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法律责任 课件(共25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北京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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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律责任 课件(共25张PPT)-《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北京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25张PPT)
学习情境一  会计法律制度
学习要点及目标
1. 掌握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2. 掌握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3. 掌握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
4. 掌握会计监督法律制度。
5. 掌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对会计人员的要求。
6. 掌握违反会计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任务五 法律责任
(一)根据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一、法律责任概述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一)根据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一、法律责任概述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主要区别如下。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刑事责任追究的是犯罪行为;行政责任追究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的规定予以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一)根据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一、法律责任概述
刑事责任是触犯《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给予的制裁后果,包括刑罚处罚和非刑罚处罚。
(1)刑罚。
① 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②附加刑。附加刑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
(2)非刑罚处理方法。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还可以采用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主要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刑事处罚外,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一)根据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给予行政
处分。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情节严重的,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特征
(一)根据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四、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
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10% 以上不满 30% 并且偷税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30% 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 10% 以上并且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
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如果行为人为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及其他非法目的,实施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可以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一)根据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一)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几个犯罪人有共同故意,即几个犯罪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几个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第二,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第三,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因此,对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一)根据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二)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 5 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根据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六、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一)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根据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六、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三)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要求打击报复者向遭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当在征得会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恢复其工作;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
法律责任形式 承担责任的主要形式 备注
行政 责任 行政 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限期改正、通报、吊销资格证书、行政拘留
注意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 处分 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管制(3个月--2年)、拘役(1—6个月)、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5年)、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非法财物、驱逐出境 注意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会计法规定的两种法律责任形式
对象 对象的属性 形式
执行机关
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 个人 荣誉、资格、职位
内部行为
行政处罚 各种违法者 个人、单位 荣誉、财产、人身
外部行为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不同
不同项目 形式 违法性质 追究机关
法律效果
行政责任 一般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
一般严厉
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 司法机关
相当严厉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
行为表现 行政处罚1 行政处罚2--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 构成犯罪的
单位 罚款 直接责任人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责令限期改正 3000-50000 2000-20000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追究刑事责任
私设会计账簿(帐外帐)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表一)
行为表现 行政处罚1 行政处罚2--罚款 国家工 作人员 构成
犯罪的
单位罚款 直接责 任人罚款
随意变更 会计处理方法 责令限期改正 3000-50000 2000-20000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续表一)
行为表现 行政处罚1 行政处罚2--罚款 国家工 作人员 构成
犯罪的
单位罚款 直接责任人 罚款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会计监督 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责令限期改正 3000-50000 2000-20000 行政处分
追究刑事责任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续表一)
行为表现 行政处罚1 行政处罚2--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 构成
犯罪的
单位罚款 责任人罚款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通报 5000-100000 3000-50000 撤职、 留用察看、 开除 追究刑事责任: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追究刑事责任:同上
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为人 降级 撤职 开除 追究刑事责任
5000-50000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表二)
行为表现 处罚形式 罚款 国家工 作人员 会计 人员 构成犯罪的
单位罚款 责任人罚款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以及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行政处分 对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名誉、职务、级别 情节恶劣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续表二)
行为表现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泄露国家秘密罪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表三)
量刑 犯罪行为 一般情况
特别严重
滥用职权 ≤3年或拘役 3~7年
玩忽职守 ≤ 3年或拘役 3~7年
徇私舞弊 ≤ 5年或拘役 5~10年
泄露秘密 ≤ 3年或拘役 3~7年
财政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相关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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