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_5 课件(共64张PPT)- 《税法(第十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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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_5 课件(共64张PPT)- 《税法(第十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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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目录 content
01 增值税概述
02 纳税人
03 征税对象
04 税率及征收率
05 计税方法
06 应纳税额的计算
07 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
08 税收优惠
09 征收管理
07 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各国为了鼓励本国货物出口、提高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一般都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在立足本国国情和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对出口货物采取退税与免税相结合的政策,大致可以分为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三种方式。
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不退税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将 货物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分别视为一个征税环节,但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免予征收增值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出口免税是指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免予征收增值税;出口不退税是指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以前的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环节是免税的,该货物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因而无须退税。
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收增值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不退还出口销售环节以前所负担的税款。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除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以外,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即免征和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与之相对应,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称为外贸企业。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包括以下七类: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5)生产企业向中外合作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4.出口融资租赁货物
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将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方、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其购进租赁货物所含的增值税。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著名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执行。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的按简易计税办法征税的融资租赁货物(包括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融资租赁货物,其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购进货物适用的征收率和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5.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下列服务及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包括: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⑩转让技术。
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行为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 出口非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2.免、退税办法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和劳务,实行免、退税办法,即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根据税法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规定条件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出口退税率的一般规定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2.出口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计税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计税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的适用,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中的附件3《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自2019年4月1日 起,我国实行的出口退税率包括13%、10%、9%、6%和0。需要注意的是,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服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出口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和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和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5)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6)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即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8)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9)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10)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2.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①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②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③ 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④ 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2)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
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免、抵、退税: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上述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
①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
②采用“购进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实际购进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若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则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
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免、退税: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即学即用】 下列关于出口退税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B.增值税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C.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D.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答案:ACD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选项B错误。
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例题2-38】 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的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3%。8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 0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60万元。当月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 000万元,收款1 130万元存入银行;当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 000万元。上月留抵税款为30万元。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解析:
(1)当期应纳税额为:
  1 000×13%-260-30=130-260-30=-160(万元)
(2)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为:
  2 000×13%=260(万元)
(3)按规定,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有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160(万元)
(4)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即
  当期免、抵税额=260-160=100(万元)
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例题2-39】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退税率为13%。7月外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当月进口保税料件一批,到岸价格折合人民币160万元,已按实耗法向税务机关办理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当月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480万元,内销货物的不含税销售额为80万元。该企业上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万元。假设该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符合相关规定,计划进口总值为1 800万元,计划出口总值为6 0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解析:
  计划分配率=1 800÷6 000×100%=30%
  当期应纳税额=80×13%-26-5= -20.6(万元)
  当期免、 抵、 退税额=480×13%-480×30%×13%=43.68(万元)
按规定,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即 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20.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43.68-20.6=23.08(万元)
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例题2-40】某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8月收购一批货物并出口至美国,收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金额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 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该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为13%,出口销售价格为15 000美元(汇率为1∶6.12)。计算该外贸企业本月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解析: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退税办法,即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完税价格(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故有
  该外贸企业本月的增值税应退税额=100 000×13%=13 000(元)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除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以外,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4.纳税人提供的免征增值税的跨境应税服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服务及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展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展服务。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9)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①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第一,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第二,向境外发行邮票。
第三,出口邮册等邮品。
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③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10)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1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12)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13)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①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②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4)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①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②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③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④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15)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①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外派海员服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服务。
③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④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第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三,拍卖境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
第四,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
第五,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16)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
(17)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①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②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③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④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18)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为境外单位之间、境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清算、资金结算、金融支付、账户管理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19)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
①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②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③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④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⑤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20)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①国际运输服务。
②航天运输服务。
③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第一,研发服务。
第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第三,设计服务。
第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第五,软件服务。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第六,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第七,信息系统服务。
第八,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第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④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进项税额处理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进项税额处理
(1)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2)出口卷烟,依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3)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和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如果涉及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进项税额处理
2.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跨境应税服务进项税额处理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进项税额处理
【即学即用】 下列各项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  )。
A.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B.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C.纳税人提供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D.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
答案:ABC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选项D错误。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范围
下列出口货物和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和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范围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批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范围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8.不适用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的出口服务及无形资产。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适用税率
若出口货物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了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题2-4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税率为13%。8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 0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0万元,发票已通过认证。当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 000万元。上月留抵税款为3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解析:
  该企业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2 000÷(1+13%)×13%=230.09(万元)
  应纳税额=230.09-130-30=70.09(万元)
谢 谢 大 家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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