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_3 课件(共57张PPT)- 《税法(第十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_3 课件(共57张PPT)- 《税法(第十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资源简介

(共57张PPT)
六、个人所得税
目录 content
01 个人所得税概述
02 纳税人
03 征税范围
04 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05 应纳税额的计算
06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04 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税率
个人所得税区分不同所得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其他所得项目适用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20%的比例税率。
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
其他所得项目适用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为了有效调控居民收入分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有关项目做了减征的规定。
(1)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2)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率
【即学即用】王先生所在的合伙制企业年经营所得为13000元,请问王先生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应为(  )。
A. 5% 
B. 10% 
C. 20%
D. 30%
【答案】A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取得某项所得所需的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应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
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者扣除金额后的余额,它是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基础和前提。
收入形式
费用扣除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它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1. 收入形式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其他所得:
纳税人取得其他形式的所得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2. 费用扣除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除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和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外,一般允许纳税人从收入总额减除一定的费用。
3. 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4. 专项附加扣除
(1)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及扣除起止时间
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等支出。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①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学历教育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例题6-1】某员工2018年入职,2019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请问3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子女教育支出是多少?
【解析】如果该员工女儿在2019年3月份已满4周岁,3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子女教育支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
【知识要点提醒】 子女处于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但确实未接受幼儿园教育的,仍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即学即用】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解析】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例题6-2】某员工3月新入职本单位开始领工资,其5月份才首次向单位报送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请问当5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的子女教育支出是多少?
【解析】5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的子女教育支出金额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②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上述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
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例题6-3】纳税人已就业子女的学历继续教育支出可以由父母扣除吗?
【解析】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③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④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即学即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解析】一是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二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扣除年度仍在还贷;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未同时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⑤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上述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即学即用】员工宿舍可以扣除吗?
【解析】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除。如果本人付费,可以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即学即用】填报住房租金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解析】一是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二是本人及配偶扣除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三是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该扣除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例题6-4】某纳税人在A省会城市工作,每月首套房贷利息支出2200元,同时他在B省会城市工作,并在单位附近租住一套住房,每月发生住房租金支出1000元。请问该纳税人每月可以税前扣除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金额和住房租金支出金额是多少?
【解析】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选择每月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金额为1000元;也可以选择每月扣除住房租金支出,扣除金额为1500元。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⑥赡养老人
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扣除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公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上述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⑦婴幼儿照护。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第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 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第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4. 专项附加扣除
(2)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途径及时间
①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②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③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④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⑤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⑥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4. 专项附加扣除
(3)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及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①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③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④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⑤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⑥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⑦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⑧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⑨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⑩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4. 专项附加扣除
(4)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①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第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③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④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4. 专项附加扣除
(5)专项附加扣除的后续管理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①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③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④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⑤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⑥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⑦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⑧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例题6-5】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途径有哪些?若纳税人上月未享受扣除,有什么补扣措施么?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解析】
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办理途径有:
第一,由单位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第二,自行申报办理: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不愿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的;
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补扣措施: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大家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知识点提醒:
个人可以在年底前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次年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也可以在扣除年度中的任意时点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截至当前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可扣除额计算应扣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在扣除年度内可以追溯扣除,使个人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例如,张先生的小孩在2018年11月已年满3周岁,他在2019年3月1日将子女教育扣除信息报送扣缴单位,由于子女教育每月可扣除的金额为1 000元,因而其扣缴单位在3月8日发放工资时计算的张先生的子女教育累计可扣除金额为3 000元,这笔费用可以在该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5.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捐赠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含高中)等的公益性捐赠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向受赠对象的直接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例题6-6】公民李某通过县政府教育局向贫困村捐款500元,其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元,请问其本月可以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解析】本月公民李某可以抵扣的数额最高为450元(=1500×30%),其捐款数额为500元,超过了上限,所以公民李某本月可以抵扣的数额为450元。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2)其他扣除
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等。
【知识点提醒】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知识点提醒】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谢 谢 大 家
THANK YOU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