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介 课件(共27张PPT)-《国际结算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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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介 课件(共27张PPT)-《国际结算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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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7张PPT)
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之三 —— 信用证
学习目标
重点掌握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内容、性质和业务流程
掌握《UCP600》的主要内容
理解信用证的形式及信用证的修改
知识点
了解不常见信用证的特点及用途
了解信用证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理解常见信用证的特点及使用
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之三 —— 信用证
学习目标
知道信用证的一般业务流程
知道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等特殊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会熟练应用《UCP600》的主要内容
能力点
会利用所学知识进行案例分析
了解审核单据的程序和基本原则
会利用所学知识审核信用证
什么是信用证?什么又是即期付款信用证?
什么是议付?什么是议付行?什么是开证行?
为什么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开证行却坚持对外付款?
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之三 —— 信用证
引 言
2007年10月,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笔进口4000吨特种钢材的合同,钢材分两批装运,结算方式为每批分别开立即期付款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运后,B公司备齐单据向当地议付行办理了议付,议付行随后得到了开证行的偿付。A公司对收到的第一批钢材进行检验后,发现其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于是要求开证行对刚寄达的第二套相符单据拒付。但是,A公司的这一要求被开证行拒绝。
第二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介
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
第二节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是
国际商会(ICC)制订并出版的关于跟单信用证的国际
使用规则,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中最重要的国际惯例
之一。
目前使用的是2007年第七次修订本,为国际商会第
600号出版物,因此,简称《UCP600》,于2007年7月
1日实施。
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
第二节
《UCP600》的内容共39条,可归纳为:
第1~5条为总则,包括UCP适用范围、定义条款、
解释规则、信用证的独立性等;
第6~13条明确了有关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各当
事人的关系与责任等问题;
第14~16条是关于单据的审核标准、单证相符或
不符的处理的规定;
第17~28条属单据条款,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
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
第二节
第29~32条规定了有关款项支取的问题;
第33~37条属银行的免责条款;
第38条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
第39条是关于款项让渡的规定。
迄今为止,《UC600》已是一套比较完整、系
统、缜密并为各国银行界、贸易界所广泛接受的
一项国际贸易结算惯例。
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性质
第五章
第二节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国际商会推荐给银行界
采用的一套业务惯例,不具有强制性,只对采用该
《惯例》的银行产生约束力。
信用证一旦注明根据《UCP600》开立,在处理
跟单信用证纠纷中法院将会以《UCP600》作为“法
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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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能够解决目前信用证实务中
遇到的所有问题吗?
三、关于《eUCP(1.1)》
第五章
第二节
eUCP是UCP的“增补”,当和UCP联合使用时,为提交信用证项下的电子单据提供必须的规则,以便处
理电子交单与纸面单据之间的差别。
在电子交单或电子和纸制单据混合方式提交单据时,要同时使用eUCP和UCP两个规则。
《UCP600》实施后,国际商会对eUCP相应地升
级到1.1版,以明确其与《UCP600》的关系。
《eUCP》共12条,为在电子单据和纸面单据领域
中具有不同含义的术语提供了定义,以及对电子交单
的其他关键问题做出规定。
三、关于《eUCP(1.1)》
主要条款包括:
第五章
第二节
第e1条 eUCP的范围
第e2条 eUCP与UCP的关系
第e3条 定义
第e4条 格式
第e5条 交单
第e6条 审核
第e7条 拒付通知
第e8条 正本与副本
第e9条 出具日期
第el 0条 运输
第e11条 电子记录在提交后变损
第e l2条 根据eUCP提交电子记录时的额外免责
第三节 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第三节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第五章
第三节
申请人是指申请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进口商向
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信用证而成为开证申请人。
(一)开证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合同申请开立信用证
在合理的时间内申请开证。
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规定。
开证指示应明确。
提供开证担保
承担有关费用
及时赎单付款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第五章
第三节
(二)开证申请人的权利
有权取得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
有权得到合同规定的货物
案例讨论5-4
试问:
申请人A公司的拒付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谁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参考教材P156
分析
1. 申请人A公司的拒付理由不充分。
因为,本案例的争议源于开证指示和信用证条款不完整,不明确。申请人在开证指示中,对产地的要求为E.E.C.Countries,并未具体要求哪一国。在此情况下,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中涉及产地一栏时既可笼统表示为欧共体国家,也可具体指明某一特定国家(只要该国是欧共体成员国即可)。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其规定,它应在开证指示中将产地国予以明确表示。
2. 既然申请人A公司的开证指示不明确,它将自己承担此责任。故在此案中A公司的拒付不成立,应立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第三节
第五章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二、开证行(Issuing Bank)
第五章
第三节
开证行是指应申请人要求开出信用证的银行,开证
行一般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
(一)开证行的责任与义务
1.根据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
向申请人提供建议和咨询,使信用证能有效完成合
同货款的支付。
有责任使信用证条款单据化。
使信用证成为自足文件。
2.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3.承担对指定银行的偿付责任
二、开证行(Issuing Bank)
第五章
第三节
4.拒付处理须谨慎
用快捷方法通知。
指出全部不符点。
妥善处理单据。
(二)开证行的权利
收取押金或取得质押的权利
有权审单及拒付
有条件的追索权
二、开证行(Issuing Bank)
第五章
第三节
案例讨论5-5
试问:
1.如果A公司提交的单据确实存在严重的不符点,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
2.议付行H银行应该怎样处理?
参考教材P158
分析
1. A公司提交的单据确实存在严重的不符点,但开证行的拒付也不合理。因为,根据《UCP600》第十四条b款规定,开证行从交单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否则开证行丧失拒付的权利。而本案例中,开证行在第七个工作日才提出拒付,明显拒付无理。
2. 议付行H银行应该立即电告开证行,根据《UCP600》第十四条b款之规定,开证行已丧失拒付的权利,必须立即付款。
第三节
第五章
二、开证行(Issuing Bank)
三、通知行(Advising Bank)
第五章
第三节
通知行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由
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担任。
验明信用证的真实性
及时澄清疑点
缮制通知书
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应开证行要求承担通知行责任。通知行履行通知责任后,有权向受益人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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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行是否应把信用证中的特殊付款条件及其可能的风险告诉受益人?
四、受益人 (Beneficiary)
第五章
第三节
受益人是信用证项下权利的合法享有者,也是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出票人。
(一)受益人的责任和义务
按合同发货并提交相符单据
接受议付行的追索
赔偿进口商的损失
(二)受益人的权利
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及要求修改信用证
有权向开证行及进口商收取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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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的第一件事
应该做什么?
五、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第五章
第三节
它是接受开证行的邀请,根据受益人的要求,按照信
用证的规定对单据进行审核,确定单证相符后向受益
人垫付货款,并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索回垫款的银行。
议付行有权不议付
议付行必须严格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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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议付与托收项下的出口押汇有何区别?
有权要求受益人作质押
议付行享有索偿及追索权
六、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第五章
第三节
保兑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
兑的银行。
案例分析5-6
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备齐单据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再由保兑行付款。
试问:B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六、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第五章
第三节
(一)保兑行的责任
保兑行与开证行同责
从保兑行与开证行同责的规定可知,案例分析5-6中,作为
保兑行的B银行的做法是毫无道理的。
但是,保兑行与开证行所负责任还是有重要区别,即保兑行
可以被指定为议付行,并且保兑行的议付是无追索权的,而开
证行是付款,不存在议付的问题。
保兑行的保兑责任不能撤销
承担对指定银行的偿付责任
六、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第五章
第三节
(二)保兑行的权利
有权决定是否对信用证保兑
保兑行有权决定对信用证的修改部分是否加以保兑
保兑行付款后有权向开证行索偿
保兑行有权向开证行收取保兑费
保兑行有权审核单据
案例讨论5-6:保兑责任的延伸
保兑行A银行是否必须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在此案例中,A银行本可以采取什么自我保护的措施?
参考教材P163
分析
A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向受益人M公司付款。
根据《UCP600》第八条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同责,且保兑责任不能撤销。但A行的保兑责任仅限于M公司相符交单。鉴于M公司提供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可认为A行的保兑责任就此终止。
但关键是A银行无条件地同意请求I银行授权对不符单据付款,这事实上等于是A银行请求I银行修改信用证,而I银行同意授权付款则意味着该修改成立,那么A银行自然而然地将其保兑之责扩展到了修改。所以A行应该对受益人M公司付款。
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根据《UCP600》第八条的规定,保兑行可以接受信用证修改,也可以拒绝修改,若拒绝修改,保兑责任只对原证有效而绝不扩展至修改内容。
第三节
第五章
六、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分析
第三节
第五章
六、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在此案中,作为保兑行的自我保护措施可以是:
①明确声明其保兑责任就此终止,仅仅是替受益人与开证行接洽要求其授权对不符单据付款;
②或者明确拒付,并建议受益人M公司直接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要求申请人说服开证行接受不符单据并指示A行付款。这样,A行可以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
七、付款行(Paying Bank)
第五章
第三节
付款行是被开证行指定为信用证项下汇票
的付款人,或是代开证行执行付款责任的银行。
付款行一经接受开证行的代付委托,就有
审核单据付款的责任,付款后无追索权,只
能向开证行索偿。
八、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第五章
第三节
偿付行是信用证中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
付(清偿垫款)的银行。
偿付行只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充当出纳机构,其
付款不能视为开证行的付款,使开证行具有有条件的
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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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偿付行未按信用证条款见索即偿,开证行将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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