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_5 课件(共85张PPT)- 《税法(第十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_5 课件(共85张PPT)- 《税法(第十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资源简介

(共85张PPT)
六、个人所得税
目录 content
01 个人所得税概述
02 纳税人
03 征税范围
04 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05 应纳税额的计算
06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06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税收优惠
1.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税收优惠
2.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税收优惠
3.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6)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7)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8)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
(9)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0)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1)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及具备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12)按照规定比例缴付的“三险一金”的利息所得免税。
(13)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14)生育妇女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
税收优惠
【例题6-40】
王教授就职于我国某高校,1月取得省政府颁发的人文社科奖金20 000元,工资收入16 000元(其中包括王教授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 400元)。计算1月王教授取得的上述所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省政府颁发的人文社科奖属于免税收入;个人负担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1)应纳税所得额=16000-2400-5000=8600(元)
(2)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8600×3%=258(元)
税收优惠
4.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
(1)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相应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税收优惠
表6-9 月度税率表
税收优惠
【例题6-41】
钱某为中国居民个人,任职于甲公司,12月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15000元。假定钱某在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请计算钱某该笔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
钱某的年终奖选择不计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
15000÷12=1250,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
则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5000×3%=450(元)
税收优惠
(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①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相应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
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税收优惠
④股权激励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股票期权。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
“授予日”,又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
“行权”,又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
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又称“购买日”。
税收优惠
授权环节。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行权环节。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行权环节股票期权收入=(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收优惠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
【例题6-42】A上市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2018年1月1日授予张某10万份股票期权,授权价格为10元/股;每份股票期权授予后自授予日起3年内有效;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1年。
2019年1月1日,经考核,张某符合行权条件。假定2020年6月1日,张某按10元/股购买10万股股票,当日该股收盘价格为16元/股。2021年11月1日张某按18元/股转让10万股股票。请计算张某股票期权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
【解析】
授予日是2018年1月1日,可行权日是2019年1月1日,行权日是2020年6月1日,出售日是2021年11月1日。
张某在2020年6月1日需要按“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6-10)×100000=600000(元),适用税率为30%
  应纳税额=600000×30%-52920=127080(元)
2021年11月1日张某按18元/股转让10万股股票时无须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
第二,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
被授权人取得股票增值权时,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如下: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收入=(行权日股票价格 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员工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
【例题6-43】某上市公司实行股票增值权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该公司给予总经理王某5万份股票增值权,授予日为2019年10月15日,授权价格为10元/股。行权限制期为2019年10月15日至2021年1月14日。同时,公司规定该股票增值权必须在2021年1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行权,过期作废。在行权日,如果股票当日收盘价高于授权日价格,公司直接将价差收益作为股票增值权所得给予王某。假定2021年1月15日,王某行使1万份股票增值权,当时股票的收盘价为24元/股。计算王某行权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
【解析】授予日是2019年10月15日,可行权日为2021年1月14日。行权有效期为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15日,王某行权1万份,该日为这部分股权增值权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
  股票增值权收入=(24-10)×10000=140000(元)
  应纳税额=140000×10%-2520=11480(元)
税收优惠
第三,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
被授权人取得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如下:
限制性股票收入
=(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被授权人限制性股票解禁后再转让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
【例题6-44】经股东大会批准,某上市公司于2019年3月1日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1000万股(其中,员工李某工作5年,成绩优秀,被授予150万股),授予价格为13.5元/股,股票登记日收盘价格为24元/股。假定2021年11月7日解禁(本批解禁30%),当日收盘价为41元/股。计算李某限制性股票解禁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李某2021年11月7日解禁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本批次解禁30%,即150×30%=45(万股)
  本批次解禁公允价格=32.5(元/股)
  解禁收入额=[(24+41)÷2-13.5]×45=855(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8550000×45%-181920=3665580(元)
税收优惠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
(3)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税收优惠
(4)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税收优惠
(5)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①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税收优惠
②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税收优惠
【例题6-45】张某因身体原因,符合规定的30年以上工龄可申请提前退休的条件,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比正常退休提前2年,取得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发放的一次性补贴收入48 000元。当月,张某还领取退休工资4 000元。张某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
先将一次性收入在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即
48000÷(2×12)=2000(元)
由于该平均数2000元小于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因此该项按照统一标准发放的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收入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
③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纳税。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
【例题6-46】张某办理内退手续,比正常退休提前2年,取得原任职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收入48000元。当月从原单位领取基本工资4000元,则其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如何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
先将一次性收入进行均摊,即48000÷(2×12)=2000(元)
再与当月工资、薪金4000元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查找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
(6)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收优惠
(7)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①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② 自2024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税收优惠
(8)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
1.纳税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加收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征收管理
2.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征收管理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上述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征收管理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征收管理
3.纳税申报
(1)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
①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②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③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④取得境外所得;
⑤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⑦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提醒】2019年起,年收入12万以上,无须再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2)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适用对象、申报时间及申报地点
①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纳税人在同一月份存在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任职单位以本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无须考虑其他任职单位。对于员工个人来说,应当核实两处以上的工资、薪金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即年终汇算清缴),不可以由一方单位代理合并申报纳税。
征收管理
【即学即用】 某人在A单位的每月工资为10 000元,在B单位的每月工资为12 000元,A单位和B单位各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且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时都可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 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该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征收管理
居民个人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的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征收管理
【即学即用】 某人从A、B两单位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同时享有一个孩子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则该纳税人可以选择将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都在A单位或B单位扣除,或者将两种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在A单位与B单位扣除,但不能选择同时在A单位与B单位扣除同一种专项附加扣除。
征收管理
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征收管理
② 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第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第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第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第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征收管理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征收管理
③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第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的规定办理。
第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征收管理
第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征收管理
④ 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征收管理
⑤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第一,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第二,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征收管理
第三,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第四,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第五,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征收管理
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征收管理
(3)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征收管理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①工资、薪金所得;
②劳务报酬所得;
③稿酬所得;
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⑥财产租赁所得;
⑦财产转让所得;
⑧偶然所得。
征收管理
(4)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征收管理
4.汇算清缴
(1)汇算清缴的情形。
①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征收管理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第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第二,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第三,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的税额低于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第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纳税人的年度预缴税款高于应纳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征收管理
【知识要点提醒】 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办理年度汇算:
第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第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第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征收管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第一, 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第二,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以及合并后的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征收管理
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
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征收管理
(2)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计算。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 - 60 000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捐赠﹚×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年度已预缴税额
在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征收管理
(3)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时间与地点。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征收管理
【知识要点提醒】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征收管理
(4)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①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②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
③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要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在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征收管理
(5)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办理渠道。
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要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征收管理
(6)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如果需要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要仔细核对填报的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要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征收管理
(7)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征收管理
(8)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征收管理
5.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征收管理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征收管理
6.协助义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个税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综合案例
综合案例1
假定某居民个人年内取得如下所得:
(1)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2)5月份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元。
(3)将其拥有的两处住房中的一套已使用7年的住房出售,转让收入220000元,该房产造价120000元,另支付交易费用等相关费用4000元;
(4)储蓄存款利息收入800元,股息收入10000元;
计算综合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其它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及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综合案例
【解析】
(1)工资薪金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1月份工资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0-5000-4500-1000)×3%=585(元)
2月份工资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0×2-5000×2-4500×2-1000×2)×10%-2520-585=795(元)
3月份工资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0×3-5000×3-4500×3-1000×3)×10%-2520-585-795=1950(元)
4月份工资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0×4-5000×4-4500×4-1000×4)×10%-2520-585-795-150=1950(元)
5月份工资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0×5-5000×5-4500×5-1000×5)×10%-2520-585-795-1950-1950=1950(元)
综合案例
6月份工资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0×6-5000×6-4500×6-1000×6)×10%-2520-585-795-1950-1950-1950=1950(元)
7月份工资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0×7-5000×7-4500×7-1000×7)×10%-2520-585-795-1950-1950-1950-1950=1950(元)
8月份工资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0×8-5000×8-4500×8-1000×8)×20%-16920-585-795-1950-1950-1950-1950-1950=3150(元)
9月份工资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0×9-5000×9-4500×9-1000×9)×20%-16920-585-795-1950-1950-1950-1950-1950-3150=3900(元)
综合案例
10月份工资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0×10-5000×10-4500×10-1000×10)×20%-16920-585-795-1950-1950-1950-1950-1950-3150-3900=3900(元)
11月份工资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0×11-5000×11-4500×11-1000×11)×20%-16920-585-795-1950-1950-1950-1950-1950-3150-3900-3900=3900(元)
12月份工资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0×12-5000×12-4500×12-1000×12)×20%-16920-585-795-1950-1950-1950-1950-1950-3150-3900-3900-3900=3900(元)
当年共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585+795+1950+1950+1950+1950+1950+3150+3900+3900+3900+3900=29880(元)
综合案例
表6-10:每月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综合案例
(2)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收入额=1000-800=200(元)
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200×20%=40(元)
(3)出售非唯一房产,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20000-120000-4000)×20%=19200(元)
(4)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免税;
股息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10000×50%×20%=1000(元)
(5)汇算清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30000×12+1000×(1-20%)-60000-4500×12-1000×12=234800(元)
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34800×20%-16920=30040(元)
年度共预扣预缴税款=29880+40=29920(元)
汇算清缴应补(退)个人所得税税额=30040-29920=120(元)
综合案例
综合案例2
2019年1月,王女士取得工资13500元。由任职单位扣缴“三险一金”共计2560元,通过任职单位缴付企业年金540元,并自行支付税优型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
2月,王女士取得工资13500元,同时取得春节的过节福利费4500元,合计18000元。此外,王女士由任职单位扣缴的“三险一金”、缴付的企业年金及支付的税优型商业健康保险费等金额均与1月份相同。
综合案例
已知其他方面的情况如下:
王女士于2018年9月支付了女儿(4岁)2018年下学期(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的学前教育费7000元。王女士的大儿子正在上小学,她与丈夫约定,由王女士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王女士本人是在职博士研究生在读。
2018年王女士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现处于偿还贷款期间,每月需要支付贷款利息1300元。她与丈夫约定,由王女士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由于王女士所购住房距离小孩上学的学校很远,所以她以每月租金1200元在(本市)孩子学校附近租住了一套房屋。
王女士的父母均已满60岁(每月均领取养老保险金),王女士与姐姐和弟弟签订了书面分摊协议,约定由王女士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计算王女士1月和2月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情况。
综合案例
1.计算王女士2019年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
(1)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
(2)专项扣除“三险一金”2560元;
(3)专项附加扣除4200元:
①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女儿和儿子各1000元);
②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
③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
④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740元
①企业年金540元;
②支付税优型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
王女士2019年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3500-5000-2560-4200-740=1000(元)
应在1月份预扣预缴王女士个人所得税=1000×3%=30(元)
综合案例
2.计算王女士2019年2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
(1)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
(2)专项扣除“三险一金”2560元;
(3)专项附加扣除4200元:
①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女儿和儿子各1000元);
②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
③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
④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740元
①企业年金540元;
②支付税优型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
王女士2月份累计应税收入=13500+13500+4500=31500(元)
王女士2月份累计扣除额=5000×2+2560×2+4200×2+740×2=25000(元)
王女士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31500-25000=6500(元)
2月份累计应预扣预缴王女士个人所得税=6500×3%=195(元)
2月份当月应预扣预缴王女士个人所得税=195-30=165(元)
本章小结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按照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
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共计9项。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
个人所得税规定了免税、减税和暂免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
谢 谢 大 家
THANK YOU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