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_1 课件(共19张PPT)- 《税法(第十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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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_1 课件(共19张PPT)- 《税法(第十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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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9张PPT)
六、个人所得税
目录 content
01 个人所得税概述
02 纳税人
03 征税范围
04 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05 应纳税额的计算
06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导入案例
中国公民小张在北京某公司工作,他在商场购物时,参加商场购物抽奖活动并获得苹果手机一部,价值5 000元。小张的抽奖所得应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了《个人所得税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公布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并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多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多次修订,目前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法》是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的,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标题一
标题二
标题三
标题四
综合课征可实现公平税负、调节收入差距的目的;分类课征计算简便,可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减轻纳税成本。
分类与综合相结合
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综合所得税制通常采用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源泉扣缴方式主要是由支付人代扣代缴,可以降低征管成本。无法进行源泉扣除的所得以及综合所得,由纳税人自行申报。
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并行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本着费用扣除从宽、从简的原则,对应税所得,根据情况不同在费用扣除上分别采用定额扣除、定率扣除和会计计算等费用扣除方法。
费用扣除方式多样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小思考】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有何异同 如何相互影响
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1、缓解社会分配不均
城乡居民间、地区间、行业间、不同所有制单位的职工间、高低收入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阻碍经济发展。个人所得税以其累进性,被认为是可以对社会初次分配的不公平做出普遍矫正的有效手段。
2、增加财政收入
就我国目前情况看,由于个人总体收入水平不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还十分有限。但是,个人所得税仍不失为一个收入弹性和增长潜力较大的税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分类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是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的税基和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类所得税。
分类所得税计税依据是法律确定的各项所得,而不是个人的总所得。这类所得税的税率多为比例税率或较低的超额累进税率。
是指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项所得,无论来源如何,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并按一个税率计算纳税。
这种税制模式多采用累进税率,其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公平税负。但是,这种税制需要纳税人较高的纳税意识与税收遵从程度以及征收机关的先进征管手段与高效的工作效率。
又称混合所得税制,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相结合的一种所得税制度。
主要特点是既坚持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02 纳税人
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上述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别负有不同的纳税义务。
居民个人: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个人:有限纳税义务
居民个人——无限纳税义务
居民个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是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住所标准
时间标准
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居民个人——无限纳税义务
住所标准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习惯性居住”,相当于定居的概念,指的是个人在较长时间内,相对稳定地在一地居住。它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有住所”并不等于“有房产”。
居民个人——无限纳税义务
时间标准
我国规定的时间标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所谓境内居住满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在中国境内居住183天。
例如,一个外籍人员从2019年1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公司任职,2019年3月7—12日离境回国向总公司述职,12月23日离境回国。由于该纳税人在2019年纳税年度在中国居住满183天,该纳税人应为中国的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无限纳税义务
【即学即用】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人员中,属于中国居民个人的有(  )。
A.外籍个人甲2019年9月1日入境,2020年1月1日离境
B.外籍个人乙2019年4月1日入境,2019年5月1日离境
C.外籍个人丙2019年1月1日入境,2019年6月1日离境
D.外籍个人丁2019年1月1日入境,2019年12月1日离境,其间两次临时离境各25天
E.外籍个人戊2019年1月1日入境,2019年10月1日离境
【答案】DE
非居民个人——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个人是指不符合居民个人判定标准(条件)的纳税人。非居民个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实际上非居民个人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非居民个人——有限纳税义务
情况一: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非居民个人——有限纳税义务
情况二: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上述“居住满六年”时,对于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重新起算上述“居住满六年”的连续年限。
非居民个人——有限纳税义务
【即学即用】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的有( )。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个人
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E.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在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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