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主要税种 课件(共51张PPT)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北京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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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主要税种 课件(共51张PPT)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北京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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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境三  税收法律制度
学习要点及目标
1. 理解增值税制度、消费税的征税目的和意义。
2. 熟悉税收制度及其构成要素、税法等税收理论。
3. 掌握现行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和税收优惠等相关规定。
4. 掌握不同企业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税种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5. 掌握个人取得各种收入涉及的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相关纳税事项的有关规定。
6. 能运用税收法律制度解决实际问题。
任务二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 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或劳务服务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其购进商品或取得劳务服务时所支付金额的差额。
(1)生产型增值税。
01
(2)收入型增值税。
02
(3)消费型增值税。
03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2. 增值税的分类
一、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1. 征税对象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生产经营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增值额。增值额可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对一个企业而言,增值额是该企业商品的销售额扣除为生产而外购商品的价值额后的余额;对一个商品的生产全过程而言,增值额是商品各个生产环节的增值额之和,即商品实现消费时的最后销售额。
一、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2. 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01
02
04
05
03
06
(1)销售货物,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中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4)销售应税服务。销售应税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5)销售无形资产。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6)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一、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3.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一般销售货物。一般销售货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
的所有权。
A
(2)视同销售。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货物在本环节没有直接发生有偿转移,
但也要按照正常销售征税的行为。
B
(3)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服务的情形。
C
(4)兼营。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C
一、增值税
【多选题】 甲商业银行某分行提供的下列金融服务中,应按照“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税目计缴增值税的是( )。
A. 货币兑换
B. 基金管理
C. 贷款
D. 资金结算
【答案】 ABD。
一、增值税
1. 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2.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2)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三)增值税纳税人
一、增值税
3.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这里所说的“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纳税,不能领购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纳税人
一、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 = 接收方支付的价款 ÷(1+ 税率)× 税率
(四)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一、增值税
我国增值税实行比例税率,大多数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1. 基本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另有规定外,税率一律为 13%。
2. 低税率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 9%。
(五)增值税税率
一、增值税
2. 低税率
(2)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
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9%。
(3)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销售土地使用权以外),税率为 6%。
3. 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税率为零。
(五)增值税税率
一、增值税
4. 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特定的货物或者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
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增值税征收率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的计税项目。
(1)征收率的一般规定。
(2)增值税的特殊规定。
(五)增值税税率
一、增值税
(六)增值税的计算
1.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销售额 × 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的确定。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适用税率
一、增值税
(六)增值税的计算
1.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2)销售额: ①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②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③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3)进项税额的计算:①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②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③ 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2.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即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
(六)增值税的计算
3.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应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口货物一般需要缴纳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税率
(1)如果进口的货物不缴纳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2)如果进口的货物需缴纳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消费税额
一、增值税
(七)增值税起征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增值税。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纳税义务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销
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为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
(九)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个月或者 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一、增值税
(十)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向销售地、应税劳务发生地或者应税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消费税是 1994 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了消费税,因此不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征收消费税的目的是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01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02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04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05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卷烟除外)。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即消费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
03
06
(6)消费税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二、消费税
消费税具有以下特点。
二、消费税
1. 生产应税消费品
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 进口应税消费品
4. 零售应税消费品
5. 批发销售卷烟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A
B
C
1
2
3
(3)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复合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1)实行从价定率计税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
二、消费税
(三)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征三种:
二、消费税
(四)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我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
者所在地在境内;“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二、消费税
(五)税目和税率
二、消费税
(六)应纳税额计算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
复合计税三种方法。
1. 从价定率: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消费税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比例税率。
2. 从量定额: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应纳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适用产品如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其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二、消费税
(六)应纳税额计算
3. 复合计税: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应税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 应税销售额 × 比例税率。
4.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二、消费税
(六)应纳税额计算
5. 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1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2
(4)应纳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
4
(3)进口环节消费税的
计算。
3
二、消费税
(七)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 一般规定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2. 特殊规定
二、消费税
(八)纳税期限
(1)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期限。依税法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缴税;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 日内缴纳税款。
二、消费税
(九)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及相关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征
收的一种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范围
1. 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称的“所得”,包括:① 销售货物所得;② 提供劳务所得;③ 转让财产所得; ④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⑤ 利息所得;⑥ 租金所得;⑦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⑧ 接受捐赠所得;⑨ 其他所得。
2. 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1.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法定税率为 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依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优惠税率:优惠税率是指按照低于法定税率 25% 对一部分特殊纳税人征税的特别税率,它是国家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和遵从国际惯例角度出发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国家在税收法律法规中不同情况规定了 20%、15%、10% 三种优惠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三、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即应纳税额,是指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六)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4)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纳税期限
按月份或季度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八)纳税方式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但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对企业所得税采取分期(按月份或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
(七)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年终后 5 个月内进行的),多退少补。
三、企业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 183 天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 183 天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香港、澳 门、台湾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根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可以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四、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确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可以使纳税人明确自己需要纳税的所得项目。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2. 个人所得税税率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确定不同的适用税率和不同的税率形式。其采用的税率形式分别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1) 综合所得适用 3% ~ 45% 的 7 级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 5% ~ 35% 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01
1. 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02
2. 非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04
4. 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05
5. 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3. 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03
06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进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四、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
(2)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收入额减按 70% 计算。
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
(3)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如下。
①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1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2
④纳税人申请退税。
4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3
四、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2.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5 0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3. 其他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1)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 000 元的,减除费用 800 元;
4 000 元以上的,减除 20% 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 20% 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20%
① 每次收入小于或者等于 4 000 元时: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收入 -800
② 每次收入大于 4 000 元时: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收入 ×(1-20%)
四、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3. 其他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2)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 20% 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
         应纳税款 = 应纳税所得额 ×20%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
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 20% 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款 = 应纳税所得额 ×20%
四、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所得税的免征、减征
1.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所得税的免征、减征
2.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四、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有两种: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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