留抵税额差。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90×75%×60%=40.5(万元)
增值税留抵退税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于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在办理免、抵、退税后,若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以继续办理留抵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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